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释义

一、名称与宗旨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于 1984 年11月1日成立,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工业协会。其宗旨是:为政府、为企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合法要求;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负责行业部分管理;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主要职能

1、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3、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建议;

4、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

5、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6、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7、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8、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的鉴定;

9、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0、组织协调企业参与国内外展览会和定货会;

11、组织行业技术培训;

12、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13、开展咨询服务;

14、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5、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三、组织与机构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行使所规定的职责。现有团体会员85 个,其中牙膏、牙刷及洁齿用品企业 40 个,原材料及包装配套厂36个,设备制造厂2个,教学、科研及有关单位7个。

协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

1、科学技术委员会;

2、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行业企业文化研究会

四、领导成员

理 事 长:梁英奇

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相建强

副理事长:焦玉峰、孙群、梁玉树、韩泰军、

黄 海、 安康施、陆继军、钱曼珊、宗常宝

副秘书长:焦玉峰(兼)、高元琴

五、协会章程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O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企业,原料、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医药卫生、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绳的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按国家有关政策做好行业自律;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2、开展行业统计;

3、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4、生产许可管理审查、发证、等级考核和科技成果的鉴定等。

(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信息,搞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培育国内外的专业市场;

(六)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经授权的等级工作;

(七)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维护协调行业市场秩序,避免和减少不正当竞争;

(九)协助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产业安全,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指导行业发展,促进行业的优化整合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依法从事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及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或集团,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教学、口腔卫生医疗单位;

(五)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产品质量得到行业认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协会工作的管理权;

(七)提请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 年7 月24 日第五次(注明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3: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