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彰投资新资本(中国)俱乐部 |
释义 | 同彰新资本(中国)俱乐部基本概念: 新资本是指PE和VC两种类型。 面向对象:对新资本投资具有浓厚兴趣的同彰学习型企业家或其企业。 基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新资本投资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第三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俱乐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会员入会标准 (一) 对新资本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有较好的认识和理解; (二) 对新资本的操作流程基本熟悉; (三) 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 (四) 治理结构规范,无行业不良记录; (五) 俱乐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业服务类和其他类会员标准 与新资本投资业务相关的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和服务于新资本投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信誉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服务类机构,经批准可以申请加入本俱乐部。 第三章 会 籍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在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国内秘书处设在同彰财经(上海)研究中心,国外秘书处设在同彰财经(德国慕尼黑)中心。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按要求填写的同彰《新资本投资俱乐部会员申请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 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相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规定交纳会费后,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 机构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 书面通知申请退会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 严重违反俱乐部有关规定的; (四) 机构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五) 规定时间内(一般是交费限期后的三个月内,并经两次催缴)不缴纳会费的; (六) 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其他会员义务的; 会员资格终止,由俱乐部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后须间隔【3】年以上方可重新申请为会员;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需间隔【5】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成为会员。 第四章 会费标准第十五条 年费 按照会员级别,本会会员交纳年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8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8000元 (四)普通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800元。 以上所列的会费标准各会员单位只单独适用其中一条。 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俱乐部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七条 会员应根据《会费收缴及使用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年费应在每年的一季度末【3月31日】前一次性交纳完毕。 第十八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应及时反馈行业变化的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秘书处: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俱乐部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按照俱乐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相关业务资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并接受俱乐部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评选。 第六章 会员服务第二十二条 会员入会时发给会员证,方便会员对外公示。会员证标明会员的会籍身份与加入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会籍有效期内,经俱乐部许可,单位会员可按规定使用会标。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将定期开展论坛、讲座、交流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相关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五条 由俱乐部聘请业内专家,向会员提供业务咨询、政策解读、行业分析及探讨。不定期举行境内外培训、考察、研讨,最大限度地发挥俱乐部影响力,为会员提供行业培训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定期向会员发送俱乐部内部期刊,分享编辑出版的相关刊物。 第二十七条 开展与国内外同业的交流合作,扩大会员的国际认知和业务联系。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将依据会员需求与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服务内容,作为会员将优先或优惠获得新的服务。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第三十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罚,由俱乐部提出奖罚意见,按照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为俱乐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俱乐部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俱乐部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俱乐部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俱乐部对会员可以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形式的纪律处分。 受处分会员的代表,其在俱乐部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四条俱乐部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惩,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俱乐部依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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