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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CC协议
释义

§ 简介

CC协议中文截图

Creative Commons ,译作创作共用,或知识共享,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

CC协议即知识共享协议,由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Commons.org)发起,它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成立。CC协议是该组织所提供一系列弹性著作权授权方式的名称,并在全球越来越多地区被广泛采纳,CNBlog.org是CreativeCommons.org在中文领域的授权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和提供中文数字作品的“创作共用”授权服务。

§ 特点

知识共享协议类似于开放出版物协议(OPL)和GNU自由文档协议(GFDL)。

GFDL协议主要用于软件文档,但是也可以用于其它像维基百科这样的非软件文档的项目。

OPL现在已经消亡了,他的创造者建议新的项目不要再使用它。

批评者认为OPL和GFDL协议都还不够“自由”,GFDL与CC协议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分发的作品提供一个“透明版本”,也就是说,不能是一个私有或秘密的格式。

§ 历史

知识共享在2001年正式运行,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是创始人和主席。知识共享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发布。自2002年以来,知识共享组织已经对CC许可协议进行了三次版本更新,最近的一次(CC协议3.0版本)更新于2007年初。 [1]

§ 理念

知识共享组织知识共享为理念,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力图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

传统的著作权利用方式通过“一对一”的协商来获取授权,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需要,不仅不利于发挥网络的技术优势,也因作品由于缺乏作者的授权协议,而使其使用难以符合作者意愿,加剧了网络世界著作权保护的无政府状态。为此,知识共享组织以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为宗旨,设计了一系列许可协议,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复制或修改,这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使其他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

§ 内容

核心协议

许可协议说明您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您的著作权,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将您的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

署名:您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

例如:简在她的摄影作品上使用了“署名”的授权条款,因为她希望在他人在使用她的图片时尊重自己的署名。鲍勃在网上找到她的摄影作品并希望在自己网站的首页上进行展示。在这种情况下,鲍勃可以将简的图片放在他的网站上,只要清楚地指明简是作者即可。

非商业性使用:您允许他人对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例如:格斯在他的网站上以包含“非商业性使用”要素的许可协议发表了他的摄影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卡米尔可以打印使用格斯的这幅照片。但是,如果没有格斯的允许,卡米尔不得贩卖这张打印的照片。

禁止演绎:您允许他人对您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例如:萨拉在自己的一首歌曲上使用包含“禁止演绎”要素的许可协议。乔想截取萨拉歌曲片段混合在他的作品中而产生出全新的歌曲。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萨拉的允许,乔将不能这么做(除非他的歌曲构成合理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注:许可协议协议不能同时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绎”许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仅适用于演绎作品。

例如:格斯的网上照片采用了包含“非商业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要素的许可协议。卡米尔是一位业余的抽象拼贴艺术家,她截取格斯的照片并且将其使用到她的一件拼贴作品之中,在上述情况下,卡米尔必须按照格斯作品所适用的许可协议的要求,在她的拼贴作品上适用包含“非商业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要素的许可协议,将自己的作品以同于格斯所选的许可协议发表。

在没有指定“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将授权对本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将授权创作衍生作品。

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为淘汰,因为98%的授权者都要求署名。简化后剩下6种协议:

署名(BY)

署名(BY)-禁止演绎(ND)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 Cc-by new white.svg

其他 CC 协议

美国建国者著作权(Founder's Copyright,简称FC)协议:重塑最早期美国建国者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所提出的版权概念,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进步,为此版权人可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限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

特别取样授权(Sampling Plus)、非商业特别取样授权(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于音乐、影片、摄影作品的拼贴混合创作。

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简称PD):不保留任何权利。

§ 意义

知识共享协议的授权方式简便易行,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解决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欢迎。

开发此项协议的知识共享组织已与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1月与知识共享组织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成为该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机构。

§ 本地化

原本的CC 协议是以美国法律体系写成的,所以用词可能无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国家现存的法律。虽然某种程度上不见得如此,但使用美国法律体系,不顾虑本地法律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执行。为了解决这问题,知识共享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计划,调整法律用词以适应各国国情。

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为止,已有41个国家完成本地化。自3.0版开始,原始的协议改以国际法及相关惯例撰写,称为“未移植版”,但各司法领域团队仍然会依其法律翻译、修改成该司法领域的适用版本。

在使用华文的国家和地区当中,台湾、中国大陆、香港已完成本地化。中国大陆的正式命名为知识共享,台湾的正式命名为创用CC,香港的正式名称命名为共享创意。

台湾由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所于2004年完成 Creative Commons 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台湾的法律下可以使用 Creative Commons 。中国大陆由人民大学及CNBlog.org进行本地化,并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 (CC China) 2.5协议。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进入本地化公众讨论的阶段。并于2008年10月25日完成本地化。而澳门及新加坡等地,至2008年11月为止尚未进行 Creative Commons 本地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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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5:54:41