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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商德约法
释义

世界直销商德约法

《世界直销商德约法》(WorldCodeofConduct)的简称,又称《世界行为守则》,1994年5月18日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制定。目前适用版本为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首席执行官委员会于2008年10月通过的版本。直销的行为必须合乎商德,乃是WFDSA一贯的理念,《商德约法》提供了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道德基础,为其联盟会员的直销立法“范式”起到了指导作用,是直销业为各国做出贡献的具体实证。目前,已成为52个WFDSA会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

《商德约法》包含8部分内容。包括:前言、通则、保护消费者的营业守则、直销员的行为守则、直销公司间的营业守则、商德约法的执行、解释性条款和申诉处理条款。该约法的宗旨是满足并保护消费者,在自由企业的框架内建立行业标准,并且提高直销行业的公众形象。

《商德约法》对消费者的营业守则包括:1.禁止性行为;2.表明身份;3.说明及示范;4.订货单;5.宣传资料;6.见证资料;7.比较及诋毁;8.冷静期及退货;9.尊重隐私权;10.公正性;11.引介式销售;12.交付货物。这些规定,保障了消费者与直销人员的权益,鼓励企业公平竞争,并以公正方式呈现直销获利的机会。

《商德约法》对直销人员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以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方式进行推荐;直销人员的遵循;推荐活动;商业资讯;收入声明;费用;直销员要求终止合同时,公司应当买回直销员产品存货等。对直销公司之间规定:直销协会的会员公司应对其他会员公司公平相待的原则;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怂恿或劝诱其他公司直销人员加入自己的组织;不得且不允许直销人员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业务计划或该公司的其他方面。

《商德约法》并非法律,属于直销业自律办法。但遵守该约法所需的道德行为标准,高于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是直销公司的责任。与此同时,创业自由意味着企业不仅对于个人有责任,对于他人乃至整个业界,也都有责任。因此,各国的直销协会应任命独立的个人或团体为《商德约法》执行长,监督会员是否遵守《商德约法》。

中文名 《世界直销商德约法》

中文简称 《世界行为守则》,简称《商德约法》

英文名 World Code of Conduct

英文简称 

原文 

生效时间 1994年5月18日

中国签署时间 

修改历史

2008年10月7日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修订。

本协议当前有效

前 言

本法则包含以下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指导意见:

会员公司与他们现在及未来的销售代表;会员公司与他们的销售代表以及公司产品消费者;在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会员公司;以及个人申诉者,法则监督者和会员公司。

一、通 则

1.1 范围

本法则包含以下部分:“保护消费者的营业守则”、“企业与直销员之间的营业守则”和“企业间的营业守则”。这三部分解决直销领域各种变化的相互关系。本法则致力于满足并保护消费者,在自由企业的框架内建立行业标准,并且提升直销行业的公众形象。

1.2 专门用语

本法则中,以下黑体字词汇是指如下含以:

法则监督者:由直销协会指定的独立个人或主体,负责监督公司是否遵守法则并且根据本法则解决投诉。

公司:利用直销分销系统推销其产品并是直销协会会员的商业实体。

消费者:任何从一个直销员或者一个公司处购买并消费产品的个人。

直销员:有权买或/和卖公司产品并且可能有权招募其他直销员的个人或实体。直销员通常在永久、固定的零售场所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消费者产品,通常采取解释或者展示产品和服务的方式进行推销。直销员可能是一个独立的商业代理人、独立的承包商、独立的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或自我雇佣的公司代表,或者任何其它类似的公司销售代表。

订货单:一份印刷或者手写的文件,该文件确认消费者定单的所有细节,也是提供给消费者的销售收据。在网络购物的情况下,是指包含了要约与销售所有条款的订单,以可打印或者可下载的形式存在。

产品:有形及无形的消费者产品和服务。

招募:目的旨在帮助一个人成为直销员的任何活动。

1.3公司

公司保证制定并执行吸收了本法则条款实质内容的一部行为守则。这是公司取得并延续其在直销协会中的会员资格的条件。公司同样保证公开宣传本法则、本法则内适用于消费者和直销员的一般条款及关于消费者和直销员在哪可以获得本法则副本的信息。

1.4直销员

直销员不直接受本法则约束,但是作为取得公司销售系统资格的条件,会被其直销公司要求遵守符合本法则标准的行为规则。

1.5自律

商德约法是直销业自律的准则,并非法令。其所要求的职责是一种超乎法令所要求的商业道德。不遵守商德约法并不直接产生民事责任。直销公司的直销协会会员资格被解除者,即不再受制于商德约法。尽管如此,公司会员资格延续期间的事件和交易仍适用本法则。

1.6 地方法规

公司和直销员必须遵守营业地国家的所有法律要求。因此,本法则不是要重申所有的法律义务。遵守经营行为所在地与直销有关的法律是公司和直销员取得并延续其直销协会成员资格的条件。

1.7 域外效力

每个国家直销协会保证他将要求每个会员在其母国外的直销行为仍遵守世界直销联盟的商德约法,并以此作为会员取得并延续其协会会员资格的条件,除非这些行为受其他国家直销协会商德约法的管辖并且该会员也是该协会的会员。

二、保护消费者的营业守则

2.1 禁止性行为

直销员不得有误导性、欺骗性或者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2.2 表明身份

开始介绍直销计划时,直销员应主动向潜在的顾客真实、清楚得表明其身份、其代表的公司、产品的性质和他们拜访的目的。

2.3 说明及示范

直销员应就产品价格和信贷条款(如果可适用的话)、支付条件、冷静期(包括退货政策)、担保条款、售后服务及送货日期等事项,向消费者作出准确、完整的说明及展示。直销员应就消费者提出的所有问题给出准确、易懂的回答。对于产品功效,直销员只能作出经公司批准的口头或者书面的产品声明。

2.4 订货单

在最初的销售开始时或者开始之前,应交付或提供消费者一份书面的订货单。如果销售是通过邮件、电话、网络或者类似的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的,订货单的副本应提前提供,或者应包含在最初的订购中,或者应该通过网络以可打印或者下载的形式提供。

订单应该列明直销员及其所代表的公司,并应包含公司或者直销员的全称、永久性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销售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担保或者保证的条款、售后服务的细节和限制、保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保证的期限、消费者可采取的救济方式应该在订货单或者其他随产品一起提供的附带资料中清楚规定。所有的条款必须清楚、易读。

2.5 宣传资料

促销资料、广告和邮件不应包含具有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产品描述、功效声明、照片或者例证。促销资料应包含公司的名字、地址或者电话号码,并可以包含直销员的电话号码。

2.6 见证资料

公司及直销员不得使用任何未经授权、不实、过期、已作废或者与要约无关的证明书或担保书,不得使用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证明书或担保书。

2.7 比较及诋毁

公司和直销员不能使用误导性的比较方式。作为比较的论点应当基于能被证实的事实。公司和直销员不得直接或通过暗示的方式不公平得诋毁任何公司、商业或者产品。公司及直销员不得不当利用其他公司、商业或者产品的商标和标志的良好信誉。

2.8 冷静期和退货

不管法律是否要求,公司和直销员都应当提供冷静期,以使消费者能够在一明确、合理的时间内撤销订单。冷静期应当明确表述。退货权,不管其行使是否有条件,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规定。

2.9 尊重隐私权

直销员应当只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段内以私人或者电话的方式接触消费者,以免打扰消费者。经消费者请求,直销员应立即停止展示或者销售说明。直销员和公司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和直销员的所有私人信息都得到保护。

2.10 公正性

直销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缺乏商业经验的事实。直销员不应滥用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利用对方的年龄、疾病、对一种语言理解力不足或者不熟悉,进行推销。

2.11 引介式销售

公司和直销员不得以介绍买主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如果这种折扣或折现的实现是基于某些不确定的未来事件。

2.12 交付货物

公司和直销员应当及时履行消费者订单。

三、直销员之间的营业守则

3.1 直销员须遵守本守则

公司应要求直销员遵守本法则,并以此作为其加入公司分销体系的条件。

3.2 招募

公司在与其潜在或者现存的直销员接触中,不得使用误导性、欺骗性或者不公平的招募手段。

3.3 商业信息

公司提供给潜在或现存直销员关于机会和与权利、义务有关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公司不得向潜在的直销员作出任何不能被证实的事实性陈述或者不能实现的许诺。公司不得以错误或者欺骗性的方式向任何潜在的被招募人员展示销售机会的优势。

3.4报酬和账户信息

根据公司与直销员间的合同,公司应该向直销员提供定期帐户信息,如可能的话应包括销售额、购买额、收入细节、佣金、奖金、折扣、交付情况、交易撤销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所有到期款项都应支付,任何扣缴都应合理。

3.5 收入声明

公司和直销员都不应歪曲他们直销员实际或可能的销售额或收入。所作的任何收入或者销售额的描述都应基于有记录可查的事实。

3.6 合同关系

公司应该或者提供给他们的直销员一份书面合同,这份书面合同将由公司和直销员共同签署,或者应提供一份书面的声明,该声明应当包含直销员与公司关系的所有实质性细节。公司应告知直销员他们的法律义务,包括任何适用的资质要求、登记要求和税务要求。

3.7 费用

公司和直销员不应要求直销员或者潜在的直销员承担不合理的高入门费、培训费、加盟费、促销资料费或者任何只跟加入公司营销体系有关的费用。任何入门费都应直接跟随后提供的材料、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相对应。

3.8 终止合同

如果直销员要求终止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应当买回直销员在过去12个月购买的所有未使用、可再次销售的产品存货、促销资料、销售辅助材料和套装。公司应退还直销员最初的成本,不能收取超过净购买值10%的手续费。公司也可以扣除直销员购买该批存货时获得的收益的成本。

3.9 存货

公司不应要求或者鼓励直销员购买过量的存货。公司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直销员所购买的产品被其消费或者转售了,并以此作为其可以因下线销售额而获得补偿的条件。

3.10 其他资料

公司应该禁止直销员推销或者要求其他人购买任何与公司政策和程序不符的资料。销售经公司许可的促销资料或者培训资料的直销员,不管该资料是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存在的,都应该(i)只利用与公司遵循的标准一致的材料;(ii)不应要求下线以购买以上销售辅助材料作为加入条件;(iii)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提供销售辅助材料,应与市场上类似材料的价格差不多,并且(v)提供一份与公司退货政策一样的书面退货政策文件。公司应到采取勤勉、合理的措施以确保由直销员生产的销售辅助资料符合本法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具有误导性或者欺骗性。

3.11 直销员培训

公司应当提供足够的培训以使直销员规范经营。

四、直销公司间的营业守则

4.1 相互关系

直销协会会员公司应当本着公平竞争的精神,开展与其他会员公司有关的活动。

4.2 劝诱

公司和直销员不应当系统性得劝诱或者劝导其他公司的直销员。

4.3 诋毁

公司不应不公平的诋毁或者允许其直销员不公平的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销售或者营销计划或者该公司的任何其他事项。

五、商德约法的执行

5.1 直销公司的职责

确保直销公司和直销员遵守本法则的首要责任在公司。若有违犯本法则情形发生,直销公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满足申诉者的要求。

5.2 商德约法监督者

直销协会应指派一独立个人或团体担任商德约法监督者之职。商德约法监督者应采取适当行动来督导直销公司遵守商德约法,并应妥善处理因违反商德约法而产生的顾客申诉案件。

5.3 救济

商德约法监督人可以要求撤销订单、退回所购物品、返还价金或者其他适当的处分,包括告诫直销员或公司,取消或者终止直销员合同或者其他与公司的关系,告诫公司。

5.4 申诉处理

直销协会和商德约法监督人应当建立、推广、实施申诉处理程序,以确保迅速处理所有的申诉。公司也应当在其独立的申诉处理过程中建立、推广并且实施申诉处理程序,以确保迅速处理所有申诉。

5.5 推广

所有公司都应向其直销员和消费者推广商德约法。

解释性条款

(略)

申诉处理程序

(略)

有关顾客之营业守则

2.1禁止行为

直销人员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2.2表明身份

开始介绍直销计划时,直销人员即应自动向潜在的顾客表明身份并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及拜访的目的。在聚会销售中,直销人员应向主人及在场参加聚会者,表明聚会的目的。

2.3说明及示范

产品的说明及示范应正确及完整,尤其是关于产品价格或分期付款价格、付款方式、犹豫期或退货权利、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送货等事项。

2.4答覆问题

直销人员应明确答覆顾客所提出有关产品及买卖的问题。

2.5订单

于买卖成交时应给予新顾客一份书面订单,上面应列出直销人员及公司的全名、事务所或住居所地址及电话号码,并应详列买卖条款。所有条款须清楚易读。

2.6口头承诺

直销人员对商品的口头承诺,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权的范围。

2.7犹豫期及退货

不论是否法令有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应在订单或其他文件上,明列顾客得在一定期间内随时解约,并取回所有贷款的犹豫期条款,若直销公司或直销人所提供的是无条件退货者,应书面明列之。

2.8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

订单或其他附件或产品上﹐应明列品质保证条件、售后服务的方式及范围、保证人的姓名住址、买方所享有的保证期限及补偿办法。

2.9文宣

促销文宣、广告或信件均不得刊载夸大不实的商品介绍、商品声明或插图,而应印有公司或直销人员之全名及地址或电话。

2.10见证资料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引用未经授权、不实、过期、已作废的证明书或担保书来误导消费者。

2.11比较及诋毁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使用容易误导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方式,作为比较的论点须公平且根据事实并有明确证据。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来诋毁任何公司或商品。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称或产品之商标以获取不当之利益。

2.12尊重隐私权

直销人员应选择适当时机且以得体的态度,进行个人拜访或电话拜访,以避免妨碍对方。并应于消费者要求停止时立即中止商品示范或直销计划说明。

2.13正直原则

直销人员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赖,应顾及对方商业经验的不足,不得利用对方之高龄、疾病、理解力之不足或缺乏语言能力。

2.14引介式推销

直销公司或直销人员,不得以介绍买主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来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若此种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时。

2.15送货

直销公司或直销人员,应确保顾客所订购的产品能按约定时间准时送达。

直销协会之营业守则

3.1直销人员之遵循

直销公司应要求其直销人员遵守本商德约法或相类同的营业守则,以作为加入公司的直销体系成为直销人员的条件。

3.2推荐活动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推荐行为。

3.3资讯

直销公司提供直销人员有关直销创业机会及其权利义务的资料应详尽且正确,直销公司不得对推荐对象提出不实的言论或无法实现的承诺。直销公司不得以错误或不实的方式,向推荐对象表示有关直销创业机会的各种好处。

3.4收入声明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夸大直销人员实际或可能达到的销售业绩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销售业绩﹐均须有事实及文件作根据。

3.5契约关系

直销公司应提供其直销人员一份须经过双方签署的契约书或声明书,此契约书或声明书应详列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直销公司应告知直销人员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如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税金等。

3.6费用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向其他直销人员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入会费、训练费、经销权费,业务推广资料的费用或任何有关加入直销业之费用等。

3.7终止契约

终止直销人员契约时,直销公司应接受直销人员之退货并买回可供再销售之存货,包括业务推广资料、辅销器材及创业资料袋,并依据原先购买金额,返还直销人员原先的成本净额,可扣除最高10%的手续费及根据直销人员购买该批存货时所获得的奖金。

3.8存货

直销公司不得要求或鼓励直销人员购买过量之存货。下列为合理存货应考量的重点﹕存货量与实际之可能销售量之间的考量,产品市场竞争力之性质及其市场状况,以及直销公司之退货及退费之制度。

3.9奖金及奖金清单

直销公司应提供一份周期性的各项奖金清单予直销人员,例如销售、购买、所得项目、佣金、奖金、折扣、运费,取消订单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并应根据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的安排,所有应付款项应准时支付,且不得有不合理的扣留。

3.10教育及训练

直销公司应提供直销人员适当的教育及训练,使其以诚信的方式经营。教育训练可透过训练课程或事业手册或事业指南,或视听资料。

直销公司之间的营业守则

4.1原则

直销协会之会员公司应对其他会员公司公平相待。

4.2劝诱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向其他公司的直销人员,以有计画性的诱导方式,来怂恿其离开或劝诱其加入自己的组织。

4.3诋毁

直销公司不得允许其直销人员,不公平的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业务计划或该公司的其他事项。

商德约法之施行

5.1直销公司之职责

直销公司之首要职责即遵守本商德约法。若有违反商德约法的情形发生,直销公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满足申诉者之要求。

5.2直销协会之职责

直销协会应指派人员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协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妥善处理申诉案件。

5.3商德约法督导人

直销协会应指派一独立个人或团体担任商德约法督导人之职。商德约法督导人应采取适当行动来督导直销公司遵守商德约法,并应妥善处理因违反商德约法而产生的顾客申诉案件。

5.4处分

处分可由直销公司、直销协会或商德约法督导人自行决定,其中包括取消订单、退回购品、返还价金或其他适当的处分,包括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人员、终止直销人员与直销公司契约关系、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公司、解除协会会员资格及公布该处分。

5.5申诉之处理

直销公司、直销协会或商德约法督导人,应订定一套处理程序以确申诉案件的收件迅速,并于合理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免费处理顾客申诉案件。

5.6直销公司之申诉

直销公司对另一直销公司或对直销协会之申诉,应交由商德约法督导人或独立仲裁者处理。直销协会须制定处理的程序。

5.7商德约法之推广

直销协会应公布推广本商德约法,使其广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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