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香港警衔制度 |
释义 |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总督察、高级 督察、督察 、见习督察、警署警长 、警长、高级警员 、警员 。 其中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 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 。 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 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长)。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五大处之下分为十一个部: 行动处:行动部 支援部 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 保安部 人事及训练处:人事部 警察学院 监管处长:资讯系统部 服务素质监察部 财务、政务及策划处:财务部 政务部 策划及发展部 全港分为六个总区 :香港岛总区 九龙西总区 九龙东总区 新界北总区 新界南总区 水警总区 以上十一个部和六个总区由助理处长及相当的文职人员负责。 总警司以下: 总警司 区或部指挥官 高级警司 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 警司 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总督察 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者分区副指挥官高级督察 小队指挥官 督察 小队指挥官 见习督察 小队指挥官 警署警长 小队指挥官 小队副指挥官 警长 分段指挥、车辆指挥 高级警员 巡逻人员 警员 巡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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