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信托贷款 |
释义 | 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信托贷款定义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分类信托贷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为标准,可划分为两大类: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以贷款的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根据项目选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将贷款分为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信托贷款的主要业务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信托贷款的基本特点1.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信托贷款属于直接金融产品。信托贷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约束,资金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资人手中,处于环行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不同信托项目之间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如果一个信托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其他信托计划不受影响,甚至只有在信托公司具有过错时,才能影响其固有资产。风险的结构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统传染,扩散化。与之不同,银行贷款属于间接金融产品。资金从资金盈余方到资金短缺方经过银行中介,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间接金融的风险具有传染效应、羊群效应,如果一家银行发生风险,可能迅速传递给其他银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驱动下,群体挤提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影响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风险处理方式。银行对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是银行的信用,所以银行要承担流动性风险;信托则受到信托财产的约束,除非信托文件约定流动性,例如受益权赎回,受托人并不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因此,也不承担流动性风险。 投融资体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储蓄有效地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这种转化对于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银行为了减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贷款的规则比较抽象和一般化。从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则缺乏弹性。与银行贷款一刀切的风格不同,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网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与银行贷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别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 4、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的利率问题如果检索关于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贷款通则》并未对信托贷款进行直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的《人民币利得财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应同时注意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发布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未发布实施。参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86] 字第97号,现已失效)我们理解,当时信托公司可办理信托存款等负债业务,信托贷款业务多指以吸收负债性质的信托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而目前经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已取消了经营负债业务的资格,信托贷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为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业务,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所指的“信托贷款”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的利率进行直接和明确的规定。 据此,可以认为信托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下限并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需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机构,有权对信托贷款适用的利率水平进行规定。如果今后规定了信托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则,则信托公司必须遵守之。金融管制的经验与趋势有时会发生矛盾。利率市场化应是金融改革的总趋势。但在经济紧缩政策下,如果委托、信托类贷款的比例急剧上升已经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准确性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排除金融监管部门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将委托、信托类贷款再次纳入利率控制的界区。 有一种观点认为,贷款通则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既然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应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利率水平,那么,信托公司也不能成为“特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未理解贷款通则规范的重点――以存款发放的贷款。信托贷款属于非以存款发放的贷款,不应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当事人对利率可以自行约定。在实践中,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已经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实际上很多都突破了利率下限。 信托贷款的贷款限制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信托监管规章,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更灵活的规定。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主要是防止信托公司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 信托贷款现状2011年来,贷款类信托产品的销售格外火爆。所谓贷款类信托产品,就是指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受托人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带有变动利息的金融产品。 今年以来,随着监管层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下半年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更为紧张,贷款将成为信托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类信托产品或将迎来久违的“小阳春”。 发行数量遥遥领先 截止至目前,在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中,贷款类信托产品在发行数量和规模上,都遥遥领先于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等其他类产品。 从上周发行的信托产品来看,贷款类产品7款,拟募集资金10.34亿元,占上周发行总规模的53.91%,是运用方式数量最多且募集资金规模最大的一类。 收益率继续走高 从贷款类信托产品的收益来看,普遍高于其他类别的信托产品。数据显示,上周新发贷款类信托产品的平均期限为25.5个月,期限最长为60个月,投资于证券市场。其中12个月期、18个月期、24个月期、36个月期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分别为8.33%、8.25%、9.78%、8.00%,最高预期收益率分别为11.00%、8.50%、11.50%、8.00%。 安全性进一步加强 去年,银监会曾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 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占比显著下降中国人民银行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初步统计,今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为9.80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1.26万亿元。 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5.68万亿元,同比少增5977亿元;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4770亿元,同比多增1849亿元;委托贷款增加1.07万亿元,同比多增5625亿元;信托贷款增加848亿元,同比少增3924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9825亿元,同比少增9843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8397亿元,同比少1373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515亿元,同比少113亿元。 从结构看,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58.0%,同比高1.0个百分点;外币贷款占比4.9%,同比高2.5个百分点;委托贷款占比10.9%,同比高6.3个百分点;信托贷款占比0.9%,同比低3.4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10.0%,同比低7.7个百分点;企业债券占比8.6%,同比低0.3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3.6%,同比高0.3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在社会融资规模中所占比例显著下降。此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等要求,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表外,导致虽然贷款已转出资产负债表,银行依然承担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银监会由此加强了对信托贷款的管理。 由于信贷规模紧张,银行压缩票据业务是银行承兑汇票占比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上缴基数客观上增加了银行此类业务的经营成本,导致票据转贴利率上行,给票据市场带来一定冲击。 信托贷款回暖受去年7月初银信合作产品被叫停的政策影响,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发行量一度跌至冰点。不过,随着宏观经济的进一步企稳好转,市场信心有所增强,投资者对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的接受度也有所增强,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发行又出现了回暖迹象。 从目前市场发行的信托贷款类信托产品来看,预期收益率普遍较高,多款该类信托产品取得了高于6.00%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对投资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最近,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正在热销中。该信托产品投资期限是18个月,预期收益在9%—9.5%之间。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合理的信托网,预期收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且产品的融资主体为包头市荣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财务资质好,到期偿还本金和收益安全性较高,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从目前在售的信托贷款类信托产品来看,产品的风险隔离安全保障还是相对可靠的。比如,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通过设立信托的财产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与新时代信托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相隔离,不因保管行、新时代信托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破产清算的影响,实现了风险隔离,确保本信托资金独立性和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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