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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突泉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试行)

根据目前学校布局调整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一个阶段全盟、全县教育发展的总体趋势,针对当前各学校学籍管理的特点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了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招生 入学

1、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学制。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至当年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均实行秋季开学。

2、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乡镇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入学。突泉镇各中小学校按照区域由教育局组织划片,组织就近入学。

3、对特殊人员的子女(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入学时优先安排。

4、各中小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积极做好入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5、中小学新生入学,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的户籍等证明。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在学校就读。初中新生入学,由中心校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报给本乡镇中学。初中学校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突泉镇各中学在每年7月底前,与本辖区范围内的各小学联系,根据户籍、住房分布情况和各小学提供的小学生毕业生名册组织新生报名,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6、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批准,报教育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7、招生时,农村小学每班班额不超过45人,城镇小学每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各学校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管理,对盲聋儿童,采取措施组织到特教学校入学学习。弱智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

二、学籍注册

1、初中、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在当年10月中旬以前为新生注册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学校校长要严把建档关,不得借为新生注册学籍之机为学生注册双重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

2、学籍注册后,学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姓名更改后,由学校负责携户籍证明到教育局教育股更改学籍档案。

三、转学 借读

1、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可以办理转学。学生在本乡镇的学校内流动不办理转学手续。

2、在县内乡镇之间、乡镇与局直学校之间,因户口迁移等原因,应予办理转学,但要严格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严禁私自转入、转出,对于此类现象教育局将给予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3、对于涉及到县内外转入、转出的学生要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转入、转出学校、转入、转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章要一应俱全。首先需由监护人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表、户籍迁移证明,到转入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再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到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转入的学生要到教育局注册后学校才能接收,要杜绝任何形式上的私自转入、转出。

4、因户口迁移或招聘人才、招商引资等原因需在我县就读的学生,可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手续完整后由教育局审查批准,办理转入手续后方可接收。

5、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县就学,应持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就近的乡镇学校联系,学校出具接收证明后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再由教育局和学校按规定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建立学籍。

6、学生需在本县以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借读学校向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后,需经过教育局的审批盖章,原学校可允许学生到它校借读。证明必须加盖接收学校章和教育局学籍章,否则无效。

7、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对特殊人员(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在转学、借读等方面优先安排。

8、学生受处分及休学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转出的学生要保留其原有学籍,转入的学生要为其建立临时学籍。

四、休学 复学 退学

1、学生因伤病等原因,需长期治疗,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中小学生应提供县、乡镇医院或卫生院证明及治疗期间的医药单据,学校出具《休学审批表》报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3、中小学生需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确定休学的一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

4、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休学审批表及有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到教育局审批注册。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学校要严格休学、复学手续,严禁利用假休学为学生办理留级或复读。

5、中小学生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五、考核

1、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2、小学毕业、初中毕业考试,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和制卷,乡镇中心学校、中学组织考试。学校都不得再另行组织毕业考试。对学生的考试要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践操作、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毕业升学考试等多种形式。

3、教师对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治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为依据。对学生的评价可采用自评、互评、家长邻里评、教师评、小组评等多种形式,评语由各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出,鉴定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和鉴定要实事求是,准确恰当,以肯定成绩为主,使用个性化语言。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4、大力推广使用“学生成长档案袋”,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历程。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六、毕业 结业肄业

1、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可以颁发由教育局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毕业、结业或肄业。

2、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学生修业期满,但毕业成绩未达标准的学科,准予补考一次。经补考,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达标,或其它科目有两科不达标的,予以结业。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予以结业。

3、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受完初中段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或学历证明。

七、奖励与处分

1、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特殊表现的学生,应予表彰和奖励,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由自治区监制的证书。

2、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小学、初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记大过处分要报教育局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要记入学籍档案。

3、对受处分学生,学校要积极进行帮助和教育。经学校帮助教育后,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4、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八、档案管理

1、各中小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

2、学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教导处主任具体负责,同时配有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应具备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学籍管理员在经校长批准后,负责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及时记入变更档案。

3、各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各中小学校要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涂改伪造学生档案。学籍档案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学籍变动证明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

5、毕业生花名册装订成册,永久保存。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学籍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遗失。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

九、检查制度

1、各学校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开学初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制度。自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生巩固等情况。

2、各中小学校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教育局每年对全县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3、建立学生正常变动报告制度、非正常变动报告制度和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与学籍档案保持一致。学生的学籍变更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但因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农民工进城等特殊原因符合转入、转出、休学、借读等变更条件的,学校应随时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应到教育局审批的,由学籍管理员持有关证件到教育局办理变更手续。

4、每月5日前上报控辍保学报表。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籍变更材料或材料不全的单位,教育局记入档案,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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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7: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