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顺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
释义 | 为进一步加快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工作(以下简称药具工作)改革步伐,全面提升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水平,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贵州省“十一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意见》,本着精简统一、信息引导、注重效能、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 2、本规范所称药具是指用于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橡胶避孕套等物品,各级药具管理服务机构不得将免费药具用于市场销售。 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药具工作机构、职责 4、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单独设置,属于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4名以上,设站长、计划员、库房管理员和质量检测员。其中: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医药专业人员,有1名懂计算机操作人员。 5、县、乡两级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已分设县级药具站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创造条件逐步合并,也可独立运行。未分设县级药具站的地方,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要成立药具管理科,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药管员和两名兼职人员,明确一名副站长具体分管药具工作,设科长(站长)、计划员、库房管理员,质量检测员可以兼职(其中: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医药专业人员,有1名懂计算机操作人员)。县级计划员和库房管理员必须分离,不得由一人担任。 6、村级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药具发放员,原则要求以女性为主,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熟悉本村(居、社区)使用药具情况,对辖区育龄群众应知应会的药具知识进行宣传、培训、指导并报告药具不良反应。(县、乡、村三级药具人员职责附后) 第三章 药具质量与业务管理 7、县级库房面积达到50㎡以上,库房应具有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设备,符合安全用电的照明设备等。乡级药房(药具)可以合用,面积达到20㎡以上。 8、县级药具堆垛时,垛与垛的间距不小于100㎝,垛与墙(柱、热汽管)不小于50㎝,垛与地面不小于30㎝,灯具垂直下方不准堆放药具。乡级药房堆放药具不能直接靠墙或放于地面上,应有窗帘遮光,避免阳光直射到药具。村级药具箱(柜)应保持阴凉、通风。 9、药具出(入)库及在库质量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省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执行,并认真填写质量检查记录表(不得随意涂改,须更改时在更改部分盖本人印章)。各级若发生药具过期报废,按照有关规定报批销毁。 10、市、县两级库房要加强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时查看并记录;雷雨季节期间要加强在库养护,不定期进行抽查。用于储存膜剂、栓剂、凝胶剂类药具的阴凉库(0℃—20℃),储存其它药具的常温库(0℃—30℃);仓库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11、药具不良反应是指药具使用对象在使用正常剂量下所出现的不期望、有害的、不利的反应。药具严重不良反应是指使用任何剂量时发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包括危及生命、终身或严重致残、导致先天畸形、癌症等。各级药具管理服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登记、上报出现的药具不良反应,并及时处理。 12、首次发放或服用避孕药具前3个月,每月随访1次,以后按季随访,更换避孕套的批号或生产企业仍按季随访;使用皮埋剂和注射剂的对象,原则上由乡级及以上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进行随访,重点了解使用效果、有无禁忌症,发现药具不良反应并及时进行处理。 13、使用药具对象在用药具前和每半年到服务站做一次健康检查;使用口服避孕药、注射针剂、皮埋剂等,由县级人口计生服务站组织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健康检查(内容包含检测孕情、诊治妇科病、禁忌症等)。市、县、乡三级药管员每年定期作一次全面健康体检,村级送药员由乡服务站组织业务范围内所能开展的健康检查。 14、各级要认真开展药具优质服务工作,加大免费药具发放力度,在人群集中或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设立免费发放点(自取点),关注各类人群生殖健康,搞好药具咨询、知情选择、发放、随访服务。确保药具年度工作目标:应用率和有效率达到95%以上,随访率达到100%;群众对药具知晓率达到85%以上,对药具优质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5、各级药具管理服务机构必须按时报送各类药具统计报表。 16、各级药具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保证药具品种齐全并及时供应,满足群众需求,避免出现药具断档或造成浪费。市级应有3个月的药具库存,县级要有2个月的库存。县级药具品种应包括市级库存现有的各类药具;乡级除避孕药品种齐全外(短效、速效、紧急、辅助、外用),应有2个以上厂家生产的避孕套,有3种以上且规格齐全的宫内节育器,有避孕针和皮埋剂;村级应有短效、速效、紧急、外用避孕药、避孕套。各级制作的药具展示牌,应注明“仅供观看,不能领用”等字样。 17、在药具到货或上级单位编制药具出库单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库手续;对质量不合格药具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告上级单位,并做好记录。 18、向外系统(单位)调拨药具时,必须要求出具单位公函;同时,应审核该单位是否具有施行计划生育技术资质,在保证本县(区)工作需求量的前提下,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酌情适当调拨;并要求定期反馈药具使用和服务情况,严禁药具调入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药具成本费用。 19、药具出库要坚持“先产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在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项目相符时,还应对出库药具质量进行核查,防止不合格药具出库。市、县两级药具出库时须有领导审批、经领人签字,保管员凭购调存系统编制的调拨单发货。 20、市、县两级计划员要有药具分类账、分户账和总账,年终时用购调存系统打印;保管员要有手工登记的《贵州省计划生育药具分类账》;乡级要有《贵州省计划生育药具分类账》,发药时经领人在分类账上签字;村级发放药具时,使用药具对象要在《贵州省育龄群众避孕药具发放及随访登记表》上签字。各类药具账本不得随意撤销或涂改,确需更改时,应把更改部分用划一红杠后重写。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管理 21、各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药具信息化硬件和软件建设,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网络设施,保证县级有一台以上药具专用计算机,乡级服务站有技术服务管理综合计算机。 22、市、县两级系统操作员(计划员)要熟悉计算机操作基本知识,接受上级操作员的管理、指导和考核。系统操作员应加强计算机系统维护和安全管理,建立系统运行日志,系统操作员不得泄露操作密码和外借VPN软件;要定期进行病毒清理检测,严禁使用计算机玩网络游戏,如计算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业务部门。 23、各级要确保药具业务信息质量,准确录入信息,药具出入库单的红冲率分别不得高于1%,不得跨年度办理红冲业务,县级办理红冲业务须经市级操作员同意后方可办理。要坚持定期盘点,市、县两级每季度使用购调存系统盘点表进行盘点;乡级用手工表每半年盘点一次。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24、各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要将药具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纳入新机制建设宣传教育机制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之中,充分利用各级人口学校、广播报刊、网络传媒、文艺宣传等方式,使群众知晓药具科普知识、知情选择、领药途径等。 25、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乡三级对下一级药管员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培训应有文件通知、签到册、培训教案、照片、考试试卷、培训小结和简报等。各级药具机构在接受上级培训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下级培训。村级对育龄群众的培训,只要在人口学校培训中有内容体现即可。 第六章 经费管理 26、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部门预算,市级投入5万元以上,县级3万元以上,乡级原则要求投入1万元以上,并根据对人口计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而增加。 27、药具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药具装运、库房维修、资料印刷和添置设备等,各级应坚持专款专用,不得虚拟投入或随意开支。 28、各级药具管理服务机构须建立药具固定资产账,严禁截留、挪用上级配发或本级购置的设备。 第七章 目标责任与考核评估 29、市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药具站负责人与年初与下一级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市级考核检查分为季度督查、半年和年终考核,每年开展4次检查,按顺序第一至第四季度的分值所占比例为10%、30%、20%、40%。 30、根据年终上级对下一级的综合评分,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评为一等奖,90分—95分(含90分)为二等奖,80分—90分(含80分)为三等奖,80分以下作为取消评比资格。市级将根据考核评定等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表彰奖励。(具体检查评估标准及表格附后) 31、药具工作检查考核方式以市级组织优质服务考核为主,但市药具站受同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组织药具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检查结果可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各级若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科技创新、课题研究、工作突出等方面,可凭相关依据在年终考核时考虑加1—3分。 第八章 档案资料管理 32、根据药具工作资料性质和价值分类,药具工作档案资料应分为长期、中长期、短期和临时性等四类。 (1)长期类的保存期限为30年以上,主要包括药具出入库调拨单、药具总账和分类账、市级年度订购及分配计划;(2)中长期类的保存期限为10—30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药具年报(含购调存报表)、年度工作总结、科研课题成果、重要人事或经费文件;(3)短期类的保存期限为5—10年,主要包括药具质量管理资料、其它统计报表、省(市)下发的文件通知等;(4)临时类的保存期限为1—5年,主要包括本年度开展工作所留存资料,可根据该项工作的可能持续时间进行分类留存或销毁。 33、药具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按年度分类装订归档,保存期限一般为6年;如有特殊药具有效期超过6年,则相关资料须保存超过该品种药具的有效期年限1年以上。 34、药具工作档案资料每年度整理一次,按自然年度于次年3月份前完成整理归档。 第九章 附则 35、本规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6、本规范由市人口计生局委托市药具站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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