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
释义 | 民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是关于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操纵、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依法许可后方可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安全许可制度是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核法规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在核设施建造前,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条件是,所申请的项目必须已按照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及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所选厂址以及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核设施操纵员必须在从业前依法取得《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操纵员必须在身体、学历、培训、考核或经历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核设施的转让、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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