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县级行政单位 |
释义 | 基本介绍县级行政单位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地级市的区、绝大多数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等。 县——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街道。 区——区分为市区和郊区,市区位于城市的中心,其城区就为城市中心。郊区即从县,县级市变过来的,为正在发展的地区,有自己的城区(原来的县城),与主城区有隔离(农田,森林),离城区有数十公里距离。 自治县——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特区——是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 林区——是县一级行政区划。 县级高新区。 特别的县级单位省级城市的市辖区是地级区(如北京市丰台区),副省级城市的市辖区是副地级区(如杭州市萧山区),地级市的市辖区是县级区。 省级市没有下辖的市。部分副省级城市所代管的县级市也是副地级的市(如大连市瓦房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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