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军屯制 |
释义 | § 说明 《明太宗实录》记载永乐元年的军屯产量已达2300万石以上,这一数字可能是有问题的,因为大批士兵的耕种所得并不足以供给他半年的口粮。到宣德四年,户部尚书郭敦奏称,许多卫、所产量的下降已经不到百石。 据万历《大明会典》载:“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 这种以卫所守军耕种的屯田法,对于免去百姓负担与转运粮饷的困难在一定时期收到了效果。但好景不长,广大军士的耕作劳动及其收获逐渐被他们的直接统治者——各级将吏、地方长官任意占种侵夺,屯田制遂遭破坏。至正统八年(1443),实行军屯制仅几十年后,廷臣惊呼:“沿边各将吏广置庄田,私设屯军,改挑渠道,专擅水利,又纵下人占种膏腴屯田,是使军士怨嗟,民政废弛。”万历十年(1582),张居正当国清丈田地,仅在辽东清查出的被侵占屯地计8390顷,屯粮199840余石。 而这一数字,较之永乐初年的辽东屯田最高额253000余顷,已经占其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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