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中国人工智能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CAAI) 学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的我国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唯一的国家级民间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学会致力于智能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员培训、技术咨询、标准研究、技术评审、资格审定等科学技术活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英文:Chinese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CAAI)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实践与教学与管理人员(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者)自愿结成的全国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领导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相关活动,推动中国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上级主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组织和领导全体会员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创新研究,促进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发展。 (二)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带动全社会学习、宣传和应用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在国民经济主战场发挥突击队作用。 (三)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四)协作研究科学难题,共商技术攻关,促进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不断发展。 (五)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咨询与培训。 (六)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科普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认识水平。 (七)推动和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学科发展与学科建设。 (八)创办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专业期刊和普及刊物。 (九)组织编辑和出版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学术专著、教材、专业文集以及科普著作。 (十)在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授权下,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产品与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和编制,为国家制定智能产品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十一)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二)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学术评审、技术鉴定和学术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两种类别。 第八条 对个人会员,根据其在专业工作和学会活动中的实际贡献和所发挥的作用来确定其级别,具体可分为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网上注册; (二)由对口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上报学会总部确认其会籍;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级别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会员:大学在学学生(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口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上报学会总部确认其会籍。学会总部也接收会员的申请,并审查、批准和确认其会籍。 (二)会员:本科生毕业工作两年以上、硕士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博士生毕业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有1名会员介绍,由对口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上报学会总部确认其会籍。学会总部也接收会员的申请,并审查、批准和确认其会籍。具有学生会员资格者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毕业以后即可以申请转为会员。 (三)高级会员:会员会龄在5年以上(有突出成就和贡献者不受此限制),在本领域取得显著业绩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有1名会士或高级会员介绍,由对口专业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由学会审核批准。 (四)会士:担任高级会员5年以上(有特别突出成就和贡献者不受此限制),在本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者,由2名会士提名,由学会评审通过后正式批准。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可向学会总部或对口的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会总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退会的程序与规则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学会总部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正式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的除名处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批吸收新会员,接受和审批退会申请,决定违章会员的除名; (六)负责会员会籍的管理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报请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分支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为4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只能连任2届;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连任2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理事长不便履行法人职责,也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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