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潍坊市摄影家协会 |
释义 | 潍坊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潍坊市摄协。潍坊市摄影家协会是潍坊市摄影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潍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组织上属于潍坊市文联领导。本会是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其指导。 简介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坚持“双百方针”,身体力行“三贴近”原则,团结全市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摄影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任务本会的具体任务是: 1、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2、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责; 3、大力培养摄影艺术人才,发展壮大我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4、组织摄影艺术的各项比赛,评奖等活动,对优秀人才和作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5、本会积极促进和加强与市内外、国内外摄影艺术家及摄影艺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6、本会鼓励和帮助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开展各类创作活动; 7、引导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8、热情服务,精心安排,努力把市摄协办成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9、积极开展文企联姻,创办文化产业,寻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摄影艺术发展的新路子。 会员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贴近”原则,为摄影事业积极工作。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本市各县市区摄协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团体、亦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有团体会员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条件为: 1、从事艺术摄影、新闻摄影、职业摄影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2、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编辑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3、从事照片制作、器材研制、经营有一定成绩者; 4、从事摄影活动组织领导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设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有退会自由; 5、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缴纳会费;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市文联及本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性活动。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摄影活动而受到打击、迫害者,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凡被剥夺公民权者应开除其会籍。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及中国摄影家协会者,须由本会主席团审查推荐,由本会报省及中国摄影家协会。 组织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会员推举或本会特邀产生,大会选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理事和主席团成员的增补、任免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报经市文联批准。理事会根据改革精简原则可设立必要的专业工作机构。本会副秘书长与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团任命。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理事会或主席团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主席团视情况而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由主席召集。 根据协会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会特设名誉主席,特邀顾问若干名,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决定。 经费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本章程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修改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本会主席团。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潍坊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潍坊市摄协 第二条 本会是潍坊市摄影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潍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组织上属于潍坊市文联领导。 第三条 本会是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其指导。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坚持“双百方针”,身体力行“三贴近”原则,团结全市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摄影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是: 1、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2、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责; 3、大力培养摄影艺术人才,发展壮大我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4、组织摄影艺术的各项比赛,评奖等活动,对优秀人才和作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5、本会积极促进和加强与市内外、国内外摄影艺术家及摄影艺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6、本会鼓励和帮助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开展各类创作活动; 7、引导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8、热情服务,精心安排,努力把市摄协办成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9、积极开展文企联姻,创办文化产业,寻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摄影艺术发展的新路子。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贴近”原则,为摄影事业积极工作。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本市各县市区摄协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团体、亦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有团体会员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条件为: 1、从事艺术摄影、新闻摄影、职业摄影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2、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编辑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3、从事照片制作、器材研制、经营有一定成绩者; 4、从事摄影活动组织领导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设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有退会自由; 5、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缴纳会费;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市文联及本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摄影活动而受到打击、迫害者,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凡被剥夺公民权者应开除其会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及中国摄影家协会者,须由本会主席团审查推荐,由本会报省及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会员推举或本会特邀产生,大会选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理事和主席团成员的增补、任免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报经市文联批准。理事会根据改革精简原则可设立必要的专业工作机构。本会副秘书长与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团任命。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理事会或主席团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主席团视情况而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由主席召集。 第十五条 根据协会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会特设名誉主席,特邀顾问若干名,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修改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本会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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