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967年1月13日 |
释义 | § 大事件 13日,解放军空军部队在华北某地上空击落入侵的美制国民党军队F—104型战斗机一架,中共中央军委颁令嘉奖。 13日,《解放军报》社肖力、即李讷等八人组成的“革命造反突击队”贴出《<解放军报>向何处去》的大字报,攻击报社主要领导人。 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这个《规定》。 《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办。”(2)“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和公开张贴、散布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应当依法惩办。”(3)“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4)“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联,不许改名换姓,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5)“凡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6)“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规定》指出:“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1967年1月13日 高玉树任台北市升格为“院辖市”后首任市长。 1967年1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办事处的通知》精神,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河南省驻北京办事处和驻上海、广州、武汉、天津、沈阳等地办事处。 § 参考资料 [1] 中央政治局会议 http://bjds.bjdj.gov.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7321 [2] 长沙党史建 http://www.changshads.org/shownews.asp?newsid=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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