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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刘炳旺
释义

§ 人物简介

刘炳旺,男,汉族,1946年8月出生,河南洛阳人

§ 主要经历

1971年11月入党,1964年10月参加工作,新乡师范学院化学专业毕业,1964.10--65.05洛阳市郊区中沟公社会计,1965.05--66.08洛阳市郊区四清工作队员,1966.08--1972.01洛阳市郊区红山公社营业所会计。1972.01--1975.05新乡师范学院化学专业学生、党支部书记。1975.05--77.08洛阳市郊区化肥厂技术员,1977.08--83.08洛阳市郊区组织部秘书、关林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1983.08--85.11洛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85.11--89.03洛阳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1989.03--98.02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8.02--98.12河南省轻工总会会长、党委书记,1998.12--99.12中共漯河市委副书记、市长。1999.12中共漯河市委书记。2001.03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2.07中共漯河市委书记。省九届人大代表、省七次党代会代表。1993年被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评为“全国人防先进工作者”。1996年被国务院房改委评为“优秀市长”。

§ 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至2007年期间,刘炳旺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漯河市市长、中共漯河市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2起200余次,共计人民币200.7万元,美元23.8万元。另外在被告人刘炳旺的家庭财产中,扣除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外,尚有3378007.26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炳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在被查明的家庭财产中,有价值3378007.26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2009年12月11日,原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刘炳旺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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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