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循吏列传 |
释义 | 作品概况作品名称:循吏列传 作者:司马迁 出自:《史记》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作品原文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於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叔孙、郑产,自昔称贤。拔葵一利,赦父非?。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作品译文太史公说:“法令用以引导民众向善,刑罚用以阻止民众作恶。文法与刑律不完备时,善良的百姓依然心存戒惧地自我约束修身,是因为居官者行为端正不曾违乱纲纪。只要官吏奉公尽职按原则行事,就可以用它做榜样治理好天下,为什么非用严刑峻法不可呢? 孙叔敖是楚国的隐者。国相虞丘把他举荐给楚庄王,想让他接替自己职务。孙叔敖为官三月就升任国相,他施政教民,使得官民之间和睦同心,风俗十分淳美。他执政宽缓不苛却有禁必止,官吏不做邪恶伪诈之事,民间也无盗贼发生。秋冬两季他鼓励人们进山采伐林木,春夏时便借上涨的河水把木材运出山外。百姓各有便利的谋生之路,都生活得很安乐。庄王认为楚国原有的钱币太轻,就下令把小钱改铸为大钱,百姓用起来很不方便,纷纷放弃了自己的本业。管理市场的长官向国相孙叔敖报告说:“市场乱了,老百姓无人安心在那里做买卖,秩序很不稳定。”孙叔敖问:“这种情况有多久了?”市令回答:“已经有三个月。”孙叔敖说:“不必多言,我现在就设法让市场恢复原状。”五天后,他上朝向庄王劝谏说:“先前更改钱币,是认为旧币太轻了。现在市令来报告说‘市场混乱,百姓无人安心在那里谋生,秩序很不稳定’。我请求立即下令恢复旧币制。”庄王同意了,颁布命令才三天,市场就回复了原貌。楚国的民俗是爱坐矮车,楚王认为矮车不便于驾马,想下令把矮车改高。国相孙叔敖说:“政令屡出,使百姓无所适从,这不好。如果您一定想把车改高,臣请求让乡里人家加高门槛。乘车人都是有身分的君子,他们不能为过门槛频繁下车,自然就会把车的底座造高了。”楚王答应了他的请求。过了半年,上行下效,老百姓都自动把坐的车子造高了。这就是孙叔敖不用下令管束百姓就自然顺从了他的教化,身边的人亲眼看到他的言行便仿效他,离得远的人观望四周人们的变化也跟着效法他。所以孙叔敖三次荣居相位并不沾沾自喜,他明白这是自己凭借才干获得的;三次离开相位也并无悔恨,因为他知道自己没有过错。 子产,是郑国的大夫。郑昭君在位时,曾任用自己宠信的徐挚做国相,国政昏乱,官民不亲和,父子不和睦。大宫子期把这些情况告诉郑昭君,昭君就改任子产为国相。子产执政一年,浪荡子不再轻浮嬉戏,老年人不必手提负重,儿童也不用下田耕种。二年之后,市场上买卖公平,不预定高价了。三年过去,人们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四年后,农民收工不必把农具带回家,五年后,男子无需服兵役,遇有丧事则自觉敬执丧葬之礼。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就去世了,青壮年痛哭失声,老人像孩童一样哭泣,说:“子产离开我们死去了啊,老百姓将来依靠谁!” 公仪休,是鲁国的博士。由于才学优异做了鲁国国相。他遵奉法度,按原则行事,丝毫不改变规制,因此百官的品行自然端正。他命令为官者不许和百姓争夺利益,做大官的不许占小便宜。有位客人给国相公仪休送鱼上门,他不肯收纳。客人说:“听说您极爱吃鱼才送鱼来,为什么不接受呢?”公仪休回答说:“正因为很爱吃鱼,才不能接受啊。现在我做国相,自己还买得起鱼吃;如果因为今天收下你的鱼而被免官,今后谁还肯给我送鱼?所以我决不能收下。”公仪休吃了蔬菜感觉味道很好,就把自家园中的冬葵菜都拔下来扔掉。他看见自家织的布好,就立刻把妻子逐出家门,还烧毁了织机。他说:“难道要让农民和织妇无处卖掉他们生产的货物吗?” 石奢,是楚昭王的国相,他为人刚强正直廉洁公正,既不阿谀逢迎,也不胆小避事。一次出行属县,恰逢途中有凶手杀人,他追捕凶犯,竟是自己的父亲。他放走父亲,归来便把自己囚禁起来。他派人告诉昭王说:“杀人凶犯,是为臣的父亲。若以惩治父亲来树立政绩,这是不孝;若废弃法度纵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该当死罪。”昭王说:“你追捕凶犯而没抓获,不该论罪伏法,你还是去治理国事吧。”石奢说:“不偏袒自己父亲,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责,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则是为臣的职责。”于是石奢不听从楚王的命令,刎颈而死。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wěi,伟)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太史公说:“孙叔敖口出一言,郢都的市场秩序得以恢复。子产病逝,郑国百姓失声痛哭。公仪休看到妻子织出的布好就把她赶出家门。石奢放走父亲而自杀顶罪,使楚昭王树立了美名。李离错判杀人罪而伏剑身亡,帮助晋文公整肃了国法。 作品赏析这篇类传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五位贤良官吏的事迹。五人中,四位国相一位法官,都是居高权重的社稷之臣。其中,孙叔敖与子产,仁厚爱民,善施教化,以政宽得人和,国泰而民安;公仪休、石奢、李离,皆清廉自正,严守法纪,当公私利益发生尖锐冲突时,甚至甘愿以身殉法,维护君主和纲纪的尊严。作者以缅怀与崇敬的心情写出他们的政绩和道德风范,意在阐明一个为政治国的根本道理:“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而这,也正道出了作者倾心向往的理想的吏治蓝图。汉代官吏也有仁厚廉正守法之人,但本篇只表彰历史人物,全不言及当朝,有深意在焉。古今学者都曾指出,本传与排稍后的《酷吏列传》乃是有意为之的姊妹篇:写酷吏,全是当朝人物,这是直接讥刺汉武帝宠用酷吏、任其肆虐为害的时弊;写循吏,全无时人,则是以古讽今,暗藏批评当朝吏治的锋芒。两传鲜明对映,相反而相成,作者的政见与好恶之情都可以从中品味出来。这或许可称之为别一种意义的“互见法”吧!互见之后,读者再回头看本文开篇序言结束末那一句“何必威严哉”的话,就会深悟“威严”者,乃酷吏弄权峻法逞威之谓也,作者写本传的深心及其思想锋芒其实在这里就已经闪现出来了。文字简净,是本传极显著的特色。其篇幅之短,在全书与《佞幸列传》同居首位,仅一千二百字左右。其写人多止三事,少则一例,取材于表述皆至为简要,却是精当有力,给人留下了过目难忘的印象。无怪乎古人赞之曰:“太史公《循吏传》文简而高,意淡而远,班孟坚《循史传》不及也。”(吴氏《林下偶谈》卷四,转引自《历代名家译史记》)这种写法,与类传的特性有关。类传和专传不同,它是专题性的,主要表现一类人的共性和作者对本专题的思想见解,至于人物生平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并不重要。为此,类传皆有序言,开宗明义先阐述作者的观点,然后环绕这一主旨选取恰当的人物事迹予以说明,序言和传文之间,实为纲举目张的关系。故类传写人叙事很灵活,选择性强,不求全而求典型,有时甚至不避重出。如子产生平已写入《郑世家》,本传为表现专题思想的需要再作载述,但略去一切具体行事,只列举非凡政绩,极写百姓的爱戴感激之情。和其它类传相比,本篇在取材上剪裁的幅度是很大的,除孙叔敖事略为完整外,叙其余四人皆一鳞半爪,精简之至。作者采用很少的文字把一件典型事例细致写出,使之妥贴传神,对专题思想依然有很强的表现力。正是这种写法,使本篇在表现类传的特性方面成为很有代表性的作品。 作品注释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①。文武不备②,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③,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④。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⑤,世俗盛美⑥,政缓禁止⑦,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⑧,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⑨,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⑩,次行不定(11)。”相曰:“如此几何顷乎(12)?”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13)。”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楚民俗好庳车(14),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15)。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此不教而民从其化(16),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地;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①奸:邪恶诈伪之事。②文武:本义指文治(礼乐教化)和武功,这里指行政法规和刑罚。③循理:依照原则行事。④处士:隐居不士的人。⑤和合:和睦同心。⑥盛美:非常美好。盛:盛大,引申为程度深。⑦禁止:有禁则止,听从命令的意思。⑧春夏以水:一本作“春夏以水下”,意为春夏时节借河水上涨使采伐的林木顺流而下运出去。⑨更:更改。⑩莫安其处:无人安心于在市中经营本业。处:位置。 次行:次序。(11)几何顷:有多久。(12)顷:时间短,此泛指时间。(13)复:恢复。(14)庳车:矮车,车的底座低。(15)闾里:乡里,古代居民组织。先秦时以二十五家为里,一万二千五百户为乡。 (16):门限,即门槛。(17)不教:此指不用行政法令管束。从其化:顺从他的教化。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①。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②。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③,斑白不提挈④,僮子不犁畔⑤。二年,市不豫贾⑥。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⑦。五年,士无尺籍⑧,丧期不令而治⑨。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①列大夫:居大夫之列。②按:此段所言与卷四十二《郑世家》内容有出入。《郑世家》记子产是郑成功的小儿子,曾先后事简公、定公、声公,并无任郑昭君国相的记载。 ③竖子:鄙贱他人的称呼,犹“小子”。此指游手好闲和浪荡子。 戏狎:轻浮嬉戏。 ④斑白:鬓发花白,此借指老人。提挈:提着东西。挈,提。 ⑤僮子:儿童。犁畔:在田边耕种,指干农活。 ⑥不豫贾:不预先抬高物价,到交易时买卖双方公平议价。豫,同“预”。贾,同“价”。⑦田器:种田的农具。 ⑧无尺籍:没有战功。汉制,把杀敌斩首的功劳记录在一尺长的竹板上,称“尺籍”。此句是说男子不必再当兵出征。 ⑨治:此指办丧事。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①。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②。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③,遗君鱼④,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⑤,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食茹而美⑥,拔其园葵而弃之⑦。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⑧,燔其机⑨,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⑩”? ①高弟:一作“高弟”,指才优而学业品弟高。 ②受大者:领取俸禄多的人,指官位高的人。取小:占小便宜。 ③嗜:极为喜好。 ④遗:赠送。 ⑤免:免官。 ⑥茹:蔬菜的总称。⑦园葵:菜园中的冬葵菜。 ⑧家妇:妻子。⑨燔:烧。 ⑩工女:此指织妇。 雠:出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①。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②。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③,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④,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⑤。过听杀人⑥,自拘当死⑦。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⑧,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⑩,失死则死(11)。公以臣能听微决疑(12),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13)。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①阿避:阿谀和逃避。 ②系:囚禁。 ③立政:树立政绩。 ④私:偏袒。⑤理:法官。⑥过听杀人:听察案情有过失而错杀人命。 ⑦当:判罪。 ⑧居官为长:担任的官职是长官。长:首长。⑨傅:附着,此指把罪责推到别人身上。 ⑩失刑则刑:错定刑罚就自己受刑。(11)失死则死:错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偿命。(12)听微决疑:听察细微的隐情事理,决断疑难的案件。(13)伏剑:用剑自杀。伏:受到惩罪的意思。 作者简介司马迁(前145—前90年),字子长,西汉伟大的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夏阳龙门(今陕西韩城)人。著有《史记》,又称《太史公记》,他记载了上自中国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公元前122年(汉武帝元狩元年),共3000多年的历史。司马迁以其“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的史识,使《史记》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对后世的影响极为巨大,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 骚”。其父司马谈为太史令(相当于现在国家图书馆馆长一职)。早年司马迁在故乡过着贫苦的生活。前135年(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后,汉武帝罢绌黄老、刑名、百家之言,重新发动尊儒,这便是有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前127年(汉武帝元朔二年),司马迁从夏阳迁居长安,后随家迁于京城,从孔安国学《尚书》,从董仲舒学《春秋》。随后他继承父业为太史令。公元前104年,司马迁在主持历法修改工作的同时,正式动笔写《太史公书》。公元前99年(天汉二年),他因“李陵事件”,为投降匈奴的李陵求情,因其直言触怒了汉武帝,认为他是在为李陵辩护,遂遭受宫刑。在狱中司马迁发奋图强,自强不息,忍受了非常人所能忍受的痛苦,继续编写《史记》。司马迁出狱后任中书令,继续发愤著书,终于于公元前91年完成了《史记》。公元前90年,司马迁逝世,终年56岁。对于司马迁的死因,因史料无明确记载,至今仍为未解之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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