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失业证 |
释义 |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信息,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劳部发[1995]356号),以及市政府《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穗府办[1990]48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登记包括失业、求职登记以及录用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就业登记及其管理工作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章 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 第六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片,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各类人员还须出具以下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的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二、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及本人档案; 跨地区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凭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介绍函、本人档案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凭其审批入户的材料及本人档案,或档案相关证明材料。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人员(指申领牌照时,《失业证》由工商部门收取的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 五、城镇退伍兵、随军家属凭安置机构出具未能安置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六、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处证明。 七、异地迁转户粮关系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凭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失业登记审批表及其档案。 八、挂靠在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员,凭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录用登记第十九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或各新闻媒介公布招用信息,面向社会招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时,必须实行岗位余缺申报制度,填写《企业岗位余缺申报表》,并提前10日在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或企业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报的3天内公布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拟招聘人员情况,让本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优先竞争就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按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录用经对口的职业培训并已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录用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工种的人员时,须出具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应按要求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养老基金花名册》并另盖公章,并持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须按如下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一、录用本市失业人员,持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证》、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二、录用本市户籍生源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结业生,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户口簿和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三、录用广州市户籍生源的技校、中专、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凭毕业生的报到证或有关分配介绍证明、户口簿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第二十五条 驻县级市的广州市属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失业人员的,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录用和当地失业人员的,到所驻的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无误后,办理录用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凡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内,与职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从异地接收录用、分配、安置转户籍关系的人员,须按有关的异地用工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 异地迁转户粮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原因需进行调剂的,须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情况,做好统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何办理失业证首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次是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证的流程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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