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释义 | 四、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二)人事教育处 (三)财务管理处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五)食品许可处 (六)食品安全监管处 (七)药品注册处 (八)医疗器械监管处 (九)药品安全监管处 (十)药品市场监管处 (十一)稽查处) 一、设置缘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安徽省卫生厅管理。 二、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审批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十)指导市、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药学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药学继续教育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处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监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五)食品许可处承担食品、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六)食品安全监管处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七)药品注册处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并负责注册相关工作;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制剂;监督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拟订地方规范;负责初审非处方药物;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医疗器械监管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九)药品安全监管处监督实施中药材、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的监督管理;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十)药品市场监管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十一)稽查处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指导和监督地方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广告监测、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派驻机构(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纪检组(监察室)全称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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