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释义 | 简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清政府为了挽救因为辛亥革命造成的时局动乱,在3天之内仓促制定,《十九信条》是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十九信条》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但是清政府的命运没有因为《十九信条》的公布而逆转。他也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条文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1月3日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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