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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会
释义

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会简介

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会是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批准、省环保厅主管,由我省部分老领导发起,在一批热心环保事业的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条款依法成立的,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民间社团组织。其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分忧、为社会服务的方针,积极推动四川循环经济的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会设立“一室三中心”,即办公室、宣教服务中心、维权服务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四个部门。

章程

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ichuan circular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SCE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组织与省有关领导、境内外专家学者、文化界、新闻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分忧、为社会服务的方针,积极推动四川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六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

(二)组织开展发展循环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研究报告,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参与起草循环经济法规、政策、规划及标准规范,开展循环经济统计分析等活动。

(四)在全省积极开展培育、建立循环经济型示范企业、园区和城市,对列入省政府试点名录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进行总结、推广和表彰,并在组织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推荐全省示范企业、园区和城市名单。

1、对致力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园区和城市进行考察、初选,符合条件的向相关部门推荐,经批准同意后,由促进会授予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称号。

2、对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3、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园区和城市进行调查、评估,对发展循环经济不力的示范单位,可向相关部门建议,经批准同意后,由促进会宣布取消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称号。

(五)积极推动全省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基金,大力支持循环经济的科研开发,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促进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开展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六)组织专家对发展循环经济单位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享受优惠政策、专项资金的初审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申报、汇审和审定组织工作,促使全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得以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其效益。

(七)积极促进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系,加大社会资金对循环经济的投入,为会员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咨询服务等。

(八)开办循环经济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学术刊物及书籍,普及和传播循环经济知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开展循环经济培训,提高企业及其他组织相关人员发展循环经济的能力,增强全民循环经济理念和素质。

(九)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的国内外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循环社会、循环经济、生态经济、清洁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研讨、推广、交流、论坛、展览、考察、咨询等各类社会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0认证、循环经济产品认证、减废行动和创建绿色企业,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持。

(十)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在资源、环境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团体会员是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组织。

(四)个人会员是从事循环经济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经费使用情况的质询、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各设区的市和州为单位,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9年9月1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9年9月1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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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