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安徽商会 |
释义 | 天津安徽商会简介天津安徽商会经天津市政府经协办同意,天津市社团局核准,于2007年元月20日举行了隆重的成立大会。现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天津市安徽经济技术发展促进会(天津安徽商会)。安徽商会是在已有8年历史的安徽促进会(1998年成立)基础上顺应形势建立起来的,再往前是曾经9年的安徽同乡会。屈指数来,这一受到皖籍在津各界人士普遍欢迎各赞誉的相关联络与交流的组织形式已经存在近20个春秋了。安徽商会作为外地在津的社会团体,是市场经济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联合体。这一组织本身不断发展、壮大,如今,已经拥有近百个会员事业单位以及近千名会员。 新徽商宣言先辈徽商 尚儒事贾 勤勉创业 奋发图强 有徽成镇 达海通江 城市仁厚 行正诺庄 乐善好施 百世流芳 德高誉重 冠盖商帮 灿烂文化 源远流长 当代徽商 薪火传扬 谦让戒欺 依法经商 八荣八耻 铭记不忘 与时俱进 自立自强 团结聚力 相扶相帮 开放创新 搏击远洋 造福桑梓 助皖富强 同心同德 续谱华章 一纸宣言 齐心弘扬 继往伟业 再创辉煌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天津市安徽经济技术发展促进会(天津安徽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作为外地在津社会团体,是市场经济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皖籍在津各界人士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维护自身利益的非营利性 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爱团、敬业、 诚信、守法、奉献。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津皖籍企业与天津市企业和天津市各界之间联系。同时为天津市、安徽省两地经济搞好服务,为 振兴天津和安徽的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当好政府联系了解在津的皖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桥梁、纽带为主要任务;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财务管 理、法律政策咨询、援助、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 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加强会员之间、会 员与当地政府之间的联系。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 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 教育会员要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五) 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要 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津皖两地企业 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七) 接受津皖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 府搞好行业管理; (八) 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 的关心与帮助,表彰先进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凡在天津市的皖籍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皖籍企业驻天津的分支机构,皖籍人员在天津市工作或创 业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企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 热爱本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二) 经理事会通过; (三) 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权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由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七) 要求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每年由理事会定); (五) 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如实提供个人或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 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法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 ,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会务活动;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促进会、商会内设机构和财务制度; (七)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理事会每次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召开。名誉会长或企业家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 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为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 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会议,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 签署本会财务开支。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会和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人员,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会长50000元、副会长、秘书长30000元、会员企业和理事20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二) 募捐、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提议,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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