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视听许可证 |
释义 | 视听许可证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简称。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申请条件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7、拥有与业务规模适应的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8、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核发流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申请程序: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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