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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释义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原为法学院下之法律学系,经1996年6月15日举行之八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第一次延会决议通过升格为院,并经教育部同意自八十七学年度起,将原法学院分设为「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但因院址未确定的关系,至1999年8月两院始正式分立。

法律学院设有法律学士学位及双主修法律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法律学院原为台湾大学前身「台北帝国大学」下「文政学部」之「政学科」。二次大战後,学校改称「国立台湾大学」,而文政学部亦分立改设为「文学院」、「法学院」,法律学系与政治、经济等学系同隶於「法学院」之下。法律学系原不分组,1953年因受司法行政部之委托,加设「法律专修科」。二年後,并入法律系为「司法组」;而改称原法律学系为「法学组」。其後分组对外招生,两组课程重点内容略有差异,司法组增授审检实务科目,而法学组则加开英美法之课程。1990年,复为适应快速之社会变迁与财经需求、培育专业人才,又增设财经法学组。是法律学系目前共设有法学、司法、财经法学三组。

1955年,台湾大学奉准增设法科研究所硕士班,分为公法组与经济理论组,次年改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研究所。为强化法律学研究所之教学、专精学术领域之研究,於1970年在硕士班下分设基础法学、公法与民刑事法等三组,1990年再将原民刑事法组划分为刑事法与民商事法二组;嗣後,为因应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并於2003年起再增设财税法组与经济法组二组。博士班则成立於1971年,於1974年起正式招生。

1960年台湾大学夜间部创立之初即设有法律学系,尔後1976年,夜间部改行新制,法律学系亦加入招生,附设夜间部,修业年限为五年,修满部定学分後亦授予法学士学位。1992年夏,为配合台湾“教育部”之政策,再将原仅属推广教育性质之夜间部并入日夜两部制之第二部。1997年,再改为「进修教育学士班」,现改称「进修学士班」。

1999年8月法律学院正式成立,除原有系所外,并积极推动科际整合法学教育,奉准於2004年8月1日起新设「科际整合法律学研究所」并正式招生。

法律学院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建院後已与德国汉堡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及北海道大学签约,加强双方学术交流。尤希望藉此将台湾法治经验,带入国际学术界,使台大法律学院成为国际级法学研究重镇。建院後亦曾与美国The Mansfield Center for Pacific Affairs合办The Rule of Law in Taiwan研讨会,类似的国际研讨会正规划中,未来将陆续举办。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与日本早稻田大学、日本北海道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韩国首尔国立大学、泰国朱拉隆功大学法学院、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法学院、新加坡管理大学、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美国宾州州立大学等校签有学术交流协议,每年固定提供交换生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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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