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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释义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造船学会)成立于1943年,是依法登记的全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学术团体之一。学会宗旨

造船学会的宗旨

团结、组织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继续教育、编辑出版和国际民间交流活动,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发展,提高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科技水平,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

组织原则

造船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是按照会员的专业和地区分布,经推荐,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

造船学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分支机构有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以及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船舶设计学术委员会、船舶轮机学术委员会、船舶仪器仪表学术委员会、计算机应用学术委员会、电子技术学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学术委员会、水中兵器学术委员会、水面兵器学术委员会、军船学术委员会、修船技术学术委员会、近海工程学术委员会、造船工艺学术委员会、船舶材料学术委员会和船史研究学术委员会;在上海、扬州设有两个学术活动中心。

主要出版物

学会主要出版物有:《中国造船》、《船舶工程》和《舰船知识》以及《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学术论文选集》年刊(英文版),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同时,还编辑出版了《船舶工程词典》、《英汉船舶与近海工程词典》,以及日汉、德汉、法汉、俄汉船舶科技词典和大量学术论文集、手册、丛书、科普读物等图书。

在中国18个省(区)、市,建立有地方造船工程学会组织。造船学会与它们是业务指导关系。地方造船学会除独立组织活动外,同时也可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造船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造船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与名誉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会员主要来自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船级社和有关高等院校等单位以及交通部、海军、农业部等系统。外籍会员主要是对中国友好,有参加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意愿的外籍人士;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船舶技术上有突出学术成就以及对学会有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造船学会现有个人会员近三万名,其中有十七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团体会员单位近八百个。近期将发展学生会员和高级会员。

参加的国际学术组织

造船学会参加的国际学术组织有:国际海事学会联合会(AMLS)、计算机在造船中应用国际会议组织(ICCAS)、国际轮机系统工程组织(ICMES)、国际近海工程与极区工程会议(OMAE)和国际船模试验水池会议(ITTC)、国际船舶结构会议(ISSC)、国际船舶实用设计大会(PRADS)。还与美国、英国、德国、荷兰、瑞典、俄罗斯、乌克兰、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的造船、轮机学会建立了联系。两年一次在上海举行?quot;中国国际海事技术学术交流与展览会" 是由造船学会、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上海造船工程学会主办的,从1981年开始已连续举办了11届,成为国际海事界四大知名会展之一,增进了中国海事界与国际海事界的交流与合作。

学会活动

造船学会每年开展各类活动几十项,主要有学术交流、科普、专题讲座、技术咨询、课题研究、编辑出版、会展等,有众多会员参加。造船学会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成为中国海事界享有声誉的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SOCIETY OF NAVAL ARCHITECTS AND MARINE ENGINEERS,缩写:CSNAME。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的全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及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继续教育、编辑出版和国际民间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发展,提高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科技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和强国,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协,登记管理部门是国家民政部。本会接受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国民经济及国防建设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 接受委托,对船舶与海洋工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进行研讨,对科研生产中的重大技术关键以及重点产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评估、咨询和技术服务,鉴定科技成果,组织标准化修订和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建造资质认可,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的提出、管理、监督等。

(三) 推荐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四) 普及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方式和管理技术,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捍卫科学尊严,揭露和批判伪科学。

(五) 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并积极参与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和国际会展,加强与国际同类组织的合作。

(六) 开展继续教育,举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讲习班、培训班等,提高会员知识水平,培养和发现人才。

(七) 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普期刊;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科技文献、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八) 评定、奖励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及先进技术推广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成果和科技工作者,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九)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 面向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创办以咨询服务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学生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在高等院校就读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年级本科生以及非在职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资格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

以上者;

4、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有独立进行科技工作能力者;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在重大科技项目开发和重要的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有科技文献或论文发表,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

(四)名誉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对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港、澳、台、外籍专家以及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五)外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成就,对我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的外籍人士。

(六)团体会员

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科研、教学、设计、生产、使用、检验、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有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须提交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有2名学会会员签名推荐的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或在国际学术团体中任职。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全国会员代表由省(区)、市造船工程学会、本会分支机构和主要支持部门在本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名额按地区、部门拥有会员数量及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按比例分配。全国会员代表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产生程序:先由本会分支机构和主要支持部门推荐、协商并获得被推荐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产生理事候选单位,再由理事候选单位在本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人员为理事候选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也可通过其他民主程序产生。

本会会员中70周岁以下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经本人同意为当然理事。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缺位或理事单位认为必要时,由理事单位另行推荐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更换理事单位的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须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约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遇到重大情况,可召开理事长会议决定,参加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候选人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亦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在学术上卓有成就或曾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授予名誉理事荣誉称号;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曾担任过本会理事长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荣誉称号。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可连授连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学术委员会,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 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规划,开展相关的工作。其委员经民主程序推选产生,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二) 专业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其委员经民主程序推选产生,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由学会秘书长聘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 实体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由本会控股的开展独立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为本会筹集活动经费。实体机构须经工商注册,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挂靠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配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秘书长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区)、市造船工程学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业务上受本会指导,除独立开展活动外,接受本会委托承办有关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制定的《中国科协章程》、《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文件,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徽图形为圆形,颜色为海蓝色,有现代巨型船艏、古帆船及本会中文名称"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和英文缩写"CSNAME"。古帆船和巨型船艏象征着中国悠久的造船历史和现代船舶科学技术。会徽经工商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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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2: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