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国法查明 |
释义 | 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存在的原因一方面,已过法院以冲突规范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像适用本国法律那样简单和方便。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而在应当依外国法判决的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的查明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在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时候,究竟是由法官负责调查外国法的内容还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明确责任的划分。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态度的区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查明。这种态度的区别主要是将外国法的适用是看做“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来决定的。从各国的立法和时间来看,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把外国法当做“事实”看待,并采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当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像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一样加以证明。它们采取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既然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是事实,那么久应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证明该“事实”的内容;并且,一个国家的法院(法官)只负有熟悉和使用本国法的责任,而无熟悉和使用外国法的义务。 (二)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拉美的乌拉圭等国采用这种做法。这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和内国法一样,在性质上都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在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只能由法官依职权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查明的具体规定断案,当事人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三)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秘鲁、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既不是纯粹的法律,又不是单纯的事实,因而主张采用既不同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方法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具体做法是:在依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法院负有主动调查外国法的内容和责任,但在法院不知道或很难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得令当事人协助调查。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并不太重视当事人的证明而重视法院的调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必须经法院审查核实后,方能作为断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法》第十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