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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释义

一、设置缘由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安徽省卫生厅管理。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审批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十)指导市、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药学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承担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药学继续教育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监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五)食品许可处

承担食品、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六)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七)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并负责注册相关工作;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制剂;监督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拟订地方规范;负责初审非处方药物;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九)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的监督管理;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十)药品市场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十一)稽查处

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指导和监督地方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广告监测、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派驻机构

(一)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纪检组(监察室)

全称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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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8: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