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赵春芳 |
释义 | 1、沪剧艺人赵春芳,男,沪剧生角。原姓萧,闵行镇人。 赵春芳从艺70多年来在沪剧舞台上塑造了一系列性格迥异的艺术形象。1948年他与杨飞飞、赵云鸣等自建正艺沪剧团,解放后,又与杨飞飞、丁国斌、凌爱珍等合作成立勤艺沪剧团(后改名为宝山沪剧团)。赵春芳与妻子、著名沪剧表演艺术家杨飞飞合作的《卖红菱》、《陈化成》、《家》、《为奴隶的母亲》等剧目脍炙人口、广为流传。 2005年在上海静安中心医院因病去世,享年91岁。 逝世:2005年11月19日,农历乙酉年十月十八日 2、吉林省泉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春芳,女,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现为吉林省泉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春芳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来,一直把维护山区百姓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扎根基层,勤奋工作,为基层群众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她成功代理了千余起案件,无一起错案和投诉,为当地政府和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她长期义务担任当地政府、妇联、残联的法律顾问,积极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信访案件,她直接参与处理的案件就达130余件,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繁忙的工作中,她总抽时间义务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义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在2005年被确诊为癌症后,她不惧病魔,一边治疗,一边继续代理案件,继续坚守法律服务的岗位。赵春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出共产党员的坚定信念和崇高追求,体现了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成为新时期律师队伍的典型。 2002年,她被白山市委、市政府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称号;2004年被靖宇县委、县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2005年被吉林省司法厅记个人一等功,被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2006年被评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2010年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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