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题本 |
释义 | § 题本 § 正文 中国 明清时期 奏疏文种名称之一。明初臣民言事于皇帝只用奏本,永乐二十二年(1424)规定,诸司有急务不能面陈,许具题本投进,专用于公事。清沿明制,仍以题本与奏本并行,但因公私事务难以明确区分,官员上奏时往往错用文书。雍正、乾隆时反复谕明题本与奏本的使用范围,规定凡钱粮、刑名、兵丁、马匹、地方民务,所关大小公事概用题本,用印具题。乾隆十三年(1748)废除了奏本。题本只限于高级文武官员使用,如清代的总督、巡抚、将军、都统及各部院尚书、侍郎等,少数负有言责的科道官也可具题谏言。清末由于奏折普遍使用,鉴于题本“繁复迟缓”,遂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废止。 题本的格式明清两代基本相同。其外形为用纸折叠而成的折子,内中每幅6行,每行20字,平写18字,抬头2字,首幅上方正中写一“题”字,是为本面。自第二幅起为正文,首书具题者官衔姓名及题报事由,接叙所报事情的缘起、情节及处理意见,文尾以“谨题请旨”或“谨题奏闻”结束。末幅正中写具题年月日,月日下列具题者官衔姓名。封面及文尾俱加盖官印。明崇祯帝时鉴于不限字数而至文字过长,命内阁作贴黄式样,令进本官员自撮本中大意,不过百字,粘附本尾,以便皇帝阅览。从此产生了题本的贴黄制度。 题本的处理程序,凡地方官员的题本须先送通政使司点查验收,同时具题者要备揭帖送关系衙门。揭帖为题本的抄件,内容与题本基本相同。在清代,地方官员投递的题本首先经过通政司,称作通本,在京各部、院、寺、监衙门的题本可径送内阁,称作部本。无论通本、部本都要经内阁票拟后再呈皇帝裁定。所谓票拟就是内阁大学士对题本中所奏事情提出处理意见,写于小纸票上。纸票时称票旨,又称票签。拟具一种处理意见的谓之单签;事涉两可而拟具两种处理意见的谓之双签;关系两请之事而拟具3 种或4 种处理意见的则谓之三签或四签。票签拟好后夹于题本中进呈,经皇帝裁定,再由批本处和内阁照皇帝认可的票签文字,用硃笔照录于本面上,称为批红。经过批红的题本称为红本。 红本转送六科,由六科发抄关系衙门施行,并别录二通,分别成册。送内阁供史官记注的称史书;送储本科以备编纂的称录书,亦称录疏。凡题本批红的圣旨,内阁满、汉票签处的当值中书都要逐日逐件汇抄成册,名“丝纶簿”。红本的原本由六科于年终汇交内阁,存于红本库。另外,清雍正时建立副本收存制度,以防止档案遗失或被人篡改。 由于清代文书档案制度的完备,虽几经流转损失,尚存于世的题本及其副本、史书、录书并黄册等附件仍为数甚巨,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存题本就有200多万件。这些题本是封建统治者处理国家庶政的原始记录,是研究清史的第一手材料。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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