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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货币价值论
释义

§ 货币价值论

§ 正文

西方经济学中关于解释货币价值如何决定和因何变动的理论。

西方经济学者对此问题有多种学说。其中有些是比较正确的,如劳动价值学说;有些则是错误的,如生产费用学说、边际效用学说、名目学说以及货币数量学说等。

劳动价值学说  认为货币(金、银)的价值及其变动取决于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量及其变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三位主要代表W.配第、A.斯密和D.李嘉图都倡导这种学说。配第认为,若将一盎司银从秘鲁运到伦敦所必需的时间与生产小麦一蒲式耳所必需的时间相同,则二者就有相等的交换价值。若发现新矿,以同一时间能产出二盎司银,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小麦的价值就将上涨二倍。斯密也认为金银价值与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取决于一定数量金银上市所必需的劳动量对一定数量他种货物上市所必需的劳动量的比例(按上市所必需的劳动量包括生产和运输所必需的劳动量)。李嘉图则更明确无误地表述了货币(金、银)的价值为其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所决定,其变动亦随其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之增减为转移的见解。他认为金银也如其他一切商品,其价值只与其生产和运到市场所必需的劳动量成正比例。金价之所以比银价贵15倍,只是因为获得一定量的黄金必需花费15倍于白银的劳动量之故。他认为金银的价值无疑会因为发现更富饶的新矿山而变动,也会由于采矿技术和机器的改良而变动。

生产费用学说  认为货币的价值及其变动取决于生产它所需的生产费用及其变动。如重农主义的先驱者R.坎蒂隆(1680~1734)说金银有其固有的价值,其价值与其生产费成正比。斯密虽倡导了正确的劳动价值学说,但同时却又表述了这种庸俗的生产费用学说。如他说,银的价格已逐渐跌落到自然价格的限度,即银的价格仅够支付其上市所需支给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及土地地租了。他还说,在贵金属价格中,地租所占的部分还小,工资与利润已构成贵金属价格的大部分。斯密明言贵金属即货币的自然价格为工资、利润及地租等三种收入所构成,亦即为这三种收入的数额所决定。又如N.W.西尼尔(1790~1864)也认为金银成为货币并未改变其原有的性质,其价值仍为支配商品价值的生产费法则所支配。J.S.密尔更明确地说,货币是一种商品,其价值亦与一般商品的价值相同,为其需求与供给所决定,但就终极与平均而言,则为其生产费所决定。因铸造货币的材料金和银都是一种商品,它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故其价值也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为其生产费所决定。

上述两种学说都把货币等同于铸造货币的币材金和银,故即运用解释金银价值的原理来说明货币的价值,因而两种学说都被称为币材价值学说。其所以将货币等同于金银并以币材来说明货币的价值,则是基于当时所实行的货币制度系金本位制或银本位制,在市场上流通着金银货币,而且金银货币可以自由熔毁为金银,金银亦可自由铸造为金银货币,在金银货币和金银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之故。

边际效用学说  根据边际效用原理来解释货币价值。在金属货币已经不是货币的支配形态的时候,上述两种币材价值学说失去了其主要的理论根据,于是就产生出这种边际效用学说。此学说的主要代表人是奥地利学派的F.von维塞尔和L.von米塞斯(1881~1973)。他们认为,货币之所以能同商品相交换,是交换双方都认为两者的边际效用相等之故,故对货币亦须承认其具有效用。但货币自身则是不能直接满足持有人的欲望的,因而不能认为货币自身具有任何效用,于是货币的效用即其主观的交换价值,便只有从其客观的交换价值即其购买力导出。即货币的效用为使用其购买力所能够购买的一般商品的效用所决定。因而今日货币的效用便从昨日货币的购买力,即其货币所能购买的一般商品的效用导出,昨日货币的效用又从前日货币的购买力即其货币所能购买的一般商品的效用导出。将此过程无限追溯上去,就可以说货币的价值为最初充当货币作用的商品的效用所决定。这就是说,今天货币的价值为数百年前充当货币作用的币材的效用所决定。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名目学说  认为货币的价值与贵金属的价值无关,而仅仅是一个名目的存在。此学说可分为国定学说与要求权学说两个类型。国定学说认为货币本身无价值,其价值即为国家所赋与的名目价值。N.巴本(1640~1698)就认为货币是国家创造的,其价值是由国家的权威所规定的。现代名目主义者G.F.克纳普(1842~1926)亦认为货币是“国家法制的创造物”,是票券的支付手段。此票券上所标明的价值不需真为实质价值而仅为名目价值。纸币、银行券及辅币上所标明的价值,不待说是名目的,就是金属货币上所标明的价值也是名目的。其所以是名目的,是由于这种货币所提供的效用仍以流通的满足为主。这种学说自然是错误的。国家虽有权规定货币的名目价值,却无力强使货币具有与其名目价值相等的实际交换价值。

要求权学说又名凭证学说,其主要代表人是F.本迪克森(1864~1920)。本迪克森认为货币是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媒介物。提供劳务取得货币的人拥有要求相应数量的相对劳动的权利。故货币就是基于先行劳务而获得的并用以换取消费品的要求权,或货币是基于所提供的先行劳务而获得的,并用以要求相对劳务的凭证。货币既是一种要求商品的要求权或凭证,则其价值自然就为此要求权或凭证所能获得的商品的价值所决定。本迪克森等认为,货币一单位的购买力为全社会的商品总量与购买商品的货币总量之比所决定。因而商品总量增加一倍,货币一单位的购买力就随之增加一倍;反之,货币总量增加一倍,则货币一单位的购买力就随之减少一半。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货币数量说。

货币数量说  认为在货币数量的变动与货币价值及一般物价的变动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

货币数量说的最早倡导人是J.博丹(1530~1596)。早期的著名代表有J.洛克(1632~1740)、孟德斯鸠(1689~1755)、坎蒂隆、D.休谟 (1711~1776)、李嘉图和J.S.密尔等。现代则有I.费希尔(一译费雪,1867~1947)所倡导的现金交易说,剑桥学派的A.马歇尔和A.C.庇古所倡导的现金金额说。在当代又有M.弗里德曼所倡导的现代货币数量说。

货币数量说盛行400余年,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解释货币价值和一般物价的主要学说。故现代一般资产阶级经济学者的著作均不再谈论上述的劳动价值学说和生产费用学说,而仅论述货币数量说。货币数量说之所以成为解释货币价值的主要学说,是因为货币数量说与上述各种学说的矛盾不大而在某种解释下可以相容。

参考书目

B.M.Anderson, The Value of Money,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1917.

G.F.Knapp, 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 trans.by H.M.Lucas and J.Bonar, Macmillan & Co., London,

1924.

H.Hegeland, Quantity Theory of Money, Kelly, New York,1969.

刘师培:《货币理论的发展》,商务印书馆,台北,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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