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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券商集合理财
释义

券商集合理财也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指的是由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的一种理财产品。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通俗地讲就是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并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其风险和收益介于储蓄和股票投资之间。证券公司是这种理财产品的发起人和管理人。

发展简介

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2003年5月,针对部分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集合理财的实际情况,为防范风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已经开展此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对其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其他证券公司暂停开展此类业务;

2005年3月,证监会批准了“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申请,这是经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05年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以来,经历5年多的时间,不仅发行数量、发行规模屡创新高,而且参与的券商逐年增加。

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投资力量,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日益增多。

主要分类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类。

限定性的

所谓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是考虑到投资风险的因素,其对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较多,一般来说,类似产品将其投资对象限定在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和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而投资于权益类证券和股票的比例不超过20%,收益能力不是很高,但风险相对偏低很多,比较适合于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选用。限定型产品则包括了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型两种。

非限定性的

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是指投资方向不固定,除了可以投资上述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可转债、封闭式基金和ETF等资产,其可以根据相关投资品种的趋势进行灵活运作,尽可能追求最大化收益,该类型产品的收益率取决于券商的管理水平,其较为适合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选用。在非限定型产品中,主要包括股票型、混合型、FOF和QDII产品四种。

主要特点

券商集合理财与公募基金相比,主要有以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

1)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和公募基金一样都是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进行专家理财,均以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要投资目标,投资人的资产均设立专门账户,由资产管理人管理、由独立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

2)两者都具有专业的研究队伍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券商集合理财与公募基金不同点

1)准入门槛不同

券商对参加集合理财的客户资金门槛有一定要求,一般首次参与的资金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而开放式基金认购起点一般为1000元,如果定期定额申购,起点最低可以降到200元左右;封闭式基金由于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没有限定门槛。

2)募集方式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能公开宣传,募集范围相对较窄;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可以公开宣传,募集的范围相对较宽。

3)收益不同

①投资收益不同:虽然两者投资范畴基本一致,不过由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这就使得券商可以选择优秀的基金,投资收益率会高于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

②管理人的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来源于管理费用,而券商的收益不仅来源于管理费还包括业绩分成。业绩分成的收益方式对管理人有激励作用,也公平对应于其承担的风险。

4)安全性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安全性优与基金。集合理财可以“隐性保本”。据了解,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在合同中规定收益分配比例和亏损承担责任,而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亏损是由投资者全部承担,而券商可以以自有资产购买一定比例本公司开发的集合产品,并可在有关协议中约定,当投资出现亏损时,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将优先用来弥补该公司其他购买人的损失。

5)流动性不同

公募基金的流动性优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①部分基金如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利于投资者买卖该基金;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流动性明显不如前者。②券商集合理财一般数月至一年的封闭期之后才有一小段时间的开放期,开放期也比较有限,一般为每个月的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进行参与或者退出,其他时间不能交易;而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按基金申购、赎回,申购赎回的周期一般为2~3个工作日,变现容易。

6)投资限制不同

集合理财不仅被允许参与新股申购,还可以投资于基金,即(FOF),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禁止基金投资于基金,并且银行间市场也有望开闸.

7)手续费不同

基金一般收取较为固定的管理费,如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费一般为1.5%,投资人购买基金还需交纳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手续费。现在发行的券商理财产品一般收取参与费和退出费,比例较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稍低。至于管理费的提取方式,有的与投资人约定其他收费方式如以市场指数为基准,投资收益超出一定比例再收取管理费或约定按投资业绩计提管理费等,形式比较灵活。

8)运作的透明度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如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门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每日公布基金的份额,对于基金管理人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公告,除此之外,还应于每个季度、每半年、每年公布定期公告,详细说明基金在上述期间的业绩表现、投资组合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等内容,使基金持有人能随时掌握基金最新的运作信息。而关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披露的相关法规只要求证券公司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由于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更规范及严格,因此在运作的透明度上要优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最新发展

在连续两个多月的发行淡季后,09年10月底,券商集合理财的发行速度突增。这是继09年6、7月交替后第二波密集的券商集合理财发行潮。从长江超越理财稳健增利、兴业卓越2号,到创业2号稳健回报,共十只券商集合理财开始发售,其中七只产品是主要投资股市的非限定性产品。

截止09年11月底,经过一般最长一个月左右的发行期后,这波发行高潮无疑决定了这波券商集合理财“新丁”在12月的“入市潮”。若按平均每只募集10亿元估算,将有约百亿资金在近期募集到位,按债券型集合理财最大可投资股市资产比例20%计,有约76亿元将主要投向股市。分析人士认为,除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自身发展需要,09年底密集成立也可能是投资管理人对A股市场跨年度行情怀有积极预期。

事实上,09年,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在有序推进中加速进程,产品发行频次明显加快。截至09年12月初,09年已新发41只券商集合理财,为08年全年新发数量的2倍多。其中主要投资股市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财在其中占63%。同时,在审批提速后,还将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陆续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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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