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封建等级制度 |
释义 | § 正文 封臣对封君行臣服礼并宣誓效忠,自封君接受采邑。封臣的义务主要是奉召为封君服军役(自备马匹、武器,每年服役期限一般为40日),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见并共同裁决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封君被俘须赎身时)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援。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主要是授予采邑以维持其生活,并在封建无政府状态下对其提供保护。这种制度 9世纪以后于西欧各地逐渐形成。 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势,封建主之间竞相封受土地,形成十分复杂的封建君臣关系。一个人同时有若干个封君,又有更多的封臣。大小封建主因这种君臣关系而形成不同等级,有不同的贵族头衔。约1220年编成的德国法律文件《萨克森之镜》中,把封建等级划为七等:第一等是国王;第二等是直属国王的教会大贵族,如主教和修道院长等,第三等是直属国王的世俗大贵族,第七等则是骑士。但英法等国并无如此明确的规定,英国的大贵族仍称男爵,法国的大贵族也有称男爵的。另外,加洛林王朝的官职如伯爵、公爵等,这时也变成一种大贵族的等级称号,但它们之间还没有严格的尊卑之分。 用封君封臣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维系整个封建主阶级,意在保持其内部和谐一致,共同镇压以农民为主的劳动阶级。但实际上,封建主之间争夺土地和权势的斗争仍很激烈。封建主混战在中世纪西欧是规律性的现象。由于地产不断分裂转移,用封受土地维持封建军队的办法也未能持久。13世纪以后封君封臣关系渐趋衰落,但财富、权势不同的贵族等级仍继续存在。 整个封建主阶级是一个享有特权的贵族等级,可统称为骑士阶层。骑士最初指骑马作战的战士,一般也用来称呼最低级的小封建主,农民被排斥在骑士之外。骑马作战成为封建主阶级的特权,因而骑士也成为贵族阶级的称号。11世纪起骑士制度逐渐形成。12和13世纪,西欧各地先后确立只有骑士之子才可成为骑士的原则,封建贵族发展成为闭锁的特权集团。只有贵族才可接受封土,变成其他贵族的封臣。在法律上,骑士须由同级贵族组成的法庭审判,始可定罪。骑士一般不与其他等级通婚,并视农、工、商等为贱业,唯一职业是征战。一个骑士的儿子从小即练习骑射,成人后要举行一种仪式,由老骑士授予长矛、利剑等武器,取得骑士称号。各地先后组成骑士团,订立自己的规章。同时逐渐形成特殊的骑士阶级的道德观念,如追求荣誉、笃信宗教、保护孤弱、不背叛自己的封君等。随着封君封臣关系的松弛和封建骑士在战争中的作用日益缩小,骑士制度也逐渐衰落。 封建等级制度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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