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忙工 |
释义 | 明代农业生产中的雇工﹑短工的一种。明代﹐雇工根据受雇时间的长短﹐有长工﹑短工和忙工之分。以年为限﹐受雇于人﹐计年取得工值者﹐称长工﹔短期受雇﹑按受雇时间之多少﹐计时取得工值者﹐称短工﹔夏秋农忙季节﹐暂时受雇于人﹐计日而取得工值者﹐称忙工。忙工中有的是破产农民﹐也有服用不足的自耕农。明中叶以后﹐有的地区农业上使用雇工的现象较普遍﹐尤其在苏﹑松﹑嘉﹑湖等经济作物种植较多的地区更是如此。由于忙工受雇的时间短﹐所以出雇时不需向雇主写立文约﹐可随意出雇给任何雇主﹐在身份上比长工具有较多的自由。明初﹐根据明律﹐雇工人的地位与奴仆接近﹐明中叶以后﹐经过广大雇工长期的斗争﹐出现了变化。万历十六年(1588)正月正式规定﹐议有年限﹑立有文券的人﹐确定为雇工身份﹔而短期受雇﹐受值不多者﹐身份则为凡人。这样﹐忙工不仅在实际上﹐而且在法律上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取得了与凡人相同的自由身份。明代中叶以后虽然出现为市场生产﹐并使用大量雇工的雇主﹐采取经营地主的方式﹐但这种经营方式在全国还只是稀疏地出现在少数地区。农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自耕农民和封建地主的租佃关系﹐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有田者仍居十之一﹐而为人作佃者却有十之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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