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
释义 | 渝教办〔2010〕14号 各社会团体、各基金会: 为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社会团体、基金会行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章程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基金会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前,书面征求市教委、市民政局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基金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市教委初核、市民政局核准。社会团体、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初核、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基金会不应擅自发布。 二、按时参加年检社会团体、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和6月30日前分别到市教委、市民政局参加年检。 三、加强程序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应遵照章程规定。召开或因特殊情况提前(延期)召开上述会议,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批准。社会团体、基金会每年至少要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本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审查。 四、健全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基金会领导成员的任期要严格遵照章程规定,并在市教委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备案,实行“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社会团体、基金会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及时到市教委、市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五、规范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加强会费标准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基金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本会会员到市外参加相关活动,接待市外人员来访交流,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等,都应事先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建立报告登记制度,并每年向各社会团体、基金会通报一次。 社会团体、基金会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市教委、市民政局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市教委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研讨会,研讨会实行教育系统各社会团体、各基金会轮流承办制度;每年对社会团体、基金会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和表彰一批先进社会团体、基金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先进个人。 联系人: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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