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亚尔古筝之友 |
释义 | 简介“亚尔古筝之友” 亦名 “古筝之友”,会址设在北京,是由广大热爱古筝,喜爱音乐,沉浸优秀文化的人士共同创建古筝交流团体。古筝之友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政策。“古筝之友”是非赢利公益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以及社会赞助。 2008年6月14日,古筝之友的几位创始人发起了北京首次民间自发的古筝交流会——“以筝会友”。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大型民间古筝交流组织之一。 会徽 “以筝为物,泛小舟于湖面,会友高山流水间承载知音,传承文化,情景交融之际,心灵升华之时。五湖四海皆为筝来,海内筝友全然一家。” 亚尔古筝之友是全国最为集中,专业,人气最旺的古筝交流社团,来自全国各地的喜欢古筝的人相聚在这里,共同交流学习古筝的心得。古筝之友人平时主要借助qq群为交流平台,我们有着自己的管理模式,筝友们分工协作,使之成为全国地区最大的古筝社团组织,欢迎更多的人加入我们的社团!亚尔古筝之友每年会定期举办大型民乐交流活动,并邀请众多名家,诸如中央音乐学院著名青年古筝演奏家、教育家袁莎女士,焦派筝大师焦金海先生,古琴演奏家,教育家姜抗生老师、赵家珍老师,筝坛奇葩水晶石组合,国学讲师赵知易、董梅老师等等。 理念 “尚礼乐,悦人生!”是我们社团的理念! 使命 “致力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宣传国乐,弘扬国学,锻造国魂,造福国人!”是我们社团的使命! 工作目标 一、倡导和推动艺术领域公众的参与性;宣传和推广音乐,影响大家的审美价值观,人生价值观; 二、通过丰富的古筝交流活动,使更多公众接受和认知音乐的魅力,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提升生活方式;三、建立良好的会员机制,稳步发展会员;构建定位明确、机制合理、团队能力较强、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优势渐成的民间社团组织。 宗旨“传播古筝知识,弘扬优秀文化!”是我们社团的宗旨!为所有喜爱古筝、艺术和优秀文化的人搭建一个交流和展示的平台。 1、古筝之友以推动群众性古筝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音乐普及、倡导优质生活、促进中国的音乐普及事业以争取中华民族文化复兴得以全面持续发展为宗旨。 2、古筝之友支持中国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传播中国音乐及优秀文化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与它(他)们合作。 3、古筝之友开展古筝交流方面的国际(地区间)民间合作;根据条件,参与全球性艺术交流活动。 4、古筝之友开展音乐教育、传播音乐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是:定期的交流会、各种形式的演奏会、群众性活动等;特别注重通过各类活动在青少年中培养大中华文化意识。5、古筝之友根据条件支持和组织会员开展古筝和其他方面研究、收集音乐信息,进行社会调查,以为其古筝活动提供依据,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 会员须知加入和退出 凡身体力行地热爱古筝,赞同古筝之友的宗旨和章程,愿为古筝之友的事业贡献力量的个人,经申请并获理事会批准, 可成为古筝之友会员;凡从事或热心于艺术传播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赞同古筝之友章程,能在其日常工作中遵循古筝之友宗旨,支持并能经常参加古筝之友活动的,经理事一人介绍,本身提出申请,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古筝之友团体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提出退会者,经备案即予注销;凡背离古筝之友”章程,行为有损本会宗旨、声誉或违反国家法纪者,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弘扬优秀文化艺术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古筝之友接受中国大陆以外热心文化艺术事业的人士以“联系会员”身份参加其活动;“联系会员”的义务与会员相同,其参加活动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另作安排。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古筝之友的活动; 3,经理事会同意,以会员名义在适当范围内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并获得本会的指导和协助; 4,分享古筝之友的信息资源及对外交流机会; 5,对古筝之友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6,推荐新会员。 会员的义务 1,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会宗旨; 2,遵守古筝之友章程;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权利和声誉; 5,为古筝之友志愿服务。 会费和经费 古筝之友会员会费数额及交纳办法,由每届理事会具体规定;“古筝之友”接受会员会费以外的捐助。古筝之友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将根据捐助情况以适当形式致谢。古筝之友会员在会内的服务属志愿性质,不付报酬,根据情况,可提供餐旅性补贴;对于受理事会聘请,用较多工作时间从事本会特别委托之任务的会员,其酬谢办法由理事会根据情况另行规定。古筝之友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开展其艺术文化交流活动,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及捐助者公布账目。 组织机构组织结构(截止到2010年) 古筝之友按协会方式组织。由会员推举产生理事及正副会长,任期二年,可以连任;理事可互推若干人为常务理事以负责古筝之友经常工作;理事会可提名聘请名誉会长、理事和顾问;可根据需要设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行政性工作,也可设若干专门小组以分管有关活动。 古筝之友不设分会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及会员较多的单位,可推一人与理事会联系。未经理事会正式书面委托,个别或部分会员不得以“亚尔古筝之友”或“古筝之友”的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 此类情况如有发生,古筝之友对之不予承认,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 荣誉会长: 创会会长: 理事长: 总干事: 发展合作部主管: 教育活动部主管: 传播与公关部主管: 行政财务部主管: 文化活动1、古筝之友定期举办全国筝友交流会,截止到目前共举行了三届全国筝友交流会。小型交流活动每个月就会举行一次。 2、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名家音乐会,书画展览会等文化活动。 3、定期组织筝友到各地进行交流联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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