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
释义 |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成立背景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教育部批准,起初有北京大学等四所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并于80年代末招收本科生。 90年代,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获得进一步发展,并出现了社会工作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社会问题加剧和社会弱势群体大量出现,原来的社会保障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的要求。于是,培养大量掌握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具备专业价值理念的专门人才成为社会的要求。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机构开始着手筹建自己的专业组织,以互相支持发展社会工作教育事业,并于1994年经民政部注册成立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2001年底,我会顺利通过了民政部社会团体重新登记注册程序并被批准予以保留。重新登记注册(社证字第4613号)后的协会业务范围从以前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扩大为“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机构发展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袁方教授变更为王思斌教授。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Social Work Education,英文简称CASWE)是一个以推进社会工作教育和专业社会工作发展为目的的非盈利组织,属于全国性一级学术社团。团体会员皆为开办社会工作专业的院校或专业,个人会员为该领域的资深学者和专家。目前协会挂靠在北京大学,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现任会长是王思斌教授,现任秘书长是史柏年教授。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到2003年底,协会从最初成立时的43名会员发展到今天的148名会员。协会成立后,就致力于实现“团结国内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同心同德,互相合作,促进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事业发展”的宗旨。协会的职能是加强国内社会工作各界人士的学术交流和联系;与国外社会工作教育团体和个人建立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举办国内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学术会议和专业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著作;建立专业规范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等。在上述方面,协会做了大量富有建设性和卓有成效的工作。 截至2003年,协会已经成功主办了四届年会。其中,1997年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北京)举办了第一届年会,1999年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举办了第二届年会,2001年在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举办了第三届年会,2003年在南开大学(天津)举办了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第四届年会暨“中国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教育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历届年会,围绕不同时期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主题,协会邀请国内外及香港地区学者出席会议,并组织国内学者对此展开深入讨论。这些年会为全国社会工作同仁提供了重要的交流平台,为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发展规划了未来的方向,在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发展史上意义重大。 此外,协会在社会工作专业师资培训方面也作了积极的推动。近几年来,协会已组织了五批专业教师赴香港学习访问,多次派出教师参加国际社会工作会议。2002年夏天在长沙举办了“首届社会工作专业师资培训班”,培训了社会工作导论、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4门主干课程;2003年,协会邀请港台及内地资深学者,在天津主办了“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师资培训班”,上述活动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有力地推动了专业化师资的发展。 协会还一向重视专业化、本土化教材的建设和社会工作科研的发展。近几年来,协会出版了《社会工作概论》、《小组工作》、《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等书刊。目前一系列主干教材、社会工作实务教材等正在编写中。为了进一步推动教学科研的发展,在香港凯瑟克基金会(Keswick Foundation Limited ,Hong Kong)的资助下,协会还从港台购买了一批社会工作图书并发放给内地部分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这批图书在推动区域社会工作教育发展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重用。在实习基地和片会建设方面,协会除在北京地区建立了两个实习基地,武汉、福建等地的基地也处于启动状态。过去一年中,吉林、山东、华北、西南等地纷纷召开了片会。2003年初,第一批“约翰爵士凯瑟克奖励(Sir John Keswick Award)”的获得者(内地社会工作专业高年级学生)赴香港进行了为期7天的交流学习。此外,协会还编印了《中国社会工作教育通讯》发放给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协会的大量工作得到了国内外同行的充分认可。目前,协会正在实施五年发展计划,在师资培训、专业教材建设、社会工作实习基地建设、社会工作研究等方面都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协会的发展得到了香港凯瑟克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他们为协会五年计划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慷慨的资金支持。今后,协会将在提高教学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专业规范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专业的学术水平和在中国学术领域的地位、提高社会工作专业的社会地位、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网络等方面积极开展活动。 理事会会长: 徐瑞新(驻会) 常务副会长: 杨建昌(驻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赵蓬奇(驻会) 副会长: 马学理(驻会) 马剑飞(驻会) 王一莉(女) 王久安(驻会) 王思斌 王柏泉(驻会) 王 路 邓 丽(女) 刘良玉(驻会) 刘 京(驻会) 刘 晓 孙建春(驻会) 张力军 李守镇 李晓林 李德运(驻会) 陈 倚(女)(驻会) 姜 昆 施德容 徐留根(驻会) 衷向东 陶斯亮(女) 秘书长:赵蓬奇(驻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八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筹集资金,为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救助、社区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条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彩票事业、老年服务事业、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孤残儿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和孤儿的助养、助医、助学活动,维护孤残贫困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及农村的社区建设服务。研究社区服务行业政策,制定社区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的婚姻道德,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组织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服务活动,推动婚庆和婚介行业的规范服务和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宣传英烈事迹,搭建企业和企业家、社会名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桥梁,提高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名人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五条 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 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基金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