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诈病 |
释义 | 简介健康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伪装疾病。在刑事案件中,多见于罪犯为逃避刑事责任而伪装精神病;在民事案件中,多见于为取得赔偿或劳保待遇,而伪装心血管病、胃出血、肝炎等内科疾病或头痛、聋哑、瘫痪等运动机能和感觉障碍方面的疾病。由于各种疾病都有一定的病因、发病机制、体征表现,司法部门委托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进行检查,可以鉴定真伪(见活体检验)。 诊断标准为了逃避外界某种不利于个人的情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躯体或精神障碍或伤残的行为。具有下述特点: (1)有明显的装病动机和目的; (2)症状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疾病的临床相,躯体症状或精神症状中的幻觉、妄想,及思维障碍,情感与行为障碍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状表现规律; (3)对躯体或精神状况检查通常采取回避、不合作、造假行为或敌视态度,回答问题时,反应时间常延长,对治疗不合作,暗示治疗无效; (4)病程不定; (5)社会功能与躯体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比真实疾病重,主诉比实际检查所见重; (6)有伪造病史或疾病证明,或明显夸大自身症状的证据; (7)病人一旦承认伪装,随即伪装症状的消失,是建立可靠诊断的必要条件。 精神病的伪装多在罪犯犯罪或被拘捕、审判以后发生。也有在犯罪前或犯罪时预谋伪装的,但较少。各种精神疾病的表现及病程都有一定的规律性。伪装的症状大多不符合规律。或者仅出现某个孤立的症状并加以夸张,或者症状经常变化,或者突发突停、时发时停而无连续性,或者表现矛盾(如伪装神志不清的精神病患者,却暗中清醒地观察司法人员和医生的反映)。这些表现都能露出破绽。有些症状更难于伪装,例如紧张症经常伴有的植物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就很难伪装,又如木僵、蜡样屈曲、运动性兴奋等令人难以忍受的姿势和动作,更难于伪装和持久。经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可以识破。一经确诊其精神病为伪装,即判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见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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