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月饼税 |
释义 | 所谓“月饼税”,只是一种民间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照此规定中秋节单位发的月饼属于等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 简介2009年9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各类交通补贴与通信补贴也要收税。意思就是所有收入都要纳税。在《上海青年报》的相关报道中为了形象地说明此事,用中秋节的月饼举例,说是单位发月饼也在缴税的范围当中。无独有偶,2009年9月16日,江苏南京市地税部门也接到一些市民电话,咨询企业发放月饼及代用券等中秋物品给员工,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个税起征点有所调整,但是月饼税依旧不依不饶,再次引发争议。 原则为了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充裕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利益,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民经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综合运用以下原则: 1、充裕财政收入,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原则。 2、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原则。 3、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原则。 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原则。 5、国家集中管理和合理划分原则。 6、规范、效率和简化、便利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税局工作人员明确表态,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均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指2009年)有很多企业对现行的政策也不太了解,员工缺乏主动纳税意识,认为发实物是不用扣税的,事实上许多单位、企业在逢年过节中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时并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或采取其他违规手段来避税,这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 争议“月饼税”剑指央企隐性福利 支持者一方(大多来自税务部门)在此之前,北京、广州、南京、西安、重庆等地地税局就纷纷表示,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按照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支持扣缴“月饼税”的主要依据是《条例》规定。 支持缴税者认为,税法对于福利费的解释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每人都有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月饼税合法却不合理” 月饼税对普通市民影响并不是很大,为何会引发如此热议?税务专家表示,月饼税涉及的钱多是小数目,但这一税收合法,却并不合理,更不合情。“一方面传统佳节发盒月饼还要征税,让大家心理上难以接受。另一方面,这更多是民众的一种诉求。”他认为,此次个税法调整是还利于民的积极做法,但与此同时,老百姓依然需要缴纳各种隐形的税种,例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等。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月饼、粽子等实物福利纳入个税的做法需要改进,不能简单以取消了事。“如果真的月饼等福利不计个税,可能有单位中秋节给高管发2000元购物券,名义上是发月饼,这就更方便逃税了。” 《个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提到“福利费”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简单来说,个人从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费项目里,取得的困难补助才是‘福利费’,属于免税范畴。”北京地税方面解释说。 “月饼税”之后会不会有“粽子税” 很多上班族对“月饼税”的缴纳表示有些牵强。“虽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发给员工的所有福利都是需要缴税的,所有的税款都是上交国家税务部门,但中秋节属于传统节日,小小一块月饼都要负担税费,细细看看,一年中有很多节日,比如端午节是否还要征收‘粽子税’?春节是单位为员工发福利最多的节日,发一箱啤酒是否要征收‘啤酒税’?发水产品要征收‘鱼虾税’?算下来,一名员工全年负担的福利税累加起来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家住长乐坡的王琪女士说,她女儿是一家民营企业的中层,逢年过节都会发一大堆东西,要是每件东西都要征收个税,倒不如不发。 专家解读“法治社会”的反思 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单位发放的月饼,数额一般都不大,还可能每个职工发放的金额不一,纳入工薪计税手续繁琐。因此,多数企业购进的月饼,即便不能在福利费中列支,一般也会作为“礼品”等在经营费用中列支,因此很少将其计入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说,中秋节单位发月饼要扣缴所谓的“月饼税”,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在现实中法律并未得到普遍的实施;那么,要么下狠心、出重拳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要么,还不如为这一规定“解套”,彻底明确规定对工薪阶层在某些传统节日所获得的、由单位发放的福利性质的实物,在一定数额范围内是否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算是名副其实、名正言顺。 所以,与其关心该不该缴“月饼税”,以及缴多少“月饼税”,倒不如关注中国的法律、政策规定有多少仅仅是顶在头上、摆在面上,而不能落实,以及关于为何久未落实的反思。如是,对于中国大踏步迈入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显然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何有法可依,却依旧被质疑 一是“税感时代”的反应。在人们的现实观感当中,税收无处不在,比如购物、出游、交易等等。只要有经济行为发生,就会被征收各种税;随着人们“纳税人意识”的增强,这种间接税逐步浮出水面,自然引起人们的关注,争议征收是否合理合法;当然,由于税负加重,于是每一次涉税事件总能激起公众的质疑,燃油税、车船税、个税,乃至携iPad入境的关税、婚前房产加名税等等,无不如此。这次人们对月饼征收个税进行质疑,正是这种背景下人们关注税收是否合理的体现。 二是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对月饼之所以征税,就是因为当前个税免征额较低,而税务局恰恰将月饼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税。人们稍微多领取些福利,就会达到免征额,这样我们可以看出,争议“月饼税”,实质上也是对个税起征点较低的质疑,是对分类个税制度的质疑。如果我们国家的个税制度是综合加分类的综合个税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设计个税起征点,那么就不大会出现这种争议,也不会出现因为发放一盒月饼就将增加人们的纳税额。同时,月饼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等流转税,现在又征收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也引起质疑。 三是对月饼征收个税与传统文化发生冲突。中国人非常重视传统文化,而中秋节又是传统文化节日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节日。中秋节的一大主题就是合家团聚,吃月饼、赏明月,以祈求家人团聚,增进亲情。现在,对中秋节月饼也要征收个税,让人如鲠在喉,不少人认为月饼税扫了中秋赏月的雅兴。 当然,如果对中秋月饼等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会给个税征管造成漏洞,比如很多公司老板将个人工资以月饼形式的福利发放,甚至有的单位将不合理的业务招待费等都会列支到月饼形式的福利当中,以逃避税收征管,客观上会削弱个税调控二次分配功能,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因此,解决人们对月饼税的质疑,最好的法子是推进综合个税制度。 相关资料与个税的关系官方说法 在财政较往年紧张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2009年全国范围内的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而此次推行的补贴征税,便是直指检查过程中,不少大国企存在的补贴超标问题。此次调整,是对个税制度的纠偏,弥补征收上的漏洞。但是,因是对既得利益者开刀,减少其福利收入,减少单位的不当开支,势必引发一定的舆情反弹。 一位财政部的消息人士表示:“舆论的说法有误。”并认为这是由税总大企业司针对一些大国企,尤其是垄断央企的隐性福利,采取的征税政策,跟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 媒体报道 中秋佳节将至,一年一度的“月饼节”也将拉开大幕。记者日前获悉,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如果企业在8月31日以后给职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将被免除“月饼税”。 近日,一些媒体陆续报道,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以及其他过节礼物均需要按照礼物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记者咨询有关税务专家获悉,所谓“月饼税”其实早已开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之所以该税被持续关注,是因为法律和情理发生了冲突,工薪阶层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所谓“月饼税”并非只向月饼征收,事实上,企业向员工发放的任何实物奖励或者有价证券均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外税法中,企业向员工发放礼品一般也是要员工纳税的,这样安排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法避税,而在中国,一些垄断国企数不清的各种“福利”也广为诟病,需要相关税收政策规范。 据记者咨询多家在京企业员工了解到,尽管所谓“月饼税”是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员工被缴纳“月饼税”的只是少数。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以上,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并不高的话,并不需缴税。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披露,执行新税法之后,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层人口将只剩下2400万人,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而言,中秋月饼无需缴税。 相关说法单位发“月饼” 单位发放月饼,是拉近员工情感的一种管理方法,也是推动弘扬传统礼仪,蕴含民族文化,从税收征官角度,单位以实物发放,是避税行为!不是个人避税行为!按照税法,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单位发给员工的月饼需按照月饼、礼券等的市场价或其标价依法纳税。 按照个税实施条例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但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介绍,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并不高的话,虽然“月饼”属于应税范围,但将不会涉及到实际缴税。 发月饼“福利费”与个税无关 很多网友认为单位向员工发放月饼、礼券等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属于“福利费”范畴,与个人所得税无关。但据施正文介绍,“福利费”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定义,与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也就是说,企业每年用于向员工发放的月饼、礼券等所使用的费用即“福利费”,企业该部分支出即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但个人不能因此减免个人所得税。 发月饼不缴税企业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原则,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其所在的单位代扣代缴,并不要求公民自行申报。也就是说,企业有义务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税。如果企业没有完成代扣代缴的义务,则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要承担法律相应的责任。 工资越高月饼税越高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即使因为一盒月饼越过了“个税档位”,并不会引起个税的大幅增加。 例如:李女士9月份工资3500元,根据新个税法属于免征个税范畴,但是因为单位发放一盒月饼价值200元,她需要缴纳的个税如下:应纳税额为3700-3500=2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李女士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0×3%-0=6(元)。 因为这盒月饼,李女士需要多缴纳6元钱的“月饼税”。不过,随着个人工资越高,月饼税也可能越高。 例如:王先生9月份工资8000元,根据新个税法他当月需缴纳的个税如下:应纳税额为8000-3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额为4500×10%-105=345(元)。 如果王先生单位也发放了200元的月饼,则他的应纳税额为8000-3500+200=47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额为4700×20%-555=385(元)。于是,王先生需要为这盒月饼多缴纳40元的个税。 如果月收入81000元,因为单位多发了一盒200元的月饼,会因此多缴纳90元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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