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国首席大法官 |
释义 |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 简介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历史《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首席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有些首席大法官,例如约翰·马歇尔和厄尔·沃伦此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 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波特兰·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 职责威廉·伦奎斯特的就职仪式除履行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拥有另外一些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两位首席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伦奎斯特。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担任代理总统,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就职仪式,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首席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其它职责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 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历任首席大法官NO。 首席大法官 任期 任命人 1 约翰·杰伊 1789年10月19日 - 1795年6月29日 乔治·华盛顿 2 约翰·拉特利奇*§ 1795年8月12日 - 1795年12月15日 乔治·华盛顿 3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1796年3月8日 - 1800年12月15日 乔治·华盛顿 4 约翰·马歇尔 1801年2月4日 - 1835年7月6日† 约翰·亚当斯 5 罗杰·布鲁克·托尼 1836年3月28日 - 1864年10月12日† 安德鲁·杰克逊 6 萨蒙·波特兰·蔡斯 1864年12月15日 - 1873年5月7日† 亚伯拉罕·林肯 7 莫里森·韦特 1874年3月4日 - 1888年3月23日† 尤利塞斯·S·格兰特 8 梅尔维尔·富勒 1888年10月8日 - 1910年7月4日† 格罗弗·克利夫兰 9 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0年12月19日 - 1921年5月19日†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0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21年7月11日 - 1930年2月3日 沃伦·G·哈定 11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 1930年2月24日 - 1941年6月30日 赫伯特·胡佛 12 哈伦·菲斯克·斯通** 1941年7月3日 - 1946年4月22日† 富兰克林·D·罗斯福 13 弗雷德里克·摩尔·文森 1946年6月24日 - 1953年9月8日† 哈利·S·杜鲁门 14 厄尔·沃伦 1953年10月5日 - 1969年6月23日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 15 沃伦·厄尔·伯格 1969年6月23日 - 1986年9月26日 理查德·尼克松 16 威廉·伦奎斯特** 1986年9月26日 - 2005年9月3日† 罗纳德·里根 17 约翰·罗伯茨 2005年9月29日至今 乔治·W·布什 注:* 国会休会期被任命,后被参议院否定 ** 在最高法院大法官职位上被任命 *** 曾担任过美国总统 § 曾担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 † 在任上逝世 《美国首席大法官》图书信息作者: 刘文涛 主编 出版社: 新星出版社 出版年: 2011-1 定价: 32.00 装帧: 平装 ISBN: 9787513301145 内容简介本书详细记述了美国最高法院历任十六位首席大法官的成长历程、工作经历和他们所审理过的深远影响美国社会发展的经典案例。他们不但见证了美国成长为超级大国的整个过程,树立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希望,维护了美国民主制度下的人人平等的信念,确立了真理与正义是衡量事实的唯一标准,而且经过前赴后继的不懈努力终使宪法和法律成为切实保护美国人民权益的最有利的武器。 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下,美国总统和国会虽然能在政治舞台亡呼风唤雨、风光无限,但是掌握司法权、维护宪法尊严和社会稳定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才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才是真正左右美国国家命运和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第一人。 目录前言 约翰·杰伊 约翰·拉特利奇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约翰·马歇尔 罗杰·布鲁克·坦尼 西蒙·波特兰·蔡斯 莫里森·雷米克·韦特 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哈兰·菲斯克·斯通 弗雷德·穆尔·文森 厄尔·沃伦 媒体评论是他们见证了美国成长为超级大国的整个过程,树立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希望,维护了美国民主制度下的人人平等的信念,确立了真理与正义是衡量事实的唯一标准,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保护美国人民利益最有利的武器。 ——比尔·克林顿(美国第42任总统) 部分章节约翰·杰伊 约翰·杰伊是美国历史上一位颇具争议的人物。一方面,他领导或参与了美国建国历程中的几乎所有重大事件,比如参加两届大陆会议并一度出任第二届大陆会议主席、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与英国的和平谈判并签订使美国得到承认的《巴黎和约》、在邦联政府主持外交事务、与汉密尔顿等人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之名发表后来结集为《联邦党人文集》的为《联邦宪法》辩护的文章、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代表美国与英国谈判并签订以其名字命名的旨在解决美国独立战争善后问题的《杰伊条约》等等,而且他的才干和贡献得到了华盛顿等人的高度赞扬。另一方面,人们在追忆美国开国元勋时却常常想不起他,而且即使提到他时也往往是毁誉参半。这种现象的出现必然有其历史根源。通过对杰伊生平的回顾,我们也许能够从中找出一些解释这种现象的线索。 一 成长历程 1745年12月12日,约翰·杰伊出生于纽约。 杰伊一家祖籍法国拉罗谢尔,十七世纪后期逃亡国外,原因是身为胡格诺教徒的他们在路易十四1685年废除南特敕令后遭到严酷的迫害。杰伊的曾祖父皮埃尔与大批胡格诺教徒逃到英国,其祖父奥古斯塔斯则随少数人到了美国。1686年,奥古斯塔斯由南卡罗来纳辗转到纽约,并定居于此。1697年,他与安娜·玛利亚。贝亚德结婚。贝亚德家与许多荷兰裔的名门望族有联系,奥古斯塔斯从他们那里获得了不少经商和处事的经验。杰伊的外祖父雅各布斯·范科特兰祖籍荷兰,1658年出生于新阿姆斯特丹(纽约的前身)。他的妻子伊娃是当时纽约最富有的商人弗雷德里克·菲利普斯的养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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