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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明律》
释义

§ 简介

《大明律》

《大明律》明代综合性法典, 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共分30卷,有《名例律》一卷冠于篇首,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大明律》可以说是朱元璋本人“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治国经验总结。洪武十八年还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可见朱元璋本人对律法之重视程度。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他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滥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烈。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1]

§ 制定过程

李善长

制定过程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由於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後﹐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後律﹑例并行。

§ 基本内容

《大明律》

基本内容包括﹕

《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後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名例

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以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的总纲,共 1卷47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在死刑中有许多处把唐律中的 “绞” 改为“斩”,对“十恶”大罪范围的规定,也较唐律有所扩大。还创设了比“流”刑重的“充军”刑。

吏律

《吏律》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犟化的歷史特点。

户律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併。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

关于违反礼制的刑罚规定。《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

由唐律各篇有关兵事的条款合并而成,共5卷75条。规定宫卫(宫廷警卫)﹑军政(调发官军﹑指挥作战﹑军需﹑军器)﹑关津(关津管理﹑警卫)﹑厩牧(官有马牛的牧养及管理)和邮驿(递送公文)等。《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復设此专篇。

刑律

关于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以及诉讼﹑捕亡﹑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共11卷(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171条。各篇基本上是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但有关“盗贼”方面的条款﹐量刑大多较唐律为重。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姦》﹑《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犟盗”﹑“官吏受赃”以及“犟姦”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僱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

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营造》是关于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冒领物料﹑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限期﹑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方面的刑罚规定。《河防》是关于盗决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侵占街道及修理桥梁道路等方面的刑罚规定。[2]

§ 主要特点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復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 对外影响

对日本、朝鲜的影响

唐朝以来,便与中国进行密切交流的日本,对《大明律》十分的重视。日本正德时代,积极购求有关《大明律》的书籍。江户时代的享保时期是研究《大明律》最为积极的时期,如高濑忠敦编著的《明律例释义》十四卷等。日本也由此将《大明律》的理论思想引入本国的法典中。如明治初期的诉讼制度,即反映了《大明律》的有关内容,譬如“听讼回避”、“亲属相为容隐”条的规定,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正如日本学者宇田尚在《日本文化与儒之影响》中所说的那样:“通观德川时代三百年之法规,抽出其全体之道德要素厥为儒教。”朝鲜太祖李成桂像

与日本相比,《大明律》对朝鲜的影响的影响则更为明显。公元14世纪,朝鲜王朝建立,太祖李成桂在即位的诏书中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追夺宣敕者及谢贴该资产没官者,乃没家产;其附过还职,收赎解任等事,一依律文科断。勿蹈前弊,街衢革去。”《朝鲜经国典》也强调:“今我殿下德敦乎仁,礼得其序,可谓德为治之本矣。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说明此时《大明律》已经成为朝鲜有效的现行法律。之后朝鲜又以洪武二十二年、三十年的《大明律》为蓝本,译成《大明律直解》。朝鲜的法典受《大明律》及《明会典》的影响,可以说是“明律介入朝鲜法,支配着朝鲜人”(《东洋法史》)。

《大明律》对朝鲜有很深的影响,但朝鲜也不是简单的拿来。在许多方面,朝鲜仍从本国国情、民俗出发,对《大明律》有进行改动和创新,所谓“国时俗事势或轻之或重之,或别立新条者多”。这说明朝鲜时代的立法者,在参考《大明律》的同时,又注意如何使之本土化。如在对“干民犯义”罪的处罚上,极端重视礼义的朝鲜便舍弃《大明律》而依唐律论断,因为此罪明律定为“杖一百,徒三年”,而唐律则或流或绞,表现了朝鲜严格奉行违礼从重的原则。

由《大明律》对日本和朝鲜的影响,确证了《大明律》重要的历史地位。可以说,《大明律》是当时东方世界先进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大明律》不失为一部独具特色而又居于当时世界法制前列的重要法典。[3]

§ 意义

大明律

明代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实践,其中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

中国明代以前法律的发展,由专门刑律到诸法合体,由法家独专的只重刑罚到儒法结合的“刑礼并重”。而《大明律》的问世,则势头为之一变,开始博采历代各家之长,来个历史性总结,把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推向历史的最高峰。首先,《大明律》既继承了《法经》、《秦律》“法贵简当”、严刑峻法的思想,又把汉迄唐刑礼并重的儒法结合发挥得淋漓尽致。

先秦以降的法典从只重刑律到兼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诉讼程序法,而《大明律》则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周到地做到了刑事、民事、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兼容并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大明律》在篇目与条款上,大胆吸收古代法律的精华而加以改造之,其中“条例”、“职制”、“贼盗”、“诈伪”、“捕亡”、“断狱”六篇直取《唐律》,且篇名不改,析《唐律》“户婚”为“户役”、“田宅”、“婚姻”;而“市厘”、“关津”篇名取自《北周律》;“祭祀”系合《北周律》之“祀享”和《元通制》之“祭令”;“杂犯”系取自《元通制》;“宫卫”略同于晋、北周之“卫宫”;“厩牧”、“仓库”系析《开皇律》中的“厩库”为二;“受赃”来源于魏晋的“请赇律”;“邮驿”取于魏之“邮驿令”;分《唐律》之“斗讼”为“斗殴”、“诉讼”两篇;而“公式”、“课程”、“钱债”、“仪制”、“军政”、“人命”、“骂詈”、“犯奸”、“营造”、“河防”十篇则是《大明律》所独创。至于“三覆奏”、“五覆奏”程序、律为正条,慎其变化思想则取意于《唐律》,而体例上的六部成律则是效法《唐六典》及《元典章》。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明代开国君臣们在刀光剑影的战争期间就着手制订法律,进入和平年代以后,更是集中大批人力、物力进行修律工作,历时数十载,反复推敲,三易其稿,使《大明律》不仅吸纳了中国历代的法律优秀成果,同时因时制宜,恰当地包容了元末明初各种规章制度的可取之处,把有明一代的基本法典精制成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法律巨著。这不仅表明了明代专制统治者对法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文明在明代的飞速发展。

《大明律》在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大明律》在明代实施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扰,但这些干扰始终未能影响它的正统法典的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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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4: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