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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
释义

简介

“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落户欧美同学会,这是该会人才工作和组织建设的新突破。2010年,欧美同学会配合国家“千人计划”,积极吸引、推荐人才,发挥智力优势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欧美同学会主办了“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国家发展战略”研讨会,来自美、英、法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留学人员、归国留学人员150余人参加。一年来,该会还完成了“海外科技人才生存和发展状况”课题研究,并向中组部推荐“千人计划”候选人多名。

“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的任务是:

1. 开展会员间联谊交流;

2. 推进会员间、本会与其他社会团体间,在学术、科研、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3. 为国家科技、经济、教育产业人才等方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4. 关心公益,服务社会。

“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目前设数学物理、化学化工、生物医药与生物技术、能源与资源、信息科学与技术、金融与经济、工程与材料和高新技术产业8个专业委员会。

联谊会员可自愿组成地方性联谊组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接受本会执委会指导。

组织机构

“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为联谊会最高权力机构,执委会为联谊会最高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由本会全体成员按一定比例民主推选,任期3年。

联谊会执委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执委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协助会长落实执委会的工作决策,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

“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会长提名、执委会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

联谊会员可自愿组成地方性联谊组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接受本会执委会指导。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2008年12月,经中央批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启动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是“千人计划”引进专家自愿发起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凝聚全体“千人计划”专家,团结并服务于海内外留学人才,积极践行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成为国家创新创业的生力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本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任务是:

1、开展会员间的联谊交流;

2、推进会员间、本会与其他社会团体间,在学术、科研、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3、为国家科技、经济、教育、产业、人才等方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4、关心公益,服务社会。

第六条本会要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正式会员和个人通讯会员。

“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专家,可申请个人正式会员;“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入选专家可申请个人通讯会员。

会员申请程序是:填写《“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入会申请表》,提交本会秘书处;经本会执委会批准。

第八条个人正式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本会召开的会议和活动;

(二) 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三) 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享有、使用本会掌握的各类信息资源;

(五)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个人通讯会员享有上述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之外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二) 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三) 严格自律,相互监督;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社会道德的行为,经本会执委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执委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由本会全体成员按一定比例民主推选,任期3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调整执委会成员;

(三) 审议并通过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 讨论和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执委会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的决议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本会执委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本会年度工作任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确定会费标准;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七)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执委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协助会长落实执委会的工作决策,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二) 领导执委会和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本会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会长提名、执委会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本会员可自愿组成地方性联谊组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接受本会执委会指导。

第五章顾问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教育、科技和产业领域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指导并支持本会发展。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卸任后,可担任本会顾问。

第六章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会员和社会捐赠、机关团体资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正式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执委会决定,报本会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11号。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徽(见下图)由象征“千人计划”的图章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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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4: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