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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
释义

校友会简介

安徽省野寨中学校友会广东分会,简称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是野中校友会广东地区性组织。校友会采用会员制,入会自愿。成员主要为广东地区的野寨中学校友,接受广东所有城市校友的加入。

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旨在搭建两个平台:

一是搭建校友与母校联络的平台,支持和帮助母校(家乡)发展,

二是搭建校友之间联络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助、支持校友和校友企业和事业发展。

校友会日常工作主要分五个部分展开,具体如下:

1、联谊模块,季度性联谊会、专项联谊活动,加强情感交流;

2、爱心捐助,针对母校助学、奖学和改进教学环境等项目;

3、拓展互动,城市互动,奖励母校学子,增长见识,开拓视野;

4、就业模块,情系母校学子,择优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5、资源优化模块,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

机构设置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野寨中学校友会广东分会”,又称“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

第二条 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是广大在广东及广东周边地区工作或学习的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平台。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遵纪守法,不涉及任何政治内容。

第三条 野寨中学校友会的宗旨是:搭建校友与母校联络的平台,支持和帮助母校(家乡)发展;搭建在粤校友之间、在粤校友与外地校友之间联络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助,支持校友及校友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是:

1、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2、发挥广大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3、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母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4、策划和组织相关支持校友事业发展的活动;

5、策划和组织相关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曾在野寨中学就读者;

2、曾在野寨中学任职者;

3、在广东工作或学习。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第五条的野寨中学校友,经与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联络组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章程,即可成为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校友会章程和执行校友会的决定;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校友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校友会和校友服务;

3、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4、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尤其是公益类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校友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和除名的校友不再纳入校友通讯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机构,重大事宜由参加大会的会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负责领导校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校友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召集,理事会有权推选、罢免会长及副会长,理事拥有参与重大事务表决权;

理事任职条件:

1、年龄:30岁及以上;

2、在本人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及影响力,或本人拥有的企业于所在行业或地区有较高水平或影响力;

3、积极热心的关心与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能够按要求出席理事会,行使理事的权利,履行理事的义务;

4、新任理事会成员由现任三名校友会领导机构推荐提名,经本人同意并报理事会认可方可上任

5、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兼任理事职务。

6、辞职程序:经校友会领导沟通不愿再出任理事可经理事会同意卸任;或本人不关心校友会事务,由理事会通知本人卸任。

7、理事权利:参与重大事务表决权。

第十四条 校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

第十五条 野寨中学校友会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责:

1、会员大会负责审核校友会的重大决策;

2、会长对外代表校友会,并对校友会的主要进行指导;

3、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副会长联名推举,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4、副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共同商定推举,获得当事人同意即可。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机构,重大事宜由参加大会的会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校友单位、团体自愿捐助,各城市校友自愿捐助;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校友会经费由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友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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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7: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