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体育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体育局(简称省体育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体育工作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体育发展战略,拟订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省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国家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省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七)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体育科研、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全省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九)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体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大型体育活动。 (二)政策法规与宣传处。 拟订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和修订有关地方性体育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体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体育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掌握体育理论动态,收集、整理和反馈体育工作重要信息;推动全省体育文化建设。 (三)社会体育处。 拟订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 (四)竞技体育处。 拟订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省体育训练和运动队伍建设;负责在省内举办的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组织工作,组团组队参加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性、全国性的体育竞赛;承办全省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申报和一级裁判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确认和公布省纪录及青少年纪录;指导体育领域的科研和技术攻关,承担组织、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处。 拟订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及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和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性青少年体育比赛的竞赛组织及运动员资格审查等工作。 (六)体育经济处。 拟订全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体育统计、预算管理、计划内投资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的审批。 (七)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全省性体育社团领导人员的推荐等工作;承办国际健将、运动健将运动员等技术等级申报和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及评审的有关工作和本系统涉外及涉港澳台有关事务。 (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体育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四川省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兼职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一)承担四川省体育总会的具体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建议修改登山管理办法登山概念 目前定义是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 实际上高海拔地区还存在不少穿越、攀冰等探险活动 处罚额度 目前对违规行为给出的处罚额度是500~2000元 省体育局认为额度过低,不具有约束力,建议确定新标准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省体育局已向省政府法制办致函,请求将修改现行登山管理办法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重新规范登山概念、处罚标准和高山救援机制等内容。省体育局相关人士透露,本月内有望对违规穿越四姑娘山的14名驴友做出处罚。 目前的登山概念过于狭窄 现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于2001年4月颁布。省体育局认为,现今登山户外运动水平和普及程度与十年前已不能同日而语,因此办法中对登山概念的表述过于狭窄,造成一些以穿越为名的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监管尴尬。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的殷旭认为:“办法的定义是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实际上高海拔地区还存在不少穿越、攀冰等探险活动,不足以涵盖目前的山地户外运动。” 按照规定,高海拔地区的登山户外运动需要提前向体育部门申报,可实际上大量“驴友”私自省略了这个程序。根据省体育局掌握的数据,去年该局受理的申报为40余件,截至昨日下午4时今年已有67件,但这仅仅是合法申报的数量,未申报的活动则无从知晓。“老办法要求严格审批,申报必须包括登山教练、物资、线路、保险等信息,不少‘驴友’嫌麻烦,或者认为这属于个人行为不需要申报,结果违规的活动只有出事的时候我们才会知道。但这种时候我们不知道对方行踪,往往增加施救难度和成本。”殷旭介绍,违规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改变行程却未申报,同样面临救援难度高的问题。 建立救援成本合理分担制 以上月发生的14名“驴友”违规穿越四姑娘山遇险为例,由于不掌握路线等信息,救援采取了普遍撒网的方法,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引发强烈舆论争议。有网友认为政府救人天经地义。也有人认为,“驴友”违规在先,让来自纳税人的政府资金为之买单不公平。最终,“驴友”们支付的仅为四川省山地救援总队志愿者的食宿及补贴等3600元。四姑娘山管理局垫付的2.6万元,以及当地政府因出动上千人耗费的10万余元,都被“免单”了。 “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办法没有提及高山救援机制。我们建议把这套机制明确规定下来,规范高山救援队伍资质,建立救援成本合理分担制度。”殷旭透露,省体育局认为,理想的状态是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共同建立救援机制,并合理承担救援费用。当然,如果“驴友”行为合法合规,因途中遭遇意外需要救援,自然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过,假如是违规,救援成本或将考虑由被救援者分担。她介绍,高山救援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装备和人员,普通的消防救援难以满足。目前四川仅有一支专业救援力量,即挂靠在省体育局之下的省山地救援总队,成员由拥有专业爱好的志愿者构成,费用自筹。 针对违规行为,办法给出的处罚额度是500~2000元。省体育局认为额度过低,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建议确定新的处罚标准,以达到惩罚和警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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