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饮食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atert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CTA,简称中饮食协)是1996年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成立,是中国饮食行业发展领域中全国性、专业性、公益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饮食行业组织,主管全国范围内饮食行业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对外交流服务。中国饮食行业协会常设机构有:秘书处、会员部、人事部、财务部、培训部、对外联络部、资讯网络部、后勤部。下属单位有:中华美食认定委员会、品牌培育推广中心、中华美食营养研究所、快餐专业委员会、西餐专业委员会、信息中心、《饮食杂志》、《国际餐饮》杂志社。 协会现有常务理事、理事366名、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主要任务是:遵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立民族志气,创世界名牌”的要求,加强与海外及各国在饮食行业的研究、培育、扶持、引导、发展、推广、保护和管理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华美食名牌名店,努力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资本运营、营销策略、技术创新等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 中国饮食行业协会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竭诚服务”的精神开展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的美食评价和认定活动,大力培育中华美食名牌名店,积极推进饮食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饮食行业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食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实施名牌战略方针、政策,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中国饮食行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有益的贡献。 组织机构秘书处: 书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处理协会日常政务、事务,承担协会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对内、外的各种协调和联络;安排召开协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及全体员工会议并承担整理会议纪要和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编辑协会工作简报;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安全工作;负责协会工作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与监督检查;负责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年检初审工作;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考察工作以。 主任:张友民 会员部: 主要职责: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协会的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牵头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联谊会;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沟通,收集会员意见和信息,受理会员的投诉,协调解决会员的合理要求,做好会员的指导、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宣传信息交流工作。 主任:游 芳 培训部: 主要职责:制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行业培训交流和职业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技术、经营、管理等培训活动,举办专项培训讲座,推动行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做好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认定,编辑培训大纲和教材;对外开展合作办学,建设协会培训基地,建立培训网络。 主任:曹启明 对外联络部: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涉外(含港、澳、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协会外事工作计划;负责协会外事工作的联系和组织,做好各部门出国(出入境)及邀请来华人员、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做好会员单位的对外联络,为引进外资技术和项目提供咨询,组织会员开拓国际市场、输出资源等;负责协调与国际组织的工作。 主任:梁 峰 资讯网络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工作方针,制定、落实协会信息工作计划,组建行业信息网络,办好面向社会服务的网站;建立信息库,搜集行业信息,开展重大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制定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国内外行业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协调完善与信息化相关的统计调查制度,推进全国行业信息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参与行业相关的重要国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主任:王建涛 人事部: 主要职责:落实协会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协会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人事工作计划,为协会领导在人事工作上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各部、室的需要和用人标准,制定员工招聘计划,承担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及面试、笔试和签约等工作;负责协会人事档案管理,保障员工权益;负责吸纳、储备专业人才,满足协会用人需要;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民主评议工作。 主任:王 慧 财务部: 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和落实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协会的财务预算与管理,做好财务分析;执行协会的开支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核定协会及分支机构重大活动的财务预算与核算;负责协会财产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落实;负责协会财务年检;定期对专委会的财务进行监督、审查;指导协会各部门的项目预算工作和协会重大活动的财务监督。 主任:张志琼 品牌培育推广中心: 主要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推进餐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开展饮食行业内部会员表彰,并负责监督与管理,维护协会声誉;加大行业品牌建设力度,组织品牌理论研讨,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的合作与沟通,结合所表彰的项目开展推广活动,促进饮食行业品牌的协调发展。 主任:许 辉 中华美食营养研究所: 由国家级著名医院的主任营养医师、全国高等院校研究饮食食品营养理论的学者教授、食品工业高级工程师及全国各省饮食行业管理协会有关负责人、著名餐饮企业家、中华美食大师等组成的,从事美食营养研究与促进食品营养事业发展的专业机构。 责任人:乔云涛 《饮食杂志》杂志社: 由中国饮食行业行业协会主办的会刊,集权威性、专业性、实用性为一体,为业内餐饮企业及相关人士提供全方位服务。《饮食杂志》旨在弘扬中华民族悠久的饮食文化和精神,走健康、时尚、文明、大众的路线。主要以近期流行餐饮消费为焦点,推介名菜、名点、名师、名店,向读者介绍中外美食、健康生活理念、业界魅力人物,提供最新业界动态和行业咨询等丰富的内容。 主编:杨 杰 活动办公室: 负责协会活动的立项与策划,制定活动的项目方案、宣传方案、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查各项活动的筹备进展情况;负责活动的对外联络工作,向有关单位转发各活动方案及日程安排;指导、协调各其他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筹备组织召开各项活动的相关会议;负责活动的经费筹集和监督落实;收集和整理活动的各类文件,做好归档备查工作。 主任:周海杰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饮食行业协会”( China Caterting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饮食行业经营、管理与饮食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饮食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饮食行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国饮食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餐饮技艺水平,研究餐饮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饮食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饮食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饮食行业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饮食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对发展中国饮食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饮食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六)组织开展饮食理论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和参加国内外餐饮技术比赛,提高饮食技艺水平; (八)加强餐饮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饮食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餐饮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外先进的饮食管理经验与技术; (十一)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文明用餐; (十二)推进饮食行业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饮食行业的现代化; (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饮食行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举办国内外饮食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 (十五)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饮食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级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饮食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协会章程,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饮食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中国饮食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饮食行业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食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十) 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合格、立场坚定;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 会通过同意后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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