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治腐败 |
释义 | 概述政治腐败,通常简称腐败、贪腐、贪污等,指贪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可能在实践中出现政治腐败。腐败的程度可以有天壤之别,从利用影响力作某事而牟利、到机构性行贿、到作假。腐败有时候跟犯罪集团连系在一起,协助他们贩毒、洗钱、贩卖人口、强迫卖淫、诬告构陷异己等。腐败的定义因不同国家或法律体系而有不同。有些政治募款的行为在一个地方可能合法,却可能在另一个地方属非法。 “腐败”在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还有另一个用法,是会面聚餐或进行其他消费性消遣活动(比如在卡拉OK包厢唱歌、出游等)的意思。该用法可能是来源于政治腐败的一些形式,例如:公款吃喝或消费。但如果此词用在此处,通常属于调侃性质,并无讽刺意义。 历史刘泽华与王兰仲的《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明太祖朱元璋严厉对付贪污的官吏,明朝建立初期,大小官吏贪污满六十贯即判死刑,朱元璋还喜欢利用剥皮这刑罚伺候这些贪官。 清圣祖康熙对贪污恨之入骨,说,“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但他也曾说:“要杜绝贪污根本不可能”,晚年甚至允许官员贪污,以致政风败坏,如大臣索额图、明珠,徐干学、高士奇等,皆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干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历史学家何炳棣研究明清两朝地方官员的俸禄,直指官员薪俸低微,仅可糊口,县太爷还要聘请“案牍师爷”、“刑名司爷”,其薪俸全由县太爷个人支付。故明清两朝的地方官,能做到毕生清廉的实在不多见,可以说“下官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贿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 形式贪污 指政治人物以不正当的手法将公共资金或公共财产以法律未有规定的形式据为己有、利用、或牟利,从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损。 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 贿赂 贿赂必须有两方才能完成:行贿者与受贿者。 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或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 藉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 利益输送 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绑标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搬予私人。 卖官 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将其辖下的职位私自贩卖,藉以牟利。 围事 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私自介入民间企业的经营权争夺、商业纠纷……等,妨碍自由经济市场的正常运作。 政治募款或政治献金这些跟贿赂一样,都是拿钱给政治人物的行为,但政治献金及政治募款是维持民主政治的必要作为。法律必须制订标准判断哪些是政治献金、哪些是贿赂如果标准或执法有问题,会有以下后果:纵犯贪污政治人物、让政治人物蒙受不白之冤、商人不敢(公开)捐钱给特定政党或财团对政治的控制力过强。 政治献金理论上只有在选举期间可收,而且收取金额有所限制;但由于法律限制过严(根本无法以合法的政治献金竞选),因此常见超收或在规定期间以外收受政治献金,用私人帐户处理政治献金也很常见,这些都会引发是否为贪污或收贿的争议。 危害政治方面 另见:贿选和黑金政治 经济方面另见:非法所得 社会文化虽然社会中极力反对贪污等行为,但是依然有不少人望升官并在官场上用贪污等方法为自己谋利。 滋生条件不良的行政体制 决策权力集中于不须对人民负责的人手中 缺少民主机制,或民主机制不运作。 资讯匮乏 决策过程缺少政府透明度 蔑视或忽视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 利诱机会或机制 公有资本的大型投资 低收入的公务员 社会条件 自私自利、封闭的菁英阶层或太子党 无文化、冷漠、或愚昧,尤其是对政治选择权没有足够公共意识的民众 法律漏洞 法治不健全 法律专业人员不健全 分别政治献金与贿赂的标准不够完善、公正 司法单位有意或无意对涉及的政治人物予以纵容,甚至依照政治立场、党派判决 选举活动不完善 竞选活动过于昂贵,但合法政治献金因为法令不完善,不能支付所有花费 没有足够预防贿赂或非法献金的措施 程度测定没有直捷了当的统计学方法来测定腐败的程度。透明国际是一个主要的反腐败的非政府组织,每年公布三项指数: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基于专家对不同国家腐败程度的印象);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BPI,工业化国家的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意愿度);全球腐败压力表(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通过公众调查访问获得其对各国腐败情况的态度与经历)。世界银行也收集一系列的腐败数据,包括一组行政指数。 2005年透明国际公布对159个国家或地区的清廉指数。其中,20个腐败程度最轻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是(按清廉顺序):冰岛、芬兰(并列第1)、新西兰(位列第3)、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奥地利、荷兰(并列第11)、英国(位列第11)、卢森堡、加拿大、香港、德国、美国、法国、比利时、爱尔兰,他们的清廉指数界于9.7至7.4。 16个腐败程度最重的国家是(按腐败顺序):乍得(位列第158)、孟加拉(位列第158)、土库曼斯坦(位列第155)、缅甸(位列第155)、海地(位列第155)、尼日利亚(位列第152)、赤道几内亚(位列第152)、科特迪瓦(位列第152)、安哥拉、塔吉克斯坦(并列第144)、苏丹(位列第144)、索马里(位列第144)、巴拉圭(位列第144)、巴基斯坦(位列第144)、肯尼亚(位列第144)、刚果民主共和国(位列第144),他们的清廉指数界于1.7至2.1。 在东亚,香港的清廉指数为8.3,列第15位;台湾的清廉指数为5.9,列第32位;中国大陆的清廉指数为3.2,列第78位。 香港定义贪污是指公职人员或处事者收受利益,作出不公正或非法行为。香港设有《防止贿赂条例》,防止公职人员、私营机构职员及一般市民的贪污或行贿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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