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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陈独秀
释义

§ 简介

陈独秀

陈独秀,1879年10月9日(清光绪五年)出生在安徽省安庆市城北的一间小平房里。早年毕业于求是书院(浙江大学前身),1901年留学日本。1903年参加拒俄运动,1905年创建安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组织岳王会,任总会长,曾参加反对清王朝和反对袁世凯的斗争。1915年9月创办《青年杂志》 (后改名《新青年》),以进化论观点和个性解放思想为主要武器,大力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提倡新文学、反对旧文学,举起民主与科学的旗帜。1916年任北京大学学长(相当于系主任)。1918年和李大钊创办《每周评论》,提倡新文化,宣传马克思主义,俗称“南陈北李”。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1920年,在共产国际帮助下,首先在上海建立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织,进行建党活动。1921年3月24日,陈独秀受陈炯明之邀在广东建党。7月,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局书记。后被选为中共第二、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第四、第五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在大革命中,多次反对共产国际的国共合作指示(为了保证合作,共产国际要求共产党员留在国民党内),但是由于缺乏有系统的、独立的阶级纲领指导,使得陈独秀等一次次被共产国际领导层错误的行政指令压下去。最激烈的一次是在1926年中山舰事件后,陈独秀在党报上发表公开信,单方面宣布退出国民党,引起党内外轰动,因为共产党员留在国民党内服从后者的纪律,是共产国际为确保国共合作的既定战略路线的中心政策(共产国际为何执行这一政策的部分原因参见百度百科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的词条)。但不久后共产国际领导层发来的指令,使大多数中共党员继续坚持旧政策,而包括陈独秀在内的异议分子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要与这种路线彻底决裂,另立独立路线的无产阶级政党,因为他们并没有形成完全有别于共产国际的另一种国际国内革命纲领,更不了解当时国际领导层内部托洛茨基一派与斯大林一派正在就同一个中国革命问题进行激烈的纲领斗争。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陈独秀等少数共产党人的异议外,其他大多数中共党员(包括毛老头)都没有对共产国际指令,提出哪怕一鳞半爪的反对意见和公开质疑。这就导致了中国共产党员虽然是中国革命的实际领导者,却是为国民党做苦力的政治局面(随便举个例子:1927年上海第三次大罢工的实际领导者是中共党员,但他们的公开身份是国民党党员,全世界都看到的是国民党取得了大权,而不是共产党)。

大革命失败对中国共产党造成了强烈冲击,大批优秀干部(包括陈独秀的两个儿子)在反革命屠杀中丧失,1927年到30年代初的失败浪潮使中共在城市工人中的影响力严重削弱.。对这次革命失败负有第一责任的共产国际领导层(以斯大林和布哈林为首)把全部责任推卸在它的中国支部——中共的头上,中共又把主要责任推卸在总书记陈独秀头上,指责陈独秀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在1927年八·七会议上撤销陈独秀的总书记职务。这个栽赃陷害也是中共党史上最大的冤案。

其后,陈独秀在苦闷中反思,开始接受国际托洛茨基派的观点,要求中共中央接受托派路线,即反对斯大林主义荒唐透顶的左倾暴动路线,同时也反对盲目向农村发展力量甚至把游击队高抬为红军(诚然,不仅陈独秀而且当时相当多数国际国内共产党人都低估了农民运动),而主张以国民会议为中心,主张从民权民主斗争开始重新聚集力量。1929年11月,因为中东路事件,共产国际远东局从一开始就明确要求中共中央要提出“武装保卫苏联”的口号,并组织大规模的反对国民党和拥护苏联的群众示威。对此,中共中央毫不犹豫地做出了积极的响应。他们召开政治局会议,决定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并在8月1日“反帝日”举行示威,而且争取发动上海工人总罢工。对于中共中央的做法,陈独秀专门致信中共中央提出批评,主张在这个时候片面宣传“拥护苏联”“于我们不利”,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广大群众都认同苏联是中国解放的朋友”。《陈独秀给中共中央的信》,1929年7月28日,8月11日。为此,并鉴于陈独秀等人事实上根本反对中共中央的政治路线,中共中央很快正式决议将陈独秀等人开除出党。(《江苏省委为开除彭述之汪泽凯马玉夫蔡振德及反对党内机会主义与托洛斯基反对派的决议》,1929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开除陈独秀党籍并批准江苏省委开除彭述之汪泽凯马玉夫蔡振德四人决议案》,1929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549-555页。)中共中央明确认为,陈独秀等人在中东路问题上的意见,“是党内一些动摇的机会主义分子的立场的最露骨的表现。(《评陈独秀的信件》)”,陈独秀被开除出中国共产党。12月,与彭述之等81人发表《我们的政治意见书》,攻击中国共产党的机会主义领导层。同时,在上海建立托派组织“无产者社”,出版《无产者》刊物,宣传托派观点。1937年,在上海淞沪会战中,支持抗战,谴责蒋介石卖国独裁,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7年8月出狱,拥护国共合作和国民党领导抗日,在武汉联络民主人士和抗日军队,试图组织“不拥国、不阿共”的第三势力。此时的陈独秀已偏离了托派纲领,并遭到多数中国托派的反对,但仍与托派组织保持关系直至逝世也未曾脱离过这种组织和思想、政治关系。1938年,被王明、康生诬陷为日本间谍,从此与中共彻底决裂。晚年陈独秀最终的立场是要求建立民主的政权,开始对共产主义理论进行反思。1942年5月27日,陈独秀作为二十多年来一直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而奋斗的革命战士于四川江津病逝。主要著作收入《独秀文存》、《陈独秀文章选编》等。

§ 生平

陈独秀

早年参加县试、乡试,由于认识到科举制度的腐败,一度拥护戊戌变法。1901年以后,三次留学日本。与张继、苏曼殊等组织革命团体青年会。1903年参加拒俄运动,旋又襄助章士钊主编报纸,宣传排满革命思想。1904年创办《安徽俗话报》,传播爱国民主思想和科学知识。1905年在安徽与柏文蔚等组织岳王会,联络大批革命志士,为同盟会在安徽的发展打下基础。武昌起义前后,在杭州活动,曾起草革命檄文多篇。旋回安徽,先后任孙毓筠、柏文蔚都督府秘书长,大力改革官僚政治。失败后,又追随柏文蔚讨伐袁世凯,遭挫折,逃亡上海,继续探求救国救民道路。1915年创办《青年》(后改名为《新青年》)杂志,高举民主与科学两面大旗,猛烈抨击儒家伦理道德、旧文学和旧教育,掀起中国近代思想启蒙运动。这既弥补了辛亥革命的理论不足,又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开拓了道路。1917年1月,到北大任文科学长,推行课程改革,以白话文教学。1918年12月,与李大钊等创办《每周评论》,评点时事,主张公理,反对强权。《新青年》和《每周评论》的宣传和教育,为五四运动准备了思想和干部条件。1919年五四运动后,接受和宣传马克思主义。1920年5月,在上海会见共产国际代表魏金斯基,开始发起组建中国共产党的准备工作。

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一大上,陈独秀当选为中央局书记。此后,在中共二大、三大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长,在四大、五大上当选为中央总书记。1922年8月,在杭州召开的中共中央特别会议上接受共产国际决定,由反对国共合作转为拥护国共合作,旋即加入中国国民党,参加国民党的改组工作。1925年领导五卅运动。10月,鉴于国民党右派猖狂反共,在中共中央四届二次会议上,主张中共退出国民党,被共产国际否决,遂在主持中央工作中推行退而不出、办而不包的方针,在一系列事件上向蒋介石退让。1927年3月,参与领导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并取得胜利。4月5日,就所传蒋介石要袭击工人武装事,与汪精卫交涉,并与汪发表联合宣言,称国民党“决无有驱逐友党摧残工会之事”,麻痹了人民对蒋介石反共阴谋的警惕性。翌日赴汉,反对武汉地区工农运动“过火”行为。7月辞总书记职。9月秘密返回上海。11月致函中共中央,建议工农运动应偏重经济斗争,不可存“以暴动取得政权”的幻想,遭中央驳斥。1929年,在中东路事件中,反对作“拥护苏联”的说教式宣传,被中央拒绝。

从1929年5月开始,陈独秀与彭述之等接触到托洛茨基主义的文件,转向托派,激烈抨击共产国际在中国革命中推行的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10月,中共中央曾对他提出警告,他仍坚持己见,同年11月被开除出党。1931年5月初,托陈取消派与莫斯科归国留学生托派小组织举行统一大会,成立“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在上海设中央机构,陈独秀任总书记,并发行刊物《火花》。

1932年,在上海淞沪抗战中,以托派中央名义支持抗战,谴责蒋介石卖国独裁,并向中共中央提议联合领导反日运动。1932年10月被国民政府逮捕,1937年8月出狱。拥护国民党领导抗日,拥护国共合作,与坚持打倒国民党、反对国共合作的托派中央决裂,并一度在武汉独立进行政治活动,联络民主人士和抗日军队,企图组织“不拥国、不阿共”的第三势力。1938年,被王明、康生诬陷为日本间谍,从此与中共彻底决裂,并撰文抨击中共执行的农村游击战争的抗日路线。7月入川,晚年贫病交加,仍不断撰文谴责斯大林肃反扩大化,彻底否定无产阶级专政,赞扬英美议会民主制度,表示要彻底推翻“我辈以前的见解”,认为列宁、托洛茨基的理论,不适用于中国、俄国和西欧。著作编为《独秀文存》、《陈独秀文章选编》等。[1]

§ 婚姻家庭

陈独秀手迹

陈独秀一生大起大落、曲折坎坷,对于他的历史评价,半个多世纪来,褒贬不一。对于他的婚姻和爱情,世俗偏见更是鄙夷和不屑,而他本人则备尝个中酸辛、苦涩和甘甜。

院试夺魁后娶发妻

1896年,陈独秀院试夺魁,中了第一名秀才。这一年,他只有18岁。家乡安庆城的几位从不登门的名门望族和富户人家,竞相托媒上门。在众多托媒提亲的人家中,陈母属意于安庆统领高登科的长女高大众。

高大众生母早已去世,自幼随侍在父亲身边,她虽然目不识丁,但也温良驯服,颇有教养。相亲那天,陈独秀找机会瞅了高大众一眼,但见她个头倒也适中,眉目清秀,心里也就认可了。

次年冬,他们完婚,新婚燕尔,两人也能相亲相爱。可是时间长了,两个有着不同文化背景且又性格迥异的人,渐渐地产生出差异和隔阂。1901年,陈独秀决定东渡日本留学,可是,手头又资金匮乏,只得求援于妻子。这天,他以少有的温柔抚慰妻子:“大众,我就要远行了,家中的事全仗你照应……”这个倔强刚烈的人,好听的话还未讲完,便开门见山地说:“大众,我去日本需要一笔钱,你可否将你的金镯子借与我一用。”大众细声细语地说:“你已是有家小的男人了,在外闯祸,是要杀头的。你就是不想想我,也要想想儿子。”她见他默然无语,只得小声嘀咕:“我不能把金镯子给你去闯祸,它可是我高家的传家宝啊!”陈独秀没等她把话说完,便呵斥道:“没有见识的女人!”说着便甩手而去。

家庭不和多口舌之争

他的好友潘赞化回忆道,他们“平时家庭不和,多口舌之争。”高大众生有陈延年、陈乔年、陈松年三子。她进陈家30多年,从没离过家门。1930年9月,这位朴实贤淑的妇女病逝,终年55岁。陈独秀

陈独秀正为自己的婚姻苦恼、绝望的时候,一个新的女性悄然闯入他的生活,她就是高大众同父异母的妹妹高君曼,乳名小众,比大众小9岁。小众从小娇生惯养,塑就了她任达不拘、热情奔放的个性。她是北京女子师范学校学生,对独树一帜的新派人物和新鲜事物特别喜爱。此时,陈独秀已在社会上声誉鹊起,和那一时代的许多青年一样,高君曼十分崇拜这颗冉冉上升的政治明星,每逢寒暑假回家,她总要抽出时间看望姐姐,并借机找陈独秀攀谈。

与妻妹公然同居

这一切,高大众早已察觉,她不愿出乖露丑,只得暗自心伤。陈独秀和高君曼相爱之事很快便在乡邻间传得沸沸扬扬。1910年,陈独秀到杭州陆军小学堂任地理教员,将高君曼带至身边,公然同居。

陈独秀所进行的轰轰烈烈的事业,离不开高君曼的支持和帮助。高君曼为此付出青春年华,并积劳成疾染上多种疾病,而陈独秀却很少问及她的健康和孩子的成长。一个女人独力支撑,且又传闻陈独秀另有新欢,她感到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了。1925年10月,高君曼带着儿子陈鹤年、女儿陈子美来到南京居住,这对自由恋爱结成的夫妻终于决裂分手了。1931年,高君曼病逝于南京,年仅47岁。

隐居石库结识少妇

1930年下半年,陈独秀为摆脱国民党的通缉捉拿,常常是东躲西藏,居无定所,不但经济拮据,同时形单影只。他居住在上海熙华德路一座石库门楼房一间简陋的房子里,整日闭门不出,不是读书就是写文章。和他相邻而居的是一位年轻女性,年龄在22岁上下,身材娇小,圆脸大眼,衣着干净,举止拘谨,一看便知是个憨厚老实的女人。

这位女子叫潘兰珍,江苏南通县人,幼时随父母逃荒到上海,13岁便在纺织厂当童工。后来,受一流氓哄骗,同居后生一小孩,孩子夭折后,就被抛弃,现在一家英美烟草公司做工。

一个是鳏居男子,一个是独身少妇,虽然年龄相差近30岁,但是,久而久之便惺惺相惜以至情投意合了。潘兰珍知道老先生有知识,能写文章,是个做大事的人,从不打听其身世和行踪。她只管上班挣钱,料理老先生的饮食起居。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因叛徒出卖被捕,并被移送南京监禁。被囚后,他最为挂怀的是潘兰珍的生活,他致信他的学生高语罕说,“我真对她不起,务请先生再探望一次……”在高语罕的帮助下,潘兰珍来到了南京,在监狱附近租了间旧房子住了下来,每天到监狱照料陈独秀,直至他出狱。

1937年8月23日,陈独秀提前获释。9月,他和潘兰珍定居武昌,并向世人宣布结为夫妻。1942年5月27日,陈独秀逝世。1949年10月,潘兰珍病逝。[2]

§ 后代

陈独秀有四个儿子,长子延年、次子乔年均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大革命失败后相继在上海就义;四子鹤年上中学时便投身革命,后避居香港;惟三子松年从小随生母住在安庆。

§ 右倾机会主义

这个问题最复杂,因此学术界的拨乱反正也最晚。这是因为:“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和投降主义路线导致大革命失败”的结论,是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时由斯大林、共产国际定的。1945年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第一个历史决议这样写道:

1924年至1927年的大革命,最后一个时期内(约有半年时间),“党内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思想,发展为投降主义路线,在党的领导机关中占了统治地位,拒绝执行共产国际和斯大林同志的许多英明指示……这次革命终于失败了”。

联共中央、共产国际指导中共中央对国民党右派妥协退让的那些文件,只有他们的代表和陈独秀少数人知道,而这些能够揭露事实真相的证据,在大革命失败后又被莫斯科严密地封锁了起来。与此相反,当时执行共产国际这些指示的中共中央文件和陈独秀的文章却历历在目,被反复引用。于是,当斯大林和共产国际把失败责任全推在陈的身上,说他违背斯大林和共产国际的许多英明指示时,陈独秀就浑身是嘴也说不清了,别人也无法为他说话。

1991年苏联瓦解,过去封闭的联共中央和共产国际绝密档案陆续开放。1997、1998年,这套档案中1920—1927年联共中央与共产国际如何指导中国革命的系统档案,也翻译介绍到中国来。于是,在中国学术界立即引起了一场关于陈独秀与大革命研究的革命。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杨奎松首先利用这套资料写成《陈独秀与共产国际》一文,刊登在《近代史研究》第2期上。文章首次全面否定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的传统观念。这时笔者也已经读到公开出版的这套档案资料,思想受到极大的振动,认识到过去对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的研究和批判是受了深深的蒙蔽,应该重新认识。

1999年3月,中央党史研究室为征求对《中国共产党历史》1923—1927年部分修改稿的意见,邀请一些学者开了几天座谈会。笔者有幸也应邀参加,并在会上对照新的档案资料,就陈独秀的机会主义的二次革命论、国民党二大、中山舰事件、不执行共产国际挽救革命的紧急指示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向传统观念提出了颠覆性的意见,引起了在场专家学者的极大兴趣,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论。主持这次修改工作的中央党史研究室领导同志当场表示:“要把陈独秀当做正面人物来写。”12月,为纪念陈独秀诞辰120周年,陈独秀研究会发起,联合中国中共党史学会、中央党史研究室一部等七家单位,在北京召开了“陈独秀与共产国际”学术研讨会,会上再次重点宣传了联共中央和共产国际档案资料。会后,《人民日报》理论部把著名作家、中国作家协会主席团成员袁鹰写的为陈独秀辩诬的文章《怅望一座墓园——写在陈独秀诞生120周年》,冠以《应当把陈独秀作为正面人物来写》标题,以《内部理论动态》的形式,发到全国各省市领导同志手中。《历史研究》则发表了唐宝林撰写的《重评共产国际指导中国大革命的路线》长篇论文。文章认为:1923年至1927年的中国大革命是在联共政治局和共产国际直接指导下进行的。在此期间,联共政治局会议专门讨论中国革命问题122次,作出了738个决定。这些决定绝大部分由莫斯科派驻中国的代表、顾问直接在中国执行,然后把严重的后果强加给中共中央;只有一小部分再由共产国际做成决议、指示,在莫斯科代表的监督下,命令陈独秀为首的中共中央贯彻。所以,指导中国大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几乎全部来自莫斯科,中共中央的活动范围和实际权力是很小的。所谓“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和“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路线”是没有的,它是大革命失败时,斯大林为推卸自己的责任而文过饰非的产物,应该予以彻底否定。

200l年是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80周年,全国举行了一系列隆重的纪念活动。其中有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部组织全国著名学者合作撰写的《中国共产党历程》,作为全国党校系统新的党史教材,继1999年上海党史研究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上海史》以后,成了又一部放弃“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路线导致大革命失败”传统观念的权威著作。中央党史研究室也推出《中国共产党简史》,吸收学术界新的研究成果,一改陈独秀为首的党中央“违背斯大林和共产国际的许多英明指示,推行右倾投降主义路线”传统观念的说法,指出:

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直接受共产国际的指导。共产国际及其代表……并不真正了解中国的情况,也作出过许多错误的指示,出了一些错误的主意。

在国民党新老右派变本加厉地反共活动面前,共产国际指示中共中央:共产党如果同国民党新右派进行斗争,必将导致国共关系破裂,因而主张妥协退让、共产国际驻中国代表也坚持这种意见。中共中央只能执行共产国际的指示,使妥协退让的意见在党内占了上风。

作为一部最高当局认可的权威著作,能作出这样的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十分难能可贵。这是对改革开放20多年来陈独秀研究成果的最大肯定。

由于经过几十年、几代人的教育和灌输,错误的传统观念十分顽固,所以,要真正恢复陈独秀历史的本来面目和和应有的历史地位,还要做许多艰苦的工作。[3]

§ 人物评价

陈独秀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一位举足轻重而又备受争议的人物,在历史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思想界的拨乱反正,加在陈独秀头上的一些不公正的帽子逐渐被摘除。例如,1991年修订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中,把1952年版中关于“汉奸托派”的注释,由“是一伙无原则的和无思想的暗害者、破坏者、侦探间谍、杀人凶手的匪帮,是受外国侦探机关雇佣而活动的工人阶级死敌的匪帮”,修改为:“把托派与汉奸相提并论,是由于当时共产国际内流行着中国托派与日本帝国主义间谍组织有关的错误论断造成的。”

在1981年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对陈独秀责任的定性,明确使用了“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的提法。这一提法直到2002年版《中国共产党历史》出版,才正式变更为“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去掉了“投降”二字,显然是考虑到陈独秀一生虽然数度被捕入狱,历尽坎坷却从未投降敌人的因素。陈独秀 邮票 2011

对陈独秀在大革命中责任的判定较之以往也有重大改观:“在大革命后期,作为革命中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犯了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不懂得掌握政权和武装的重要性,不善于处理同国民党的关系,企图以妥协让步和束缚工农运动等消极措施拉住即将叛变的同盟者。”在这句话里,明确了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犯了”“错误”,主语不再是“陈独秀”了。对于共产国际、联共(布)于中国大革命中所犯的错误,2002年新版《中国共产党历史》也已不再回避。这一系列重大变化,与党史、共运史学界的不懈努力分不开,也同1991年苏联解体后,封闭了几十年的联共(布)中央和共产国际绝密档案陆续开放有关。1997年和1998年,这套档案中1920―1927年联共(布)中央与共产国际如何指导中国革命的系统档案,被翻译介绍到中国来,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一场关于陈独秀与大革命研究的革命。

1996年8月,毛泽东的《“七大”工作方针》被收入《毛泽东文集》第三卷,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次又有一处至关重要的内容改动,即“北伐胜利,轰轰烈烈。可是这一时期的末尾一段,我们党搞得不好,出了一个陈独秀主义。后来,陈独秀反对我们,搞成托陈取消派,走到反革命方面去了”这段话中,“走到反革命方面去了”这九个字被删去了。删去这九个字的重大意义在于,不仅明确了陈独秀不是“反革命”,甚至连托洛茨基、“托陈取消派”的“反革命”帽子,也一并摘去了。

毛泽东在他1945年的这篇讲话里说:“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经过三番四复的研究,现在还是基本通过,选举了新的中央委员会之后,再拿去精雕细刻。但这样是不是还会有漏洞呢?还可能有。经过十年八年之后,修中共党史的时候可以看出来,如果有漏洞,就是有漏洞,就说‘这一条历史过去搞掉了,不对,要重新添上’。这没有什么,比如积薪,后来居上,我们对前人也是这样的。有漏洞就改,原则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正是依照毛泽东这种“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2004年4月30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纪念任弼时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放弃“右倾机会主义”旧说,采用了“共产国际和陈独秀的右倾错误”的新提法。

§ 人权思想

个人本位主义人权观

陈独秀对人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其中促成这一过程变化和演进的催化剂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瓜分以及洞开国门后鲜明对照下的愚昧和落后。人1897年纵论杨子江形势以图抵御外侮开始,在爱国主义思想的推动下他逐步为国人丧失权利痛心疾首,不断揭露凌辱,鞭挞旧俗。1914年以前,他的人权思想还处在自在的发展阶段。此时陈独秀虽然强烈地感受到权利的不平等,但他对近代西方人权理论还不了解。他还没有主动地自觉地举起人权旗帜,宣传人权理论。

1914年《爱国心与自觉心》一文标志着陈独秀人权思想的形成。通过接触西方文化,他的思想认识产生了一个重大飞跃。此时的爱国心不再是盲目的,而是自觉的。从爱国家开始走向爱宪政爱权利。他为国人在专制政体下无丝毫自由权利与幸福而愤怒而哀怨;他对西方国家人民权利载诸宪章以及日本确立以及日本确立宪政人权日进国势日强而赞叹而沉思。答案是必须追求“人权自由主义”,破除帝国主义,走以宪政保要权的道路。现代中国“人权主义”的旗号实际上是陈独秀最早亮出的。他指出“夫帝国主义,人权自由主义之仇敌也,从1915年《新青年》创刊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这一时期陈独秀的人权思想逐渐走向成熟。他在这一时期关于人权的论述最富有创造性和感召力。他的人权思想的成熟是在各种因素的对立和矛盾中完成的。其中自利主义、利他主义、唯心主义、唯物主义、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国家主义、社会主义等等当时所可能出现的各种价值主张都在他的人权思想中找到了一定的位置,留下了显著的痕迹。尽管如此,他的人权理论的基调依然是清晰可见的:这就是个人本位主义人权观。

在陈独秀那里,科学与人权并重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还贯穿在他对人权问题深入研究中。他将人权说、生物进化论和社会主义学说视为近代文明最足以使人心社会划然一新的三件大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得到陈独秀的高度称赞,认为宣言的刊布使欧洲人“晓然于人权之可贵”,群起抗君,走向宪政。值得注意的是,陈独秀所倡导的人权说实际上已不同于法国的人权说。陈独秀已经将人权说与社会主义学说相结合,从主张政治平等进而主张社会平等。法国的人权宣言保障的是私有财产制度。陈独秀所倡导的人权说从一开始就受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利叶等人的影响,主张废除私有权制度。他指出德国的拉萨尔和马克思继承了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学说,“发挥而光大之”。陈独秀所要发挥和光大的人权学说已经具有了社会主义的性质。仅就其人权主张的社会主义性质而言,也应该说陈独秀是现代中国人权主义第一人。

陈独秀在人权探讨中所体现出来的讲求科学法则的科学精神还表现为他对人性、人道的执着追求。他的人权理论在具有社会主义精神的同时,充满了人道主义和人性主义的精神。他对个人主义人权的热烈宣传是与他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分不开的。他将人权视为人的主体性的必然要求。他宣称:“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也。”他认为人是性灵、意思和权利的主体。人权便是这些主体性的表现。他说:“自唯心论言之,人间者,性灵之主体也;自由者,性灵之活动力也。自心理学言之,人间者,意思之主体也;自由者,意思之实现力也。”自法律言之,人问者,权利之主体;自由者,权利之实行力也。” 无自由则主体性无从表现。从这一点看,人权的本质在于自由;自由的本质在于个人主义;因为性灵、意思和权利“皆非个人以外之物”。基于上述这些层层深入的细致的理论分析,陈独秀针对中国传统和中种种破坏人权的卑劣不法残酷衰微之象,明确指出:“欲转善因,是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们主义。”实现和保障个人人权自然应该成为国家的宗旨,国为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的。陈独秀将人权的独立、平等,自由精神视为人类彻底觉悟象征。他所大声呼唤的“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便是在人权精神上的觉悟。

陈独秀的个人本位主义的人权理论是对社会主义学说的重要补充。他对社会主义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精神的理解与科学家梅特尼廓甫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分不开的。梅氏通过对生物组织的科学研究得出结论:“故为社会组织之便利计,未可强人以牺牲,敢断言曰:人类社会生活之组织,当以个性之研究为第一义。”这一科学研究成果受到陈独秀的高度重视。陈独秀称赞他“设词缓而树义坚”,虽专主张个人主义,而生平行事多博爱利他之事。梅氏的研究成果经过陈独秀加工和吸收并运用于人权理论研究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个人本位主义的人权说。强调个人自由、个性发展、个人平等、个人本因,这是陈独秀个人本主义人权观的基本特征。

在提倡个人本位主义的同时,陈独秀还对家族本位主义进行了揭露和批判。他将中国封建社会的根本特征归结为个人本位主义相对立的家族本位主义。他指出宗法制度有四大恶果: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息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一曰戕贼个人之生产力。这四大恶果中,每一项都是对人权的侵害。他认为宗法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家族本位主义固然是中国封建社会制度的一大特征。但是,如果将中国封建社会的根本特征归结为家族本位主义则是不够的。与个人本位主义相对立的是集体本位主义。家族本位主义只是集体主义的表现现式之一。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主义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以个人本位主义易集体本位主义。从理论上看,中国社会中个人自由权利只所以长期受到压迫和踩躏,归根到底是由于集体本位主义所造成。家庭、家族只不过是社会基层集体单位而已。国家本位社会本们的大集体主义才是家庭本位家族本位的小集体主义的后盾。在中国,封建宗法的家族关系被废除后,并非就意味着个人自由权利会随之得到恢复。人权作为个人自由权利的高度概括主要是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提出的。不动摇国家社会本位主义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家族本位主义固然是人权主义的敌人,但还不是大敌。人权主义的大敌是国家社会本位主义。在陈独秀所讲的家族本位主义的四害中,实际上每一项都是国家社会本位主义造成。无论是人身权利的被剥夺,还是思想表现自由的被侵害;无论是法律平等权的丧失,还是个人生产力的被破坏,归根到底都是国家社会本位主义泛滥的结果。家族本位主义只不过是国家社会本位主义的衍生物。它们在理论上属于集体本位主义的范畴。不从批判集体本位主义的高度看问题,人权观念在人们的意识深层终难扎根。在封建家簇宗法关系被废除后,国家社会本位主义及其他形形色色的集体本位主义依然会以各种形式危害个人自由权利,侵蚀人们的生活和心灵。甚至连提倡个人主义人权的人们也会不自觉地陷入集体本位主义而不能自拔。陈独秀后期一度在阶级专政与人权关系问题上表现出来的动摇和徘徊,便是对集体本位主义缺乏认识的结果。近代中国许多思想家但批家庭本位主义不批集体本位主义的现象和教训,是值得后人认真总结和记取的。

倡导思想言论自由

陈独秀人权思想的彻底性还表现在他关于思想言论自由的主张上。他对思想言论自由的倡导和论证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陈独秀对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将思想言论自由视为“文明进化的第一重要条件”。没有思想言论自由,社会就难以进步。所谓“第一重要”,也就是相当于今人所讲的“首要人权”。在各项基本人权中,如果还要进一步强调其中的第一重要权利的话,那便是思想言论自由。“首要”或“第一重要”的提法反映出二十世纪中国改善人权状况的现实需要。

陈独秀主张的言论自由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首先是批评和反抗法律文明的言论自由。如果言论不能反对现行法律和违背现行法律的话,也就没有自由。陈独秀在《法律与言论自由》一文中明确提出,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论若是不自由,言论若是没有,违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决不能够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比现在更好的法律。” “原本受到专制主义迫害的人们在掌握政权以后,却反过来又以专制主义压迫别人,唯我真理,唯我独尊,实行思想文化专制。一幕又一幕的人间悲剧就这样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无休止地演下去。”在言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陈独秀已经讲得再明白不过了。他的通俗说法是:言论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儿子。现在的法律文明不过是过去的言论自由的产物。将来要创造新的法律文明,就必须首先允许新的言论自由。中国近代史表明,过去受压迫的人们在没有掌握政权以前呼吁言论自由,而一旦掌握政权后便将自己的言论固定在法律上,不允许新的言论自由。这样可悲可恶的现象不断延续重复,令陈独秀愤恨感叹不已。他表示“最奇怪的是旧言论自由造成了现在的法律文明,每每不喜欢想创造将来法律文明的新言论自由出现。”消除这种奇怪现象至今依旧是中国人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陈独秀还认为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政治言论自由,而政治言论自由首先是发表反对政府反对法律的言论的自由。如果人们对政府和法律不能批评和反对的意见,只能发表拥护和赞成的意见,也就无所谓言论自由。“若认为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一个人,即为有罪,则只远在二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罪,彼时固无所谓言论自由也。而廿世纪之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在此怪现象。陈独秀对国民党政府迫害不同政见者的罪恶的批判具有普遍的深远的历史意义。一个政府如果不允许宣传与自己的主义“不相容之主义”,那么在实质上便同封建专制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无二。是否允许不同政见的发表,这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民是否享有言论自由的根本标志。这一看法已为文明国家所普遍接受。陈独秀所阐述的这个道理虽然明白无误,然而它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一直未被当道者所接受。这就难怪陈独秀对中国当道者的文明意识的低下感慨万千忿怒不已了。

在二十世纪中国,许多人一方面在口头上赞成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却习惯于提倡统一思想。统一思想的口号已经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不加质疑的社会观念。对此,陈独秀很不以为然。在抗日战争期间,有人主张将统一思想信仰作为各党派合作抗日的条件。陈独秀指出,这未免太过幻想了,而且是一种“有毒害的幻想”。思想信仰统一了,实际上只有一党存在,根本无所谓多党合作和团结了。统一思想的提法在根本上就是同思想言论自由相悖的。“统一思想信仰,根本是一个荒唐无稽的幻想。”大量历史表明,思想不仅不应该统一,而且实际上也统一不了。中世纪欧洲的宗教法庭用过无数次烧杀酷刑也消灭不了异教徒。不仅没有把思想信仰统一起来,反而导致无数的教派产生。中国的汉武帝和董仲舒都热心于统一思想信仰,结果朝廷中儒、法、黄、老的斗争始终未休。后汉诸帝以纬来统一思想信仰,然而终于制服不了桓谭、王充。陈独秀认为这些严酷的历史教训足以表明,统一思想信仰的主张根本上是有毒害的不可能实现的幻想。从陈独秀反对统一思想的论述来看,他关于思想言论自由的主张是相当彻底的。他笃信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但并不主张以它们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他提倡不同思想信仰通过充分的言论自由进行竞争。这一点在当时无论是右派还是左派都不愿接受。中国人习惯于用强权和暴力解决思想信仰问题,由此便产生周而复始循环压迫的历史怪圈。

陈独秀对思想言论自由的高度重视还体现在他对宪政精神的理解上。他强调指出:“从舆论以行庶政,为立宪政治之精神。蔑此精神,则政乃苛政,党乃私党也。”他所讲的舆论是由不同声音的言论构成。此种舆论亦被当作“国民总意”。他认为舆论与党见不能等同。党见乃舆论之一部分而非全体。不同党见不同政见以构成舆论是宪政的基础。离此舆论便无宪政可言。他所谓宪政主要有两大因素:“一曰庶政公诸舆论,一曰人民尊重自由。否则虽由优秀政党掌握政权,号称政党政治则可,号称立宪政治则犹未可。”高度重视言论自由和舆论的重要性,这表明陈独秀的宪政主义思想与其人权主义思想是融为一体的。以人权精神等到宪政;以宪政制度保人权。人权主义与宪政主义是互为表里密不可分的。人权主义与宪政主义的结合虽然在二十世纪的中国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在中国思想史上终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抵抗力与抵抗权

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由于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不断加剧,抵御外侮反抗专制的抵抗权意识在社会上广为流行。特别是在思想界,抵抗权意识尤为浓厚。陈独秀的抵抗权理论代表了当时激进的革命派的抵抗权思想。他反对采用和平派的非暴力反抗或不合作主义的态度,而积极主张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革命。

陈独秀的抵抗权意识最初产生于救亡图存的危机感。早在1904年他在《亡国篇》中就号召国人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和努力挽回利。1905年创办《新青年》时期他特意撰写《抵抗力》一文系统论述抵抗权的意义和作用。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放言抵抗,倡导革命,直至生命最后一息。

陈独秀首先从万物必须皆具抵抗力方能生存进化的道理来论述抵抗力的意义。从自然万物方面看,“抵抗力者,万物各执着其避害御侮自我生存之意志,以与天道自然相战之谓也。]抵抗的目的在于避害御侮自我生存。自然界以抵抗力的强弱为标准形成优胜劣败的进化规律。至于人类社会,同样也有抵抗力的问题。“自政治言之,对外而无抵抗力,必为异族所兼并,对内而无抵抗力,恒为强暴所动持。抵抗力薄弱之人民,虽尧、舜之君,将化为桀、纣;抵抗力强毅之民族,虽路易、拿翁之枭杰,亦不得不勉为华盛顿,否则身戮为天下笑耳。”人民只有具备抵抗力才能外御强族内防暴政。抵抗力是每个人作为人都不可缺的基本权利。“盖失其精神之抵抗力,已无人格之可言;失其身体之抵抗力,求为走肉行尸,且不可得也!”[25]陈独秀论述抵抗力就是为了使国人增强抵抗权意识,对外抵抗帝国主义侵略,对内抵抗侵害人权自由的专制暴政。

增强抵抗权意识和抵抗力需要解决从思想到体制一系列问题。陈独秀着重指出以下三害必须清除。一是学说之害。中国传统学说理论中缺乏强梁敢进之思。老尚雌退,儒崇礼让,佛说空无。传统学说不利于增强抵抗力。这是陈独秀对传统思想的基本看法,二是君主专制之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生死予夺,惟一人之意是从。人格丧亡,异议杜绝,民德民志民气扫地而尽。欲求增强抵抗力必须消除君主专制之流毒。三是统一之害。“政权统一,则天下同风,民贼独夫,益无忌惮”。陈独秀认为以上三害是造成国民抵抗力薄弱的根本原因。他号召以热血荡涤此三害从而增强国民的抵抗权意识和抵抗力。

在抵抗权的基本形态中,陈独秀根据当时中国社会矛盾情况极力主张革命权,而对和平主义的非暴力反抗主张不感兴趣。这一倾向在《论暗杀、暴动及不合作》(1923年)一文中表现得尤其突出。他认为暗杀、暴动及不合作在性质上同革命有着根本的区别。暗杀这一古老的抵抗方式在陈独秀看来是第一廖误的方法。善恶都是由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决定的。暗杀者往往只看到个人,看不到社会与阶级。暗杀的结果只会引导群众崇拜个人力量而缺乏阶级觉悟和社会意识。因此,陈独秀认定“暗杀不但不是革命的行为,而且是革命之障碍”。至于暴动,陈独秀采取的是部分否定和部分肯定的态度。从手段上讲,暴动与革命有相似之处。革命通常要采取暴动的手段。陈独秀在根本上并不反对暴动。他反对的是无组织无计划无系统一时冲动的暴动。他尤其反对指望利用旧军队或土匪之类达到革命目的的暴动。此种暴动即使能取得一时成功,但不可能在实际上推倒旧统治阶级的势力。至于和平的不合作主义,陈独秀是极力反对的。他认为不合作主义是“消极的”、“浪漫的”、“和平退让的”,是“革命的障碍物”。他反对的不合作主义包括印度独立运动领袖甘地的非暴力反抗主张。从陈独秀关于不合作主义或非暴力反抗的认识来看,他对于和平运动是抱有成见的。和平抵抗或非暴力反抗是本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出现的新思潮,从总体上看,它标志着人类理性和社会文明正在走向一个新阶段。陈独秀对和平抵抗运动的偏见及其思想深处的暴力主义倾向是与大革命时期残酷的阶级斗争的影响分不开的。当时反动统治阶级势力之强大以及军阀官僚政治之黑暗使共产党人认为和平反抗的道路走不通。惟有革命才是建立新社会的有效途径。

陈独秀虽然反对暗杀和暴动,但他并不反对行使暴力。非但如此,他还主张大规模地有组织有系统有计划地行使暴动。这就是革命。他提倡“科学的革命运动”,即组织民众积极革命,进行有系统有计划有训练有纪律的暴动。确切地说,在根本上他反对的只是个人的暗杀,而赞成有组织的暗杀和明杀;他反对的只是一时无组织的暴动,而赞成持续有组织的暴动。陈独秀是一个革命家,也是一个暴力主义者。革命家并不必然是暴力主义者。但陈独秀的思想倾向是暴力主义的。这与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革命学说的影响分不开。非但陈独秀,而且毛泽东等人的思想倾向也都是暴力主义的。在他们看来,和平心理是“小资产阶级”的心理;甚至认定“自来小资产阶级出身的改革家,总脱不了浪漫的倾向”。似乎主张明杀、有组织的暴动和暗杀才是无产阶级心理。于是乎暴力运动的结果是以暴易暴。革命时期喜好暴力,和平时期也喜好暴力。缺乏和平意识是陈独秀、毛泽东等人思想共同之处,也是二十世纪中国思想界的一大缺陷。

陈独秀的抵抗主义与其暴力主义是同一的。他在《讨论无政府主义》一文中提出“抵抗主义”问题。他反对无政府主义者关于人人有自由退出社会的权利主张,并认为这种和平退出主张是“极端的个人主义”。“抵抗必须强力”,这是陈独秀对抵抗方式的基本认识。他甚至这样批评无政府党人:“你既然不敢附和‘以暴易暴的办法”’那么,将来推倒资本阶级以后,你们无政府党一定反对以资本阶级压服劳动的办法压服资本家了,难怪有人说无政府党是资本阶级底好朋友!”以暴易暴,循环往返,压迫者的手段总能得到继承和发展。这是暴力主义和专政主义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现象。对于社会运动来说,目的和手段是不能绝然分开的。不择手段的结果往往同原先的目的相违背。

他在总结五四运动精神时说,五四运动特有的精神表现为两点:一是直接行动;二是牺牲的精神。“直接行动就是人民对于社会国家的黑暗,由人民直接行动,加以制裁,不斥诸法律,不利用特殊势力,不依赖代表”五四运动是中国人民行使抵抗权的典型事例。作为运动的领导人,陈独秀对运动精神的总结应该说是准确的。缺乏直接行动的精神和勇于献身的精神,也就是缺乏抵抗权精神。五四运动在本世纪中国社会进程中只所以有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其根本原因是它以抵抗权精神唤醒沉睡的中国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反抗贪官污吏和专制暴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陈独秀奔走社会革命运动几十年,就是为了号召人民起来行使主人的权利。他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吏是国家的公仆,公仆不良,主人有权利起来赶走他们!不起来赶走他们,是人民自暴自弃;失望灰心,更是自杀!”人民奋起行使抵抗权反抗暴政和打击贪官污吏,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和条件。抵抗权是逻辑上的首要人权。对此,陈独秀是清楚的。他的人权主义在根本上也是抵抗主义。然而,历史表明仅依靠行使的抗权来赶走贪官污吏是不够的。赶走一批,又来一批。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要依靠建立一套使贪官污吏无由横行的民主宪政制度。不然的话,任何性质的革命和抵抗终将无济于事。陈独秀晚年对此亦颇有感悟。他以无可奈何而又不甘罢休的愤闷情绪写道:“我奔走社会运动,奔走革命运动,三十余年,竞未能给贪官污吏的政治以致命的打击,说起来实在惭愧而又忿怒;然而我过去不曾自暴自弃的自杀,将来也不会自暴自弃和自杀,但愿与海内外志同道合的人们携着手共同奋斗到底!”一代伟人革命终生的感慨表明,抵抗主义必须同民主宪政主义相结合才有出路。依靠暴力革命只能打倒旧的贪官污吏,但却不能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如何才能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这是陈独秀留给后人的一个至今仍未有满意答案的课题。

自决权与自治权

在人权的诸形态中,陈独秀不仅深入论述了个人人权,而且还论及集体人权。在集体人权中,他关于自决权和自治权的论述尤为深刻,充分表现出其爱国主义和民主主义的追求。陈独秀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也是其抵抗权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面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任何一个具有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想的人都会同陈独秀一样由愤恨起而号召抵抗,特别是当政府对外卖国求荣断送国民的生存权利,对内专制无道非法侵害国民的自由权利时,由对外抵抗自然进而对内抵抗,由倡导自决权自然进而倡导自治权。陈独秀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是针对帝国主义和残民主义传统而发的;而其人民自治权思想则主要是针对专制主义和官僚政治而发的。不过,这两方面思想在内容和逻辑上都有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

陈独秀认为国民觉悟程度可以从三方面来看,一是爱国心之觉悟;二是政治不良之觉悟;三是社会组织不良之觉悟;三是社会组织不良之觉悟。其中,爱国心之觉悟也就是“国民自保及民族自决精神”。此种觉悟一般国民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爱国心常人皆有。但具体到爱国的内容,则有一个如何理解爱国的问题。陈独秀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爱国主义思想有着更为深刻的含义。为了阐明自己的爱国主义思想的精神,他提出了“应当不应当爱国”的问题。他说:“要问我们应当不应当爱国,先要问国家是什么。原来国家不过是人民集合对外抵抗别人压迫的组织,对内调和人民纷争的机关。善人利用他可以抵抗异族压迫,调和国内纷争;恶人利用他可以外而压迫异族,内而压迫人民。”爱国必然涉及到一定的对象。作为所爱对象的国家究竟是否值得爱,这是爱国主义所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一般来说,爱国心或民族自爱心无可非议。在陈独秀看来,民族自爱心同个人自爱心具有相同的性质。个人自爱心无论如何发达,只要不伤害他人生存,没有什么罪恶。民族自爱心无论如何发达,只要不伤害他族生存,也没有什么罪恶。他爱国不能盲目。所爱国家对外不应压迫他国,对内不应压迫人民。如果没有这一界限,爱国心就是盲目的,甚至是有害的。对于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的问题,陈独秀的回答是明确的:“我们爱的是人民拿出爱国心抵抗被人压迫的国家,不是政府利用人民爱国心压迫别人的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

民族自卫主义是陈独秀关于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基本精神。他的民族自决权主张是反对外国侵略的主张。这一点在五四运动时期表现得较为突出。当时日本侵占东三省并继而侵占山东,中国面临着灭亡的危险。为救亡图存,陈独秀以民族自卫主义号召国民起而抵抗。他表示:“但是‘民族自卫主义’,我们是绝对赞成的。若因民族自卫,就是起了黑暗无人道的战争,我们都不反对。”他呼吁社会各界联合起来发挥“民族自卫的精神”。此时,他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还主要停留在民族自卫权上。民族自决与民族自卫还没有具体地区别开来。至于在没有外国侵略的情况下,有没有民族自决权的问题,此时陈独秀还没有作深入考虑。

他逐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观点,开始主张无产阶级的民族主义。1924年9月他在《我们的回答》一文中指出无产阶级的民族主义与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有重要的区别。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只提倡自我解放,却不主雍解放隶属自己的民族。这种民族自决权思想包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陈独秀也称之为“矛盾的民族主义”。无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则既反对他族压迫,也反对压迫隶属于自己的弱小民族。陈独秀倡导的无产阶级民族主义主张一切民族皆有自决权。任何一个民族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决定自己是否独立。陈独秀也称这种民族自决权思想为“平等的民族主义”。此时陈独秀关于民族自决权的主张同后来联合国人权法倡导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是一致的。这就是主张一切民族皆有自决权。这一点在陈独秀有关蒙古独立问题的看法中是非常明确的。当时,国民党和共产党在蒙古独立问题上持有不同的态度。

陈代表共产党表示:“蒙古人愿意脱离中国与否,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自决权,用不着鼓动,我们也并不曾鼓动这个,我们只反对一般人否定蒙古民族的自决权:硬说蒙古是中国的藩属,主张军阀政府出兵收蒙,因此我们主张蒙古人根据民族自决权,有独立反抗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是人民自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决权的基本精神便是人民有决定自己命运和事务的以利。基于同样的精神,自治权也是人民自主权的重要内容。陈独秀关于自治权的主张如同其民族自决权主张一样,充满了强烈的民烈的民主主义精神。

陈独秀对自治权概念的理解具有多层次的内容。首先,他将自治权理解为人民自治权,这种意义上的自治是与官治相对应的。对于人民来说,官治是被动的,民治则是自动的。陈独秀将民治视为直接民主制,也即人民直接的实际的自治与联合。在官治中,宪法是由代表议定的,在民治中宪法是由人民直接议定。其次,人民自治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陈独秀所主张的民治包括地方自治和同业联合自治。他认为地方自治和同业联合自治才能充分体现民治的精神,才是人民直接的实际的联合。“这种联合自治的精神:就是要人人直接的、不是用代表间接;是要实际表做公共生活需要的事务,不是挂起牌就算宠事。”再次,陈独秀主张地方自治和同业联合自治必须从“最小范围的组织”着手。农村地方自治应该从一村一镇着手,不可急于办乡自治。城市地方自治应该从街道自治着手,不可急于办市自治。同业联合会也应从基层着手,从各行各业着手。只有在形成众多的自治组织以后,才有可能实现地方自治和同业联合自治。

陈独秀关于自治要思想的特点在于高度重视直接议决权。他倡导在国家生活中公民直接议决宪法;在团体生活中自治体成员直接议决团体事务。在议事方面,无须采用代表制度。每个成员都有直接参与的权利。直接议决权的行使,在消极方面可以避免少数人利用、把持和腐败;在积极方面可以培养多数人的组织能力,培养大家的公共心,起到民主教育的作用。为保证直接议决权的实效,议决事务的执行机构的职务不宜专权久任。执行者的人数宜少任期宜短。

陈独秀关于自治权的主张抓住了在中国发展民主的基本问题。自治的发达程度如何,决定了一国民主的发达程度。自治制度落后的国家,其国家制度也不可能是民主的。凡是国家生活民主的社会,其自治程度一定高。自治是民主的基础。在自治差基础上,不可能建成稳固的民主大厦。这就是为什么二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民主制度不成功的原因所在。尽管模仿发达国家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但由于缺乏健全的自治基础和丰富的民主自治经验,国家的宪政体制难以按设想的方式运转。由此看来,陈独秀关于自治权的思想是非常深刻的。遗憾的是,尽管自上世纪末以来,从康、梁到陈独秀一直倡导自治问题,但在二十世纪的中国,自治制度始终没有得到当权者的成效。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连普遍地方自治制度都未建立,更谈不上人民自治和直接议决权了。从自治方面看,中国错过了一个世纪的时间。百年流失,教训惨重。但愿下一个世纪自治制度终能在中国建立健全。[4]

陈独秀人权法思想的历史意义不仅在于他进一步使严复以来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发展,推动了中国社会和人权建设的进程,而且在于他的人权观点和主张对于在进一步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的新的历史时期如何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陈独秀所高举的人权旗帜以及他倡导的“人权自由主义”理应由当代社会主义者来继承。真正全面系统彻底的人权主张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与人权主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彻底的人权主义,这一认识陈独秀在几十年前就已具备。他对社会主义的执着追求,甚至惨遭迫害和打击矢志不渝,最终都源于他坚信保障和实现人权是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和目标。如果将社会主义与人权主义乃至人道主义相对立,这种社会主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的是没有力量的。陈独秀对社会主义和人权主义的热情倡导和追求的精神,当给后人以启迪。社会主义只有同人权主义相结合,才能保护蓬勃向上的生机,重新成为下个世纪范围进步潮流的中流砥柱。

§ 文学诗作

《哭汪希颜》

《诗稿一幅》

凶耗传来忍泪看,恸君薄命责君难。英雄第一伤心事,不赴沙场为国亡。

历史三千年黑暗,同胞四百兆颠连。而今世界须男子,又杀支那二少年。

寿春倡义闻天下,今日淮南应有人。说起联邦新制度,又将遗恨到君身。

《题西乡南洲游猎图》

勤王革命皆形迹,有逆吾心罔不鸣。直尺不遗身后恨,枉寻徒屈自由身。

驰驱甘入棘荆地,顾盼莫非羊豕群。男子立身唯一剑,不知事败与功成。 [5]

§ 故居

陈独秀故居位于重庆江津西南鹤山坪上的石墙院,距离城区约15公里。这里原是清光绪进士杨鲁丞的故宅,具有典型的清代民居风格。

石墙院以四周砌有二丈高的条石围墙而得名。陈独秀于1939年由附近的施家大院迁来此处,住在原杨二太太居室,陈独秀在此地一直住到1942年5月27日逝世,寓居时间长达四个年头,现保存下来的陈独秀遗物有棕箱、皮箱、衣柜、砚台、铜茶壶、皮包、衣物等共31件。

石墙院是陈独秀故居中唯一幸存下来的一处未受破坏的原始寓居地。

陈独秀是开中国新文化运动一代风气的先行者,是“五四”运动的总司令,是中国共产党的启蒙者和缔造者之一,是擎民族火炬的一代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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