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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奉贤区质量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奉贤区质量协会于2007年12月18日成立。

协会是由全自致力于质量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地社会团体法人。目前有200多个会员单位,20多个理事单位。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协会聘:

上海市质量协会会长,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唐晓芬,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徐剑萍担任本协会顾问。

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冯冬春担任名誉会长。

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钟光明,龚晓担任名誉副会长。

协会由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陈杰任会长。

由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事务所所长范龙章任常务副会长。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由原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调研员陈惠民担任秘书长。

本协会主要开展质量管理服务,培训,宣贯法律法规;组织质量交流,协作等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奉贤区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FengXian Quality Assoiciation,缩写:SFQ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区致力于质量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

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为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

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区质量工作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及上海市质量方针和政策,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广大企业服务,并通过推行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主的现代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名牌战略实施,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奉贤经济服务,为企业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383号.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二) 为实现“质量兴区,名牌战略”工程和建设“诚信服务”,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三)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积极推行国内和国际通制的先进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的应用和发展,为发展奉贤经济服务;

(四) 完成守有关部门的委托及交办的一切事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宣传法律法规:开展质量管理服务,培训;组织质量考察,交流,协作等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遵循了“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凡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质量效益发展中取得一定成效的工业,商业,服务等行业及从事科研,教学,情报,监测,计量,标准等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凡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有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并热心于质量工作的干部,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及海内外各界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有秘书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报告,有关会议,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及外出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团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事宣;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延期换届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四)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许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后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为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内设:秘书处,财务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组织各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协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理事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8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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