词条 | 中华文学基金会 |
释义 | 中华文学基金会是中国作家协会所属全国文学界的投资基金,是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收益用于作为联络海内外人士为文学事业提供资助的群众性友好组织。成立于1986年6月14日,定期举办文学作品研讨会、文学专题座谈会、文学作品出版首发式等一系列文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中华文学基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已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全国性基金会。 基本信息名称: 中华文学基金会 住所: 北京市地安门西大街67号 类型:公募 公募基金会募捐地域:全国 宗旨:繁荣创作 培植人才 增进交流 提高民族素质 业务范围:募集资金 专项资助 书刊编辑 举办展览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高洪波 (中国作家协会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兼中华文学基金会理事长) 基金会登记时间:1992年3月9日 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基证字第0050号 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 成绩中华文学基金会是中国作家协会所属全国文学界的投资基金,是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收益用于作为联络海内外人士为文学事业提供资助的群众性友好组织。它以繁荣文学创作、培养文学人才、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国文学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为宗旨。 中华文学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6月14日,基金会的名誉会长原全国人大委员长万里先生、香港已故著名企业家霍英东先生、全国政协副主席马万棋先生,均为中华文学基金会的发起人。二十多年来他们为中华文学基金会的发展付出了很多心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热情支持,众多港澳著名爱国人士、国内外文学社团及作家、企业家的慷慨赞助,自我创收和增资的努力经营,亦为中华文学基金会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中华文学基金会设立的“理解与友谊”国际文学奖、“青年文学奖”、“中美文学交流奖”、“姚雪垠长篇历史小说奖”、“冯牧文学奖”,策划出版的“21世纪文学之星丛书”,创建的深圳创作之家、“育才图书室”工程、中国作家协会门诊部等,在海内外社会各界均产生良好声誉和广泛影响。 会长副会长会长铁凝 名单 (2009) 名誉会长: 万里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长: 铁凝 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主席 马万祺 全国政协副主席 副会长: 张锲 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 玛拉沁夫中国作家协会原党组书记、名誉副主席 邓友梅 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 柯岩 中国作家协会原书记处书记 下设部门办公室、文学部、对外交流委员会、联络部、企管部、育才图书室工程办公室、门诊部、恒星影视公司、安徽文采大厦、深圳创作之家、实业公司、声像出版公司、文采阁、环球文苑网。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文学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ESE LITERATURE FOUNDATION,缩写:CLF。 第二条本团体是全国文学界专业性非营利组织,又是联络海内外人士自愿为中华文学事业提供援助的群众友好团体。 第三条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以繁荣文学创作,培植文学人才,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华文学事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为宗旨。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收海内外对中国文学事业的捐赠及专项资助; (二)向社会各界募集文学福利基金; (三) 创办为全国作家提供包括医疗、休养、创作等福利性服务的各项事业; (四)创办有助于推动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报刊、出版社等文化事业; (五)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学奖项、文学工程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加入本基金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对本基金会作出经济贡献或热心于此项事业并作出成绩。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基金会干事会或本会两名以上的理事提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基金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和监督本基金会各项工作; (三)享受本基金会各项福利事业的优先权; (四)对本基金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本会将运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本基金会聘请法律和经济顾问,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全体会员及捐赠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助本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支持本举办各项文学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理事会由本会会员及海内外热心繁荣中华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协商选举产生,相当于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领导和监督基金会各部门完成各项任务; (三)裁决重大行政事务; (四)审议干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基金会的会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基金会的各项重要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干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务会议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干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五)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干事会须有2/3以上干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干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干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国文学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0岁,总干事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参与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授权可由总干事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授权总干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会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授权总干事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资金的来源: (一)国内外热心于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赠;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基金属于专款,全部用于发展中华文学事业,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安排。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各种原因确需注销的,由会务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0年2月12日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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