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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
释义

协会介绍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全国共有团体会员400多个,主要是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业的机构和地方城市规划协会。个人会员包括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誉会员为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做出贡献和给予物质、技术支援的海内外团体和个人。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弘扬社会公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密切行业的横向联系,发挥行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建设与发展。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坚持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的方针,依据章程广泛开展行业管理和交流。同时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已分别承担了城市规划甲级设计单位资质评审和年检、部级优秀城市规划设计项目评选、城乡规划技术公告征集、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注册规划师和行政管理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机构建立了工作关系,进行了人员培训、业务交流与合作。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愿与国内外城市规划组织和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称:China's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CCPA”。

第二条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是全国城乡规划工作者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加强行业的横向联系,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培训、考察及有关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促进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普及与推广,提高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水平。

第四条 协会接受住建部、规划设计部门、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88号-58(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项任务;

(二)组织会员开展城乡规划建设领域内的理论探讨、课题研究、技术合作与交流。举办讲座、培训班、理论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等,不断提高全体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开展民间国内、国际规划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规划学术组织的友好联系;

(四)评选优秀规划学术成果及优秀设计成果,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规划工作者;

(五)充分发挥会员的技术优势,广泛开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建项目策划,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以及规划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城乡规划建设的活动;

(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总结、交流和推广全行业在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研究和调查会员单位的工作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会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八)行使建设规划部门授权的管理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规划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城乡规划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满四年者;

3、从事城乡规划工作多年,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或重大贡献者;

4、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工作,有经验、熟悉业务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以及相关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可申请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给予规划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要求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协会刊物提供稿件,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外出考察报告等,并向协会提交或推荐研究成果;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七)提出有关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三)具有高级规划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在城乡规划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规划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规划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会员企业捐赠或赞助;

(三)建设规划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规划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规行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同国际惯例接轨和发展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通过〈行规行约〉实施行业自律,开展国际交流和对外联谊活动,规范本行业企业和业内人士的经营、社会和从业行为,逐步实现业内优胜劣汰,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并参照我行业实际制定〈中国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 〈行规行约〉所称中国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第48大类“规划设计、建筑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所涉及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行规行约〉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工程技术经济、执业、岗位、职业技能以及务工等全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设计、建筑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所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活动的主项和增项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行规行约〉。

第二章 企业行为规则

第五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尊严和保守国家机密;依法照章纳税;依法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本行业和本会声誉和信誉。本会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依法、按标准如实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严格按有效资质证书中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参加招投标,承接建筑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

第七条 不参与并自觉抵制任何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抵制恶意压低工程造价、拖欠工程款和拖欠从业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得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誉承建工程。

第九条 企业须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提倡从业人员采用聘用合同制、大型机具采用租赁制、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采用与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制。

第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程、规则、规定、规范和标准;人事、劳资、财务账目和记账凭证;工程技术档案应分别建档备用和备检。

第十一条 提倡企业自身完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以确保产品质量、环境质量、作业和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严格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及交付投入使用后的回访和保修。

第十三条 自觉配合并接受各级职能部门和建筑业中介监理企业代表业主,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建筑产品生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二、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应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交底、现场实际条件及其地下设施分布实况、当地气候、企业自身施工、加工和制造能力等条件制定本企业指导施工的企业技术文件;

三、按具有法律效力,业经编制、审核、批准三方签字后加盖公章的指导施工的企业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质量、技术交底组织和指导施工;

四、按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交竣工资料;

五、按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并存档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六、按相应的规定期限对生产的建筑产品进行保修。

第十五条 不拖欠从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应得工资、医疗费、采暖费和福利待遇,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不拖欠在本企业务工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提倡以实际行动奉献社会、奉献爱心,支持慈善事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如:救灾抢险、支援贫困地区、助学、助残和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等。

第十八条 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和义务维护公共秩序、职业道德、敬老爱幼、团结互助、见义勇为。

第十九条 提倡从业人员一专多能,鼓励管理人员更新知识、学习外语、掌握计算机应用和实际操作,了解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知识。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则

第二十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支持、配合并遵守本〈行规行约〉第二章 企业行为规则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本企业商业机密,不贬低、抵毁他人和其它企业。不出卖执业、技术经济职称、岗位、职业技能、身份证等证件,对已经注册的所在企业承担经济、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职期间,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约定,遵守本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自觉维护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声誉和信誉,承担因自身过失或失误所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离职应提前15天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批准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并不应从事相同工作和泄露原企业机密。

第二十三条 尊重并服从领导和工作安排,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有效指导施工的企业技术文件;施工图纸;相应专业的规程、规则、规定、规范、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本企业管理制度和技术交底组织或参与施工。

第二十五条 负责在业主认可的前提下,承办设计变更和各类现场签证及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坚决抵制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组织、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对安全、质量、

文明施工、工期、交竣工资料的准确、完整、有效和及时以及交竣工后的保修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认真接受并主动配合各级职能部门和建筑业中介监理企业现场项目监理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支持并参与奉献爱心活动。

第三十条 承担赡养和孝敬老人、抚育子女义务,和睦处理邻里和家庭事务。

第四章 违规违约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规行约》的企业和个人由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秘书处提出处罚意见,其中拟按第三十二条第四、五、六、八款处罚的,应提交超过半数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处罚方式

一、 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 在本会会刊上内部通报批评;

三、 取消参加本会各类评优资格和论文、技术报告在本会会刊刊登资格;

四、 经整改合格并消除影响后方可被接纳为单位或个人会员;

五、 违反本〈行规行约〉较严重的,撤消理事单位或个人理事资格,同时在“城乡规划建设”会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 违反本〈行规行约〉十分严重的,是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的,予以除名,同时在媒体、网站和会刊上公告;

七、 建议企业给予违规违约个人处罚;

八、 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违规违约企业或个人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在会员大会正式通过并实施后,经自愿与本会签订遵守本〈行规行约〉书面约定的,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将为签约会员实行提醒式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行规行约〉由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中国城乡规划建设行规行约〉经中国城乡建设协会第二届四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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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