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陈国光 |
释义 | § 犯法行为 检方指控陈国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八项罪名。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陈与黄维、陈其明合伙经营沙石经营部期间,其先后邀约黄维等人共同开设赌场。期间,陈先后将陈其明等9人发展为手下成员,并安排罗勇、杨晓东、李远利等人在沙石经营部上班,形成了以陈国光为组织领导者,陈其明、李远利、罗勇、杨晓东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了解,该组织主要通过开设赌场和经营沙石生意敛取钱财,并采取发放工资形式支持组织成员日常生活开销,不定期地给组织成员发放现金,组织成员吃喝和吸毒的方式笼络组织成员。 不仅如此,为了组织利益,该组织还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在当地采取违法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当地法院认为,陈国光涉黑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遂作出上述判决。 § 获刑17年 2010年12月15日下午,重庆陈国光等涉黑案在重庆永川区法院一审宣判,案首陈国光被判有期徒刑17年,其余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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