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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释义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青岛市文联),成立于1950年3月,开始为文联筹委会。1957年3月,正式召开青岛市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陆侃如为主席,李时、林明、高兰、石可为副主席。1966年3月,召开第二届文代会,主席:李镇,副主席:李时、王命夫、张济、王信敏、姜树茂;执行委员62名。

文联简介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成立于1950年7月,是青岛市文学艺术领域最大的人民团体,是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青岛市文联机关设有办公室、协会工作部、组织联络部三个部室,下属青岛画院 《青岛文学》杂志社、文学创作研究室三个事业单位,现有10个团体会员,即青岛市作家协会、青岛市戏剧家协会、青岛市美术家协会、青岛市音乐家协会、青岛市书法家协会、青岛市摄影家协会、青岛市舞蹈家协会、青岛市曲艺家协会、青岛市民间文艺家协会、青岛市影视艺术家协会,另外,还有青岛市中国民俗摄影协会、青岛市少年儿童书画研究会、青岛市模特协会等15个挂靠协会。 青岛市文联主要职责是:1、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2、组织文艺工作者开展文艺活动,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表彰、奖励文学艺术创作、研究和表演等领域的优秀工作者和优秀作品。3、开展文学艺术领域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参与全市有关文化建设规划、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评估,组织有关文艺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4、增进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文艺界的友好交往,开展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5、参与制定地方性文艺法规,反映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学艺术界知识分子工作。6、对全市性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区市文联和文艺协会进行指导、协调、联络工作。7、主办《青岛文学》文艺月刊。8、维护文艺家和艺术团体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9、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历史

“文化大革命”期间,文联遭到严重摧残,处于瘫痪状态。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1978年底召开市文联二届二次执委扩大会,改选了文联的领导班子,正式恢复工作。改选后的领导班子为,主席:董海山,副主席:姜树茂(后为主席)、孙涛、隋易夫、吕寰、李时、马青龙。文联下设2部2室“《海鸥》编辑部、文学工作部、创作室办公室;工作人员40名,其中获高级职称者13人、中级职称者8人。

组织机构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文联已成立的协会有:青岛市摄影家协会、青岛市音乐家协会、青岛市戏剧家协会和青岛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席:张秉山,副主席:任锡海、猛庆林、邵立智、郝国英(兼秘书长,驻会)会员59人。音乐家协会主席:冷宣君,副主席:李家评、姚玉卿、林寅之、仲伟民、魏世华(兼秘书长,驻会),会员91人。戏剧家协会主席:辛显令,副主席:任新田、戴路、黄小振、张晓梅、高思国、王明辉、,秘书长:黄小振,(兼,驻会),会员150人。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徐哲喜,副主席:张崇纲、王瑞邦、刘士圣,秘书长:徐哲喜(兼,驻会),会员38人。尚有青岛市作家、美术家、书法家、舞蹈家、曲艺家、电影家和电视艺术家7个协会,将于近期成立。

相关活动

青岛有各艺术协会会员107名,山东省各艺术分会会员787名。

市文联充分发动广大会员发挥其各自优势,积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1985年举办”青岛美“征歌活动,征集歌曲460首。1986年协助青岛市工商银行举办”储蓄音乐会:,创作歌曲300余首。1987年组织本市文学工作者为青岛市部分优秀企业家,撰写以“琴岛奏鸣曲”为书名的报告文学集,由中国文联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量达30000册。

1986年至1987年,连续两年参与主办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第一、二届“人.海·情”摄影作品联展和全国计划单列城市首届摄影联展。

市文联还积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活动。如组织作家、艺术家和企业家联宜;组织各种文学艺术形式的笔会、讲座、学习班、业余学校,进行学术交流和艺术辅导;组织举办美术、书法、和摄影展连览等。

刊物

《海鸥》是青岛市文联主办的文学月刊,创刊于1959年,是解放后山东创刊最早并向全国发行的刊物之一。1978年增加国外发行业务。

1959年至1960年,两年出版29期。1961年至1978年,由于三年灾害以及以后的十年动乱等原因,停刊十余年。市文联恢复工作后,至1987年底已出版了115期。

《海鸥》编辑部锐意改革,努力创新。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每逢单月出版雅俗共赏、可读性较强的大众文学专号,双月则以文学性较强的作品为主。

文联章程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青岛市文联)是青岛市各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与时俱进,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山东省文联,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和帮助。本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区文联,企业文协均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会员有遵守文联章程、执行文联决议、参加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文艺家协会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本会对各市、区文联和相关群众性文艺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具有联络、协调、指导等义务。

第四条 本会倡导文艺工作者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时增加修养,丰富学养。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文艺活动,促进文艺界的安定团结,鼓励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体验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 本会提倡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组织和扶植广大文艺工作者开展各类文艺创作和理论研究活动。对在创作和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尤其是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会努力加强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团结,摈弃“文人相轻”陋习,提倡“文人相敬”风尚。努力创造民主氛围,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新人,扩大文艺队伍,使青岛市的文艺界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势。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文艺界和世界各国作家、艺术家的联系,促进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本会作为全市文艺工作者之家,有责任发挥自身优势,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法令,适应经济规律和时代需求,兴办文化产业,创造更丰富的物质条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合法权益。在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责无旁贷地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协商推举及本会特邀产生。大会选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委员和主席团成员的增补、任免,由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和部门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或部门领导人后,则应向青岛市文联主席团提出继任者接任青岛市文联委员的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后予以替换。青岛市文联可设名誉主席、特邀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由全委会推举产生,特邀顾问由主席团聘请。

第十一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亦可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青岛市文联学术委员会,设立青岛市文学艺术基金。

第十三条 青岛市文联的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和其它文化产业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或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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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9: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