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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奏谳
释义

§ 解释

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译: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廷尉仍难决断,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条文,报请皇帝裁决。

§ 注

这就是汉朝开始确立的“奏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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